保护水环境的倡议书(优选)

时间:2024-02-23 07:58:44 倡议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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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水环境的倡议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用到倡议书,倡议书具有广泛的群众性的特征。来参考自己需要的倡议书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保护水环境的倡议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护水环境的倡议书(优选)

  保护水环境的倡议书 篇1

全县广大市民:

  上张、仓岙、隔溪张、平潭、溪口水库是象山县5座中型水库,是重要的水源地保护区,是全县54万群众饮用水的安全保障。

  春暖花开,万物复苏,许多市民争相到水库库区赏美景、忙踏青。尤其节假日期间,部分市民在上张、仓岙、溪口等水库进行烧烤、野炊、垂钓等活动,活动后留下的残食、塑料袋、果壳、烟灰等垃圾影响了库区环境,一定程度上污染了水库水源,同时烧烤、野炊也给库区山林消防安全带来隐患。

  保护饮用水源就是保护象山人民的.健康和安全,爱水、护水从现在做起,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我们发出如下倡议:

  请勿在饮用水水源地的库区保护范围内开展烧烤、野炊、垂钓等活动,还给青山绿水一份宁静;踏青赏景,人走场清,不让生活垃圾污染我们的生命之源;广大市民朋友积极争做环保志愿者,敢说敢管,互相监督,共同保护利用好水资源。

  朋友们,当前我县"五水共治"正在如火如荼开展,爱水是文明城市市民的应有品质,护水更是我们的应尽责任。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爱护青山绿水,共建人水和谐,让我们的生活更加文明,让我们的家园更加美丽!

  倡议人:xx

  日期:20xx年xx月xx日

  保护水环境的倡议书 篇2

  各企业单位: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随着经济发展与城市化的快速推进,我街道不少河道饱受侵蚀,河水发黑、发臭现象屡见不鲜。突出的水环境问题,已成为“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建设的重大障碍,水环境保护势在必行。现向各企业单位发出以下倡议:

  一、争做水环境保护的先行者。各企业要主动学习环境保护知识,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增强水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遵守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树立良好的生态伦理道德观念;积极响应各级政府有关水环境治理的`号召,共同营造保护水环境的良好氛围。

  二、争做水环境保护的实践者。各企业要严格做到雨污分流、污水接入街道污水管网,并按规定办理排水许可证,做到规范、达标排放;企业项目要通过环评验收,主动实行清洁生产,控制源头污染物排放;要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淘汰落后产能;要创新节水工艺,发展低能耗型工业,实现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沿河企业不侵占河道,自觉拆除河道两侧的违章建筑;要加强职工的教育管理,严禁向河道倾倒或乱丢垃圾。

  三、争做水环境保护的监督者。各企业要积极关注河道现状、为水环境治理出谋划策;要积极加入街道护河志愿队,监督沿河企业的不文明行为;要努力劝阻乱丢、乱倒、乱排工业垃圾、废水现象,主动向街道部门举报污染水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保护水环境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家园!让我们行动起来,开展水环境保护,从我做起,从每家企业做起。

  慈溪市坎墩商会

  保护水环境的倡议书 篇3

  一、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取水口附近、地下水开采井周围规定一定的水域或路域作为饮用水源保护区,竖立醒目的标志牌。清除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水域的水面污染物。需移动取水口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范围要进行相应调整。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范围为:

  (一)水井以每个水井为中心,半径1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保护区。

  (二)其它饮水安全工程保护区为取水点以上300米的范围。

  二、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水源保护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障饮用水清洁、卫生、安全。 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应当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二)禁止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水域排放污水;

  (三)禁止堆放、填埋、倾倒、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废物及工业废物、生活垃圾、粪便、建设工程渣土和其他废弃物;

  (四)禁止设立剧毒物品仓库、废物回收场、加工场和堆栈;

  (五)禁止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相关的`植被;

  (六)禁止从事破坏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开山采石、采砂和围水造田的活动;

  (七)禁止新建、扩建、改建规模化畜禽等动物养殖场、屠宰场;

  (八)禁止使用炸药、有毒物品捕杀动物;

  (九)禁止从事洗涤和其他可能污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的活动。

  (十)法律、法规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的其他规定。

  三、对现已存在的不符合规定的设施和生产活动,根据实际情况限期拆除或停用。

  四、如果水源被破坏或者被污染的,应当按照谁破坏、谁恢复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者负责治理恢复;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情节较重,将申请执法部门予以相应处罚。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的土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出租给他人从事本办法禁止的生产经营项目和活动。

  六、成立工作小组,并安排专管人员进行巡逻查看,防止破坏水源地情况的发生。

  倡议人: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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