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上诉答辩状15篇

时间:2024-07-16 10:17:04 答辩状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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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答辩状

  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根据事实和法律,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生活中,法律诉讼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诉答辩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热门】上诉答辩状15篇

上诉答辩状1

  答辩人:______省商业集团总公司

  住所地:______省______市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刘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_______省______市家畜改良站就联合投资合同纠纷一案提出上诉,现对其上诉内容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对本案认定事实清楚,法律关系定性准确,适用证据恰当,责任确定合理,审理程序合法。因此,______省人民法院(____)鲁法经初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维持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已经证实的事实如下:

  1.答辩人与上诉人基于共同投资成立法人型联营体(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决意,而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了(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合同》和《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备忘录》,该合同和备忘录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结果,应属有效。因此,依法应予保护。

  2.答辩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按期按量地将______万元投资款汇付上诉人代收,以备成立法人一型联营体。答辩人切实履行了合同规定的前期义务。

  3.上诉人产重违反了合同和备忘录中规定的义务,未按合同和备忘录的约定履行成立"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履展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税务登记、土地划转、房产过户等法律手续。至使"联营公司"未能成立,显然,上诉人已构成严重违约,其过错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

  4.更为严重、不能原谅的事实是,上诉人依合同和备忘录约定取得答辩人汇付的______万元投资款后,既不依约设立联营公司,又不及时退还答辩人,而是随意将该笔巨款挪做他用,不法地投入到上诉人的现属法人企业,严重地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财产权。对此,上诉人必须依法承担法律后果。

  5.鉴于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答辩人原本期望从"联营公司"年固定地得到约定数量的符合外贸出口标准的鸡产品购买权的构想全面落空,双方的合作基础已荡然无存。解除联营合同关系已成必然。答辩人要求上诉人退还代收的投资款______万元及其利息的主张合理合法。

  (二)答辩人对上诉状中所持观点的反驳。

  1.上诉人将答辩人汇付由其代收的_____万元巨款"投入到冷藏厂"的行为,恰恰证实了上诉人的严重违约行为。因为该"冷藏 厂"实际全称为"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肉鸡示范场冷藏厂",它是"农业部______省______良种鸡示范场"这一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与答辩人和上诉人双主约定的联合公司(______省农商联合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毫不相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登记注册手续完全证实了这一事实。上述足以证明上诉人将答辩人的投资款挪做他用(证据见一审卷宗)。

  2.上诉人采取愚弄答辩人方法,以鱼目混珠、张冠李戴的手段,非法挪用答辩人的投资款,长期隐瞒事实真相,以掩盖其严重违约的事实,这才是本案的根本所在。公理不允,法律不容。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且从根本上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联营公司未能成立的责任完全在上诉人一方,上诉人依法依约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们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一审法院判决正确,望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公断。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上诉答辩状2

  答辩人: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辩人认为,住宅小区和锅炉属两个独立的物,其各自有自己的物权,物权的客体就是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不能创设,所以说"物权法定"。物权法定原则,就要求我们对自己的意思自由有所限制。对于不动产,《物权法》有明确规定,即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经依法登记,不动产物权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也叫公示公信原则,登记后,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就本案而言,可以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答辩人取得了()第1011945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属不动产物权。而该锅炉正是建在该地上的建筑物。反过来,1号楼盘和2号楼盘是取得()第101195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后的建筑物,其地类用途为综合用地。二者各有其土地使用证,地类也不相同,不是并且也不在同一建筑区划内。

  2、从物本身的权属上讲,锅炉是答辩人自己出资购买的,也是自己出资安装的,其所有权属答辩人,而小区住宅分属各业主,因此,是相互独立的物。

  3、锅炉土地登记时间为 年1月26日,而楼房土地登记时间为 年4月4日,锅炉先于楼房而批建,一前一后,从时间上,无法认定锅炉是该小区的`附属设施。

  4、从实际使用上讲,锅炉是原告为了给自己办公及餐厅供热,而非专为1号和2号楼盘供热,而以前锅炉为小区供热是基于合同关系而产生的,有偿行为,双方也不存在从属性。

  5、锅炉房也办理了独立的产权证,锅炉设置在锅炉房内,锅炉和锅炉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整体。

  通过以上两个建筑物构造及用途上的区分,可以很清楚地看到,锅炉房和小区之间是相互独立的、物权法上的两个物,设置在锅炉房内的锅炉也不具有公用共有设施的特征。法律上,二者是相邻关系;逻辑上,也不存在相互交叉或包涵的问题,是一种并列关系。物权法上的公用设施是指在同一建筑区划内的公用设施,而且《物权法》第六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对公用共有部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本案锅炉不属于建筑区划内的公用共有部分。所以,原审在该判决中认定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

  上诉人认为锅炉的建设费用分摊到建设费里了。实际上前面已经阐述了答辩人的锅炉和小区是两个相互独立的物,所以,锅炉不属于小区附属公用设施,上诉人所交纳的房款中当然也不包括锅炉建设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举证原则,上诉人应当举出证据证明房款中含有锅炉建设费用,但从一审至今,上诉人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其所述事实成立。相反,倒是上诉人引用的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因已被废止,而引用错误。本案一审适用法律正确。

  三、上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其所谓履行自己的职务纯属借口。

  答辩人之所以停止供暖,是因为响应政府在城区范围内被告集中供热的号召,并提前进行了通知,拆除锅炉也是答辩人依法行使自己的处分权,与上诉人没有任何关系。而上诉人一再无理阻挠,已经明显构成侵权行为,给答辩人造成实际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上诉人的职务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规定,应当通过业主委员会的决议,或者得到业主的授权,而不是上诉人自封职务。因此,上诉人的行为属个人行为。

  到目前为止,锅炉放置在户外,要由专人负责看管,费用已达5000元。而被上诉人与其他人签订的锅炉转让合同因得不到履行,须向其承担违约责任、损失等12500元,而且被上诉人的损失仍在进一步扩大,上诉人应当赔偿给被上诉人以上费用17500元。对此,请求法庭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十一月十日

上诉答辩状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区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对上诉人_______________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

  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__________)章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_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答辩人从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只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至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__________万元整,房租_______________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__________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_____________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上诉人认为这__________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上诉答辩状4

  答辩人:周xx,男,汉族,1956年XX月XX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XX街XX楼。

  因上诉人文XX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xx】金民初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就本案管辖权异议提出上诉,现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定依法有据,故二审法院应予维持,对上诉人的无理诉求予以驳回。

  一、为什么这样讲,答辩人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是不是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专属管辖制度。首先答辩人想先梳理一下有关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实践中通行的认识。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特别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只能由特定的法院行使管辖权,这是一种排它性的管辖,不仅排除了一般地域管辖而且还排除了当事人以协议的方式选择其他法院管辖的可能性,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一律适用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从字面含义剖析上述规定,可解读出三个要点,即:不动产、不动产纠纷和不动产所在地。显而易见,准确诠释不动产纠纷的内涵是对其适用专属管辖的关键,对不动产和不动产所在地的理解则是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前提。何为不动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的规定,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物可因以下两个原因而成为不动产:一是因其自然属性而成为不动产。即该物天然地属于不可移动的财产,土地便是唯一具备这一特征的物。那些因利用土地而深植于土地或附着于土地之上的物被称为附着物或定着物。二是因其附着于土地而不可动。由于土地属于绝对不可动的财产,因此附着于土地或固定于土地上的许多物也成为不动产,这类不动产大致分为三类:一是生长的庄稼、植物和树木;二是人类添置或建筑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如房屋、桥梁、道路等其他设施;三是因安装或装饰于房屋成为房屋上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的物。何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天然地与某一地点有着固定不变的联系,此物理的存在地点即是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表明了不动产所属的空间方位,作为静态的联结点,是确定纠纷由何法院管辖的一种联系因素。所在地与住所地不同,前者针对物而言,是自然的存在,依不动产的物理性质而设;后者针对公民或法人而言,是其进行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住所地指其户籍所在地,法人住所地指法人主要营业地或者办事机构所在地,由法律拟制而设。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常理即可推出是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划范围内的基层法院或中级法院。

  什么是不动产纠纷?对此我国立法并无明确说法,民事诉讼理论界对不动产纠纷的理解有四种观点:

  一是不动产纠纷就是涉及不动产的所有纠纷。

  二是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包括涉及不动产的所有权确认、买卖、租赁、抵押、典当、互易、赠与、征用拆迁、侵权损害等方面的诉讼。

  三是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主要是因不动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相邻权发生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相邻不动产之间因地界不清发生争议而引起的诉讼等。

  四是法律上规定的不动产纠纷应当是指涉及不动产所有权的纠纷,而不应当扩大解释为与不动产有任何联系的纠纷,比如关于不动产的租赁合同纠纷,对不动产的侵权纠纷等,都不应当属于专属管辖意义上的不动产纠纷。

  有学者建议为不动产纠纷管辖重新设计的体系,以不动产物权诉讼和不动产债权诉讼的进行划分,权利人基于不动产所享有的物权,包括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6种。因不动产物权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债权诉适用任意管辖。主要理由有三点:

  第一,就民事诉讼法律的规定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继承纠纷等案件的管辖问题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这些纠纷本身都有可能和不动产有关,但法律却没有明文规定只能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特别就不动产专属管辖所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而言,其第二款第三项也规定“遗产纠纷案件,由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和主要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善意角度理解,法条本身不可能作出自相矛盾的规定,因此可以推出《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不动产纠纷案件均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第二,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做法,已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结合《担保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中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司法实务特别是对于银行贷款案件的审理均遵循这一规定,对于借款抵押担保合同,在管辖问题上遵循从主合同管辖地原则,即便单纯就抵押合同提起纠纷,也是由担保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而不是由抵押物所在地法院管辖。而在与不动产关系更为紧密的`建设工程领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九条从实践需要的角度出发,曾明确建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上述解释的最终文本没有确定这一条,但在最终文本第二十四条中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条规定预示着最高人民法院在实质上认可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而适用合同纠纷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三,从便利诉讼以及提高司法效率的角度讲,不动产案件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不符合法治效率原则。

  其次,合伙纠纷是一种合同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可以以“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

  再次,答辩人就争议事实选择向金明法院起诉,退一步讲,即使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该案依法应由金明法院管辖。

  二、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还因为客观上存在以下事实。

  1双方签订有书面合伙协议,法律关系明确;

  2该房屋早在双方发生纠纷前,已由上诉人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说本案的任何一方都不再是该房屋的共有人;

  3本案法院确定的案由是合伙纠纷,原告诉讼请求是返还合伙出资款而不是其他。

  综合以上意见,请二审法院能够予以采信。

  答辩人:xxx

  二〇一x年八月十日

上诉答辩状5

  答辩人 :,女, 年 月 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答辩人对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不服(20 )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提出的上诉,现针对上诉答辩如下: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因此(20 )章民一初字第1059号判决合理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理由如下:

  1.从20 年5月31日始开始至起诉不到半年时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 答辩人从20 年5月15日至20 年5月31日一直在租赁上诉人的同一店面, 只是20 年5月15日至20 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并没有正式签订租赁店面协议,只是以20 年5月15日收据来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收据上写明,上诉人收取答辩人的店面押金1万元整,房租700元每月,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至20 年上诉人要求房租涨至1300元每月,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了20 年6月1日的"承租店面协议书"因还是承租原来的店面,因此按20 年5月15日收据的约定"此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而合同是20 年5月31日到期,那么店面的使用权20 年5月31日已经归还,从归还使用权至诉讼之日不到半年时间,根本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事实。

  2. 上诉人认为这1万元押金应按交易习惯确定为店面转让费,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1)是否是交易习惯要从以下方面认定:一是普遍认可。二是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而根据赣州的现状,承租人转租店面收取店面转让费,并不为经商人士所认可,因为这纯粹是某些人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而强加在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头上的强盗逻辑,并且有些人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从房东哪里租来店面,根本就不是自己经商,而是把店面当作倒卖的资本,从中谋取暴利,人为增加真正的承租人成本,从而无形中增加了消费者的消费成本,这是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再者承租人转让店面给第二、第三等实际承租人收取店面转让费也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就平白无故的收取实际承租人的店面转让费,这属于民法所规定的不当得利,也违反法律的公平原则。退一步说,假使这就是上诉人所说的交易习惯,那收据上为什么不写店面转让费,而写店面押金,按交易习惯押金才是归还使用权后才退回的,并且店面转让费按交易习惯是双方签订承租店面合同生效之时就得支付给店面转让人,并且不管使用权是否归还都不用再返还给实际承租人。而收据里注明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恰恰说明这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2)从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身可以断定其本人是认可这一万元是押金而不是店面转让费。

  上诉人一方面自认为这1万元是店面转让费,应在其出具《收条押金》后三个月即20 年8月15 日后主张,但其上诉状第4点"一审判决未审查‘《收条押金》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的`付款条件,事实上,‘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是支付‘押金’的附加条件之一,20 年8月15日至一审判决之日20 年10月31日四年有余,‘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付款条件也未符合,不知为何?一审竟视而不见!"从这点可以断定,上诉人是认同收据上所约定的1万元押金在归还使用权后退回答辩人的,只是附加"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罢了,试问如果不归还使用权的话,何谈"房内设施应保持完整"?如按上诉人的意思20 年8月15日得主张这1万"押金",但从这以后答辩人一直不间断的租赁同一店面,如何知道以后房内设施是否保持完整?

  因此上诉人所说的1万元押金为店面转让费,本身就自相矛盾,无论是从交易习惯,还是从事实上、法律上都是站不住脚的。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据以认定事实的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12月 日

上诉答辩状6

  答辩人:水厂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答辩人因中国石化集团物探大队(法定代表人:,该队队长)不服法院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和根据如下:

  一、上诉人实施的爆破行为属于高度危险作业,本案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予以审理。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正确。

  1、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对原审法院确定的案由予以片面解读和理解,意在规避法律词汇的词义解释,同时,上诉人一再强调“自己在实施勘探作业时规范、安全操作、所以自己就不是高度危险作业”,当然以上诉人对法律的理解与认知,这样去理解什么是高度危险作业答辩人也不与责难。高度危险作业是指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施工、操作等作业方式,高度危险责任则是指从事对周边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侵权责任最早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中予以规定,《侵权责任法》在此基础之上以专章对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则原则、具体责任类型等做出比较细致的规定,据上诉法律之规定,高度危险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基于行为和物件的固有危险性,行为人即使主观上不存在过错,也应当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2、上诉人在上诉中一再宣称自己自己是依法取得了许可,按照操作流程予以实施的爆破作业,一再的引用所谓的“真实数据”达到“合理标准”,甚至引用和片面认知《爆破安全规程GB 22-20 》国家标准。在此国家标准

  4. .2中明确规定“爆破会造成巷道涌水、堤坝漏水、河床严重阻塞、泉水变迁的;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而无有效防护措施的;不应进行爆破作业。”且上诉人所称的30米的安全距离也是错误认知,该标准中所称30米的安全距离是指地下爆破距离地下炸药库房的最低要求距离,并非指远离30米是对所有物或人不至于造成损害的'安全距离。

  3、上诉人一再声称自己的行为达到所谓的“标准”,严格的按照所谓的“流程”,取得了所谓“资质”而付诸于实施的,但是上诉人却忘记了最重要的一点:地质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其行为的固有高度危险性,因此即使上诉人采取了如何周全的措施,都不能完全避免其造成损害的风险。即使上诉人实施勘探行为操作规范且符合所谓的“安全距离“也不能免除其应承当的特殊侵权责任。

  4、基于上诉之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不应当反复的强调自己是如何的“合法”、“安全”、“规范”的操作,而应当对其爆破行为与答辩人所属水井水位下降不存在因果关系予以承担举证责任。否则承担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故本案应当适用特殊侵权责任予以审理。原审法院在适用法律及举证责任分配上正确。

  二、原审法院对答辩人在原审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了严密、细致的审查,且依法进行现场勘验,依职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并经综合分析、判断,对本案事实认定清楚。

  1、答辩人在本案一审程序时,对上诉人对答辩人的造成的损害结果予以

  了充分的证实,通过原审法院所依职权收集的相关证据,形成了非常完备的证据链条,充分证实了答辩人因上诉人之危险作业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害结果。

  2、上诉人企图通过某个证据的表明瑕疵而达到推脱自己责任的目的是枉

  然。答辩人所属水井经竣工后,必然要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通过常识得之:花费巨资而换来的是一口日出水量仅30余方的水井是不可能得到验收合格的报告的,要明白一点,这不是一家三口的供水井,是需要孕育一方的安全之水、希望之泉。通过相关证据充分证实答辩人之水井在 年竣工后日出水量为110余立方,且在上诉人实施危险作业后,发生了锐减至日50余

  立方的巨大差异,导致了一方百姓的饮水困难。百姓的救命之水、希望之泉又被上诉人的不负责任自私行为玩弄成泡影。

  3、上诉人在上诉中称其是“为大力实施国家能源战略重点规划,进行加快川西北地区石油天然气勘探及地震断裂带调查的工作。同时为缓解川西气荒局面在实施的三分量三维地震勘探工程野外数据采集工作”,且声称原审法院刻意回避这个事实,声称得到了市、县政府的大力支持。答辩人不明白上诉人强调这些或需要原审法院认可这些事实的意义何在,是需要人民法院对其一方面响应政策同时中饱私囊,一方面损害一方群众利益的行为不予理睬,任意妄为?当然上诉人的企图会破灭,党和政府及人民法院不会支持其私欲而损害百姓之利益。

  4、承接答辩意见之第一要点,上诉人应对其的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答辩人的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因上诉人声称的季节气候、地质条件、供水结构、地下水系等等因素造成的予以举证证实。否则在不存在其它危害行为的前提条件下,应认定上诉人在水井周围的放炮行为是造成水井出水量锐减的直接原因。原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

  三、原审法院对侵权损害的结果及赔偿数额的确定做到了合理、合法,有理、有据。

  原审法院在对损害结果的认定及赔偿数额的确定上依据了实事求是的核定原则,即对上诉人之危险行为造成的实际结果与补救措施需要花费的数额

  结合起来,确认了上诉人侵权行为的责任后果,做到了公平、公正,合理、合法。

  综上所诉,鉴于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之明确规定,答辩人认为原审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清楚、明确;证据确实、充分、完备,适时法律正确,恳请深知法律条文之规定,熟知法律及社科之常识,深悟法律之精神的上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之上诉请求。切实维护百姓之切身利益。

  此 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答辩状7

  答辩人(被上诉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答辩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收到_______市人民法院转来上诉人____________对(______)仙民一初字第____________号判决不服的上诉状副本,现对其上诉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认为雇佣关系有特定条件,一般属于私人劳动,而____________是法人单位,所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能形成雇佣关系。其实这个观点已经过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工形式的多样化。在司法理论和实践当中,恰恰相反,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凡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主体则是单一的,是特定的,即一方只能是劳动者本人,另一方只能是用工单位。故上诉人所述观点不成立。

  实际上,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雇佣关系不是劳动关系或承揽关系,其理由见一审代理词。

  二、上诉人说“如果被上诉人是在所谓的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那被上诉人是工伤呀”被上诉人认为,这是基本常识的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这里恰恰是对雇佣关系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的规定。上诉人以此来说明是工伤,简直是无稽之谈!

  三、上诉人说被上诉人与老板____________形成了雇佣或承揽关系,简直匪夷所思!被上诉人根本就不认识____________,更没有与____________谈过搬运价钱的问题,每吨____元的搬运费是上诉人与____________商定的,而且是由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的妻子代表上诉人在次日平均发放给参加搬运的全部雇员的。

  四、上诉人说“从____________送谷子到____________直至被上诉人受伤____________均不在场”,更是弥天大谎!几份证据都印证了当晚____________指挥过现场,而且是____________发现被上诉人受伤晕倒在厕所,叫证人____________等人一起将被上诉人拉出厕所,运往医院的。这些不可辩驳的事实,居然为上诉人矢口否认,实在令人震惊!

  审判长,本案由于上诉人自持财大气粗,故意刁难,从中作梗,使得案件一波三折,让被上诉人经历了漫长的等待与痛苦的煎熬。

  自_______年_____月事故发生以来,被上诉人经历了起诉、被迫撤诉,申请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再次起诉等一系列的诉讼与劳动工伤认定程序,终于有了法院判决的结果。虽然被上诉人对赔偿数额不尽满意,但也能识大体,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了上诉的权利。可是,没有想到财大气粗的老板竟然反身过来提出上诉,故意造成讼累,以便将被上诉人拖垮,以达到其不愿承担社会和法律责任的目的。其目的有违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良心,望合议庭予以明察。

  该起人身损害事故给被上诉人及家庭所带来的巨大悲痛是难以用金钱弥补的,而上诉人的故意讼累、逃脱责任的做法,令正处于痛苦中的被上诉人更加心寒。被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此致

  __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上诉答辩状8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上诉人:

  住所地:

  因上诉人不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中民商初字第××号民事裁定而提起上诉,现答辩人针对其上诉理由,特作答辩意见如下:

  请求事项: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上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所提出管辖权异议根本不能成立。理由在于:

  一是从约定管辖来说,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据以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是《保证合同书》第六条规定,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为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事实上,合同签订地并非上诉人所在地上海市,应是时任上诉人总经理签署后,快递文本的到达地苏州市。从合同性质与双方约定来看,《保证合同书》是《合作开发合同书》的附件,是担保主合同履行的从合同,这点不难从《合作开发合同书》第一条“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第二款内容可以看出。而《合作开发合同书》第十三条第(三)项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及其组成部分的'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之规定,苏州中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具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是从法定管辖来说,苏州中院也具有对本案的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承揽合同纠纷,保证合同仅是承揽合同的从合同。在承揽合同中,被告一××有限公司是定作方,答辩人是承揽加工方,因此答辩人所在地吴江市系加工行为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9条等规定,苏州中院依法享有对本案诉讼的管辖权。

  由此可见,无论是法定管辖,还是约定管辖,苏州中院均依法享有对本案的管辖权。为此,请贵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的上诉请求。

此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上诉答辩状9

  答辩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原告)提起(案由)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第一种写法:针对原告起诉状,按照事实部分、法律部分分别答辩,最后再明确提出我方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态度:全部或者部分反对诉讼请求。

  第二种写法:按照事实发展时间顺序,对比双方处理态度,将原告存在的问题一一展示出来。例如:

  (1)李挂靠被告承接工程,20××年6月21日,李以被告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一份,其中对付款方式约定如下:需方路面浇结束验收一次性付清所有矼款。工程结束后,被告并没有收到工程的工程款,但仍于20××年11月垫付10万元给原告。

  20××年4月2日被告与原告达成协议,由被告继续垫付20万给原告,同时对20××年6月21日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变更如下:余款在本工程决算尾款到甲方账户后,一次性付清(凭李商品矼收料单据计价)。

  此处甲方指被告。新的协议于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20xx年4月2日原告收到被告垫付的'20万元货款。有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垫付商矼款协议书”和原告出具的收据各一份为证。

  根据被告与人民政府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人民政府必须将工程的工程款汇入被告指定的账户。但是到目前为止,人民政府尚未将该笔工程款汇入被告账户。因此根据20××年4月2日达成的新协议,被告清偿原告剩余货款的期限未到。

  另外,被告并未提供李商品矼收料单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货款数额不予认可。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司

  20年xx月xx日

上诉答辩状10

  答辩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冼,男,汉族, 1966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在佛山市 区 镇 村 街巷号,电话。

  被答辩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惠州分公司

  地址:惠州市河南岸路新村 大厦首层号。

  负责人:黎某某 电话0752-21 9、216。

  答辩人因装修合同纠纷将被答辩人起诉至贵院的(20 )法民一初字第号案件,被答辩人提起反诉。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的反诉,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工程欠款67254元及违约金122402.28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工程项目,违反合同约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一项第3条规定工程安装内容、施工费用、增减项目都需要经双方签认后生效。但是,被答辩人将双方约定的工程总造价7.1万元增加到13.9006万元(折后价12.5982万元),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确认,因此该增加的所谓工程项目和工程款违背了合同约定,超出了答辩人的委托范围,本身是对答辩人权利的侵害,不仅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增加的款项,而且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2、被答辩人所谓答辩人接受工程量和工程款变化,没有任何证据。

  被答辩人以答辩人在施工图纸中“配电系统图”中签字确认“开工,以实践数为准”,就武断认为被答辩人所从事的.一切工程施工都得到答辩人认可,显然是荒唐的。一方面双方在《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规定施工图须答辩人签字认可后被答辩人方可施工,另一方面第七款第3条规定答辩人变更设计或增减项目须书面通知被答辩人并列明原因、部位、时间、材料等,这就说明任何未经答辩人签字确认的施工一律属于被答辩人违约,任何未经答辩人书面详细通知被答辩人的变更行为一律视为未变更。被答辩人拿出答辩人在配电系统图中的签字确认,就认为答辩人认可一切施工变更,明显违背了合同约定。即使答辩人同意了施工变更,也只是同意配电系统图的变更,答辩人并没有在其他图纸上签字确认。

  二、被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法律规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四项地1条规定工程总价款为7.1万元,第一期工程款、第二期工程款分别为总价款的50%和35%,即答辩人已经支付了总价款的85%,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可是,被答辩人经答辩人确认完成的工程量却尚未达到总量一半,答辩人不是认真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装修项目,而是一再单方面增加装修项目以牟取合同约定之外的非法利益,因此答辩人有权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被答辩人提供的合法工程量与答辩人所支付的工程款相适应。

  答辩人已经支付了合同约定总价款85%的工程款,在被答辩人未能完成合同约定85%的工程量之前,答辩人拒绝支付第三期所谓工程款,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只有完成了相应的工程量,才有权要求答辩人支付余下的工程款。

  三、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需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装饰工程合同书》第七项第1条的规定,施工图须在答辩人签字确认后被答辩人方可以施工,20 年11月4日答辩人在被答辩人提供的施工图上签字,因此被答辩人最早开工时间应该是20 年11月4日。到20 年11月30日,被答辩人开工不超过26天,答辩人已经支付合同约定85%的工程款。按照《装饰工程合同书》规定两个月的工期进度,被答辩人尚未完成总工程量半数,就要求答辩人支付95%的总价款,并在20 年12月22日单方面停工,明显侵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外,该《装饰工程合同书》没有约定合法停工的事由,因此被答辩人即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也只享有法律所规定对完成的工作成果行使留置权或通过合法途径要求答辩人付清工程款,而无权采取停工这种激化矛盾的粗暴方式损害答辩人利益。因此,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既没有法定依据也没有约定依据,属于严重违约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单方面增加装修工程量,在收取绝大部分合同约定工程款后未完成相应工程量的情况下,又单方面停工,严重损害了答辩人合法权益。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支付未经答辩人签字认可的新增工程款,显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答辩人单方面停工造成答辩人严重损失,被答辩人需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完整履行合同义务。

此致

  惠州市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冼

  二O 年 月 日

上诉答辩状11

  答辩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胡,女, 年4月5日出生,汉族, 县人,家住 省 县老厂乡舍迫村委会下舍迫村,联系电话:。

  上诉人因与答辩人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 县人民法院()罗民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现答辩人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1、上诉人诉称没有接触到答辩人,这简直是无稽之谈。 县公安局老厂派出所的调查笔录中答辩人的陈、杨证言、杨贵芳的证言和一审法院调查的杨保堂的证言相互印证的事实为" 年2月17日15时许,原告胡丈夫杨因其弟杨春堂扩宽村内道路占用土地事宜,发生厮打,后经胡劝阻,双方各自回家。后被告贺家粉到杨家门前吵闹,胡上前劝阻,贺家粉推攮胡使其跌倒在地,致胡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

  2、上诉人诉称答辩人受伤是因为抱着其丈夫而导致的,这更是无稽之谈。

  3、关于报销新农合是因为答辩人家没有能力支付医疗费而采取的无奈之举,并不能证明上诉人就没有伤害着答辩人。

  4、关于杨贵芬的证言,答辩人认为其证人证言与其他证人证言及答辩人的陈是相互印证的,并无虚假之处。

  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应予维持。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审判,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当之处。上诉人作为一个公民其享有合法的诉讼权利本无可厚非,但是她不能借着合法的'诉讼幌子,在诉讼过程中无中生有、搬弄是非、造谣生事,给一审法院、答辩人都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良影响。上诉人的这些行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滥用。

  基于以上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判决本案是有理有据,是合理合法。

  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恳请二审人民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判。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胡

  年06月24日

上诉答辩状12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许__________,女,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湖北省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深圳市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xx年)深宝法西劳初字第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二、被答辩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确有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

  答辩人自1998年7月6日进入被答辩人处工作,20xx年7月6日起就一直担任组长岗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于20xx年8月25日,被答辩人单方面通知答辩人从此只负责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而不再负责对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另一部门的生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属于普通工人岗位的职责,而非组长岗位职责。此后,被答辩人又立即重新安排一名新的组长代替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以上事实,答辩人在一审期间已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即使被答辩人不承认变更了答辩人的组长岗位,认为只是因为生产需要新增了一名组长;但被答辩人也确实承认了其有重新安排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只是认为新安排的工作内容符合答辩人的组长职责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

  (二)、被答辩人在擅自调整答辩人的组长岗位及工作内容后又立即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时间。

  一直以来,答辩人的工作时间是白班、夜班交替进行,期间从未变更过。但自从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后,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随之被调整,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只负责上白班,不再上夜班。被答辩人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变更答辩人工作时间的必要性。

  (三)、被答辩人调整了答辩人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导致了答辩人的工资水平大幅度降低。

  答辩人在未被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之前,其平均每月的工资收入是4958元,但自从20xx年8月25日被公司单方面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及工作时间后,答辩人9月份的工资收入被迅速降低为1844元(根据银行转账明细可以证实)。本案答辩人一直以来是负责员工的.监督管理工作,但被答辩人却擅自重新安排答辩人负责另一部门的上产线报表数据录入工作,该工作内容答辩人此前从未负责过,且伴随而来的是答辩人的工作时间也被调整,只负责白班工作,不负责夜班工作。并导致答辩人的工资报酬大幅度降低。试问这样的工作调整,难道不属于工作内容的变更吗?难道不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吗?难道不违反劳动法律的规定吗?答辩人在被答辩人不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有法有据。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_________________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劳动者的工资水平须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否则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其工作岗位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四)、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上诉状第2页第2项内容显示,被答辩人认为:_________________对劳动者工作内容的改变,通常会伴随着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以及休息休假等方面的调整。本案答辩人的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等确有被伴随着调整。故,依据被答辩人的主张,亦能够证实被答辩人确有变更了答辩人的工作内容,否则答辩人的工作报酬不会被大幅度降低,工作时间也不会被变更。

  (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中提出一审的诉讼请求并不包括确认劳动关系解除及未休年休假工资两项,认为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的原则。

  被答辩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与依据。首先,答辩人提出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前提肯定是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无论在仲裁还是一审阶段,双方对劳动关系的解除均持肯定意见,从未有异议,且被答辩人在上诉状里也承认收到过答辩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次,尽管答辩人在一审起诉状里并未提起20xx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但答辩人在仲裁阶段已明确提出,仲裁裁决书也对此予以了确认,且在一审庭审阶段,答辩人也再次请求法院支持仲裁阶段作出的关于被答辩人支付答辩人年休假工资的仲裁裁决,被答辩人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以上两项事实可以一审法院的庭审记录为证。现被答辩人在上诉阶段又对其早已认可的主张予以反悔,不符合情理,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

 X年X月X日

上诉答辩状1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年9月6日出生,__________市迎泽区地税局工作,住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西二巷_____号_____单元_____号。

  答辩人就上诉人刘刚提出返还原物纠纷上诉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属于公民合法享有所有权的房屋被他人非法侵占后引起的返还原物的侵权纠纷案件,并非单位内部分房纠纷,应属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对于上诉人非法侵占诉争房屋的事实认定清楚。

  二、答辩人名下只有诉争房屋房产证上登记的唯一一套房产,上诉人凭空捏造所谓答辩人与前妻骗取其他公房以及用非正常手段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的事实纯属乌有,也与本案审理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不再赘述。

  三、本案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一审法院审理案件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采信证据正确,但是上诉人置事实和法律于不顾,企图永久占有答辩人的物权。在国家大力倡导保护私人财产权利的今天,答辩人相信正义一定能伸张,违法一定会受到制裁。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明镜高悬,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

上诉答辩状14

  答辩人xx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镇路x号。

  法定代表人:蒋xx,董事长。

  答辩人因上诉人黄不服xx市第三人民法院东三法民一初字第5006号《民事判决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与上诉人黄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x年5月22日,入职我公司并填写履历表的应聘人是黄荣,身份证号码为,而黄(即被上诉人)是黄荣的兄弟,是黄荣在本次劳动关系中的联络人。

  黄荣自入职日起,均是以其姓名黄荣签署有关文件以及签领薪资单,并以黄荣的名字办理了工作证,答辩人公司员工均以黄荣对其称谓,对黄荣的.身份从未提出任何异议,而且上诉人也是以黄荣的名义为其办理有关的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所有社会保险,黄荣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

  根据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有工资支付凭证、缴纳各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本案事实是,被上诉人黄名字从来没有在能够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中出现。

  结合以上事实和劳动部的通知规定,答辩人只是与黄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与被上诉人根本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答辩人与上诉人黄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没有支付其工资的义务

  答辩人与黄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而与上诉人黄则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原审法院判令答辩人支付被上诉人黄x年6月12日至x年9月15日的工资,没有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上诉人黄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不合法

  同上,答辩人与上诉人黄没有劳动关系,其要求答辩人办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此外,其请求未经一审法院审理,在程序上也不符合要求。

  四、答辩人解除与黄荣的劳动关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答辩人与黄荣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黄荣在医疗期满后拒不回答辩人处工作,在答辩人通知各种方式通知后仍然不回厂上班,其行为属于旷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答辩人拥有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力。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上诉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诉,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市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上诉答辩状15

  答辩人:单,男,56岁,汉族,农民,住所在克旗新开地乡双山子村二组

  答辩人因上诉人毛凤文不服( 5)克民初字第1208号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否与答辩人的林权证一致的问题;

  1、 因双方均对树的采伐地点‘东道沟阴坡’没有异议,‘东阴坡’就是‘东道沟阴坡’的简称,而不是两个名称,也不是如上诉人所说的相反。因当地根本就没有‘东阳坡’这个地名,所以一审法院认定的‘东阴坡’误写成‘东阳坡’是正确的,因当时是人工书写,而非电脑打印,笔误原因是填写人的‘日’与‘月’的书写错误所导致的。

  2、上诉人强调的应以‘坝沿’作为认定树的所有权的依据是错误的。因为在林中并没有永久性的‘坝沿’存在,所谓的‘坝沿’只是临时用来排水用的,在林中就有多条,而此林权证是20年前发放的,所以,上诉人主张仅以其中对自己有利的一条‘坝沿’作为确权的住所是得不到林业部门、政府及村委会和相邻权人的认可,所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是完全正确的。

  3、一审法院经过同政府、村委会、林业部门到现场勘查,又找来同村的与答辩人相邻编号的林权证进行反复对比,认定争议树的采伐位置是在答辩人的林权证所载的四至范围之内,所以,判决争议树的所有权是归答辩人所有是正确的,并无不妥之处。

  二、一审法院并未认定争议树归毛凤景所有,在一审质证时,答辩人也没有提出对毛凤景与毛凤文的委托书无异议。 答辩人在一审判决书中,根本找不到上诉状中所提到的‘一审法院认为争议的树为毛凤景所有’,如果有,就请指明判决书中的具体位置。另外,对于委托书的问题,答辩人在当庭质证中就对真实性表示了异议,认为此委托书是上诉人故意伪造的,而上诉人不能说清委托书的来源及出处,而且又是在举证期满后,第二次开庭时向法院提交的,所以一审法院没有采信是正确的。在开庭质证时,答辩人曾提出要进行对委托人毛凤景的笔迹进行对比鉴定,审判长回答说‘没有必要’。

  三、关于现场勘验

  在第一次开庭辩论中,因双方各自出示了林权证书,而且答辩人提出自己的林地与上诉人的弟弟毛凤景的林地没有互相连接之处,也就是说并不相邻。但上诉人否认,并坚持说争议的树林是在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如此一来,双方没有一个无争议的林地平面图。无奈,一审法院在休庭后到现场进行勘验,所以,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并不是有意偏袒答辩人,是为了查清争议事实而进行的。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并不违法。 四、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

  双方争议的杨树50棵所在位置处于答辩人林权证所标明的范围内,与相邻的李荣华、孙玉海、宋清瑞等林权证及相应的林木位置互相印证并且吻合,已经排除了该50棵树位于毛凤景的林地内所伐的可能。反之,毛凤景的林权证所指明的林木范围并不与答辩人的林木范围相连接,中间还隔着张玉林等人的林地,按照上诉人所指‘坝沿’属于毛凤景林木边界理解,那么,毛凤景的林地范围就须将张玉林的林地包含在内,但是,毛凤景的林权证却标明‘西邻张玉林’,完全否定了上诉人的说法。又因相关林木所有权是集体改制后确认的,并由本林业部门颁发相应证件确认林木所有权人,只要对相邻的所有权人证件进行比照,就能明确本案所争议的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至于地名的不一致说法,只是个人对同一地名的称呼不一样而已。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证据能够充分证明所争议50棵树所有权属于答辩人所有,能够与相邻所有权人的林权证相互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一审法院认定此部分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关于答辩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因上诉人侵权造成的直接损失的赔偿请求,一审法院并没有予以支持,所以,答辩人将重新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赔偿诉讼。总之,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实属无理之诉,请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驳回。

此致

  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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