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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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子如同白驹过隙,我们的工作又进入新的阶段,为了在工作中有更好的成长,请一起努力,写一份计划吧。你所接触过的计划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道路工作计划4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道路工作计划 篇1
各村委会、乡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县关于创建 平安畅通县 文件精神,严厉打击各种交通违法行为,遏制我乡道路交通事故,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经研究,决定制定20xx年度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具体计划如下:
组织领导
为加强我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成立马坑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如下:
下设办公室,挂靠安全办。
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交通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道路交通安全 五整顿、三加强 工作措施,有效整改一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集中整改一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坚决查处一批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通过整治,确保全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20xx年度不发生死亡人数的交通事故。
工作重点
(一)重点路段:贡鸭山景区旅游路线、良马线福田至马坑段、文华村与南靖县交界路段。
(二)重点违法行为:
1.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
2.无牌号、拼装、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3.无证驾驶机动车;
4.驾驶机动车超速、超载、超员,特别是接送小学生的车辆;
5.驾驶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三)重点村:贡鸭山村、文华村、福田村
责任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各项措施、责任,明确责任单位为我乡所辖6个行政村,分别是:福田村、文华村、和春村、下垅村、马坑村、贡鸭山村
工作措施与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单靠公安交警部门唱 独角戏 ,难以见效。因此各村、各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到我乡新时期道路交通安全的新形势,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构建齐抓共管格局,有效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今年,我乡将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综治考评。
(二)成立整治队伍。规范乡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乡派出所要承担起兼管交通安全的职责。
(三)规范有效管理。通要过各种渠道对辖区内居民、村民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建立工作档案。对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安排资金投入,保障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顺利开展。督促辖区内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做好乡、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组织整治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农用车、货车、拖拉机等车辆违法载人。加强乡、村道路的建设、养护和农村客运场站的安全管理。发挥村级交通安全管理协管员队伍的作用,构建乡、村二级交通安全管理网络。
(四)加大宣传力度、建立交通安全长效机制。
(1)明确4月份为全乡 交通安全宣传月 。各村要按照《道路交通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负责组织本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派出所要进一步落实交通安全宣传 四进 (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工作。
(2)要加强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驾驶人的'重点教育。要针对上述人员的不同特点制定教育培训教材,制定宣教计划,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中教育学习活动,从源头上减少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加强排查整治。乡整治办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全乡已排查出的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抓紧研究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间和责任人,确保完成整改任务。
(六)依法从严查处。
(1)对重点交通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从严从快处理,不得降低处罚标准。
(2)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或把车辆交给无驾驶证者驾驶的,该处行政拘留的要行政拘留,并处罚款。
(3)无牌机动车强制挂牌,无合法手续不能挂牌的,一律销毁。
(4)其它违法行为一律按上限处罚。
(七)做好跟踪督查。乡安全办要跟踪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督导,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同时要认真进行相关数据统计,注意收集典型事例和工作动态,通过新闻媒体及时向社会宣传报道。
道路工作计划 篇2
各科、室、所:
20xx年是“十二五”开局第二年,也是交通运输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关键之年,道路运输安全整顿工作计划。在新的一年里,我区道路运输管理工作以六中会全精神为指导,按照市运管局、区交委工作总体要求,紧紧围绕“418”战略部署,以改革和发展为工作中心,更加积极地抢抓机遇,更加科学地谋划发展,更加有效地破解难题,推动道路运输实现新的'跨越,切实提高运管机构 “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能力,更好地为 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将20xx工作要点安排如下,请各科室所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公交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深入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认真贯彻执行《 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坚持高起点、高标准发展公共交通。不断优化公交营运线网,扩大覆盖范围,提升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市民快捷、舒适、安全、舒心的出行需求。
二、实施出租行业体制改革
以“公司化自营、员工化管理”为目标,深化出租车体制改革,理顺出租车经营管理体制,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出租汽车准入退出机制,规范出租车行业服务质量,提升 出租车行业整体形象,实现 出租车行业稳定。
三、加快城乡客运一体化推进工作
积极总结农客工作经验,在全区全面发展农客,力争做到全覆盖。逐步扩大公交客运范围,适时开通中心场镇公交客运,拓展毗邻区县农客发展范围。为广大城乡居民提供安全、便捷、舒适的交通服务。
四、切实抓好行业安全
继续加强“双基”’建设,加强道路运输安全源头准入管理和后续监管,实践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整改,落实责任,确保不发生安全管理责任事故。
五、努力提升货运集约化水平
加快现代物流站场建设,规范货物集散地管理,树立现代物流理念,使传统物流加快向现代物流转变,同时,将工业企业货物仓储、货运场站逐步规范管理,完善行政许可机制,规范零担货运站场,积极引导和发展物流配送服务。
六、规范汽车租赁行为,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
全面清理汽车租赁公司及车辆,摸清汽车租赁公司的情况和车辆情况,逐步建立规范有序的汽车租赁市场秩序。
道路工作计划 篇3
一、20xx全工作重心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安全生产方针。全员、全过程、全天候为安全管理原则。建立和落实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分开管理制度
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罚分明,杜绝违章违纪现象,保障运输安全。
二、20xx安全目标
1、重、特大运输事故为零;
2、无重大危险源设备事故;
3、人员轻伤和其他一般安全事故率不超过0.3人。次/百万公里;
4、重伤可死亡人数控制在3人以内。
三、20xx年度工作重点
(一)推进安全标准化工作,完善安全组织和管理体系,落实安全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并保障有效实施。
1、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的管理原则,加强监督,严格考核。
2、实施全过程风险管理,切实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要求企业按比例足额提交安全经费,车主足额投保各种责任保险,化解安全风险。
3、认真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危货运输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记录台帐。切实加强装卸、押送、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
4、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强化各项监控措施,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运行。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保证安顿必须的投入,做到组织措施、管理措施、技术措施的认真落实。
6、严格审批程序,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单位领导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大运输过程监控力度,节假日期和特殊时期企业领导必须坚守现场,确保运输安全。
7、合理进行了工作安排,加强协调沟通,抓好关联部门的交叉管理和工作变动时段的管理。
8、严格按照《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组织开展综合、专业、节假日等各种安全检查活动,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将隐患整改情况纳入年终考核。
(二)加强全员安全技能、意识培养和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1、加强新进运输经营户的安全教育,严格把握新增人员的`从业素质,使之掌握基本安全生产技能,合格上岗。
2、抓好危险化学品运输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人员的危化物品操作处置技能和安全意识。
3、抓好维修企业、驾培学校特种人员的安全培训取证、复审等到工作,保证100%有效持证上岗。
4、组织开展线路、车队安全活动,抓好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学习和日常安全教育,以企业、车队为单位组织学习安全管理制度
明确各自安全职责,提高安全技能,提升管理水平不。
5、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通过“安全生产月”不断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查找隐患,加大整改力度,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促进企业经济发展。
6、开展安全竞赛活动。通过各种竞赛活动,进一步学习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杜绝各类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这。
提高遵守劳动纪律、安全制度的自觉性,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7、开展“三查三反”(三反:反松懈、反麻痹、反违章;三查:查思想、查落实、查隐患)活动,尽可能的控制违规操作,违章操作事件的发生。
(三)提高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能力
1、把防火、防爆炸、防污染作为危化品运输管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重中之重来抓,从管理中进一步完善。
2、加强对车辆灭火器、安全锤、三角木、防滑链等安全设施的配备检查,确保随时有效好用。
3、加强对运输企业、客运站场、驾培场地配置的应急设备维护保养,要求落实专人负责。
4、完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能力,提高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应急处置及自救能力。
(四)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安全培训和安全专项整治集中活动。
1、春运之前,组织农村客运驾驶员和乘务员集中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小时。
2、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对农村客运站场的安全巡查。
3、根据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相关专项行动的集中活动。
双峰县道路运输管理局安全股道路运输市场监管的难点及策略道路运输市场非法营运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道路运输管理站工作总结
道路工作计划 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道路管理。充分发挥乡村道路功能,根据国务院《乡村道路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乡村规划区内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管理。
指乡村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
第三条乡村道路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偏重的原则。
第四条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内的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所属的乡村道路管理机构负责乡村道路管理的具体工作。
做好乡村道路管理工作。市、区城乡规划、建设、乡村管理行政执法、公安交通、园林、市容等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乡村道路的义务。
对监督、制止和举报损坏、侵占乡村道路行为有功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给予惩办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村道路、城乡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和供电、供水、通信、燃气等公用事业单位。
编制乡村道路年度建设计划,乡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乡村道路发展规划和乡村近期建设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并提前告知相关管线单位。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应当制定年度计划。
第七条乡村道路的建设资金主要由政府投资。
第八条乡村道路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规范。
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承担乡村道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
第九条乡村道路建设应当坚持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有条件的应当同步建设公共管沟。
沿途原设置的架空线应当同步埋设入地。新建的乡村道路原则上不得设置架空线。乡村道路改建、扩建、大修时。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或者大修乡村道路。有关管线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管线敷设计划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实施。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有条件的应当建设港湾式停靠站,并预留绿化用地和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乡村道路。
第十三条乡村道路工程竣工后。
乡村道路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内道路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市道路的规划、建设衔接配套。
第十五条通过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收取通行费,用于归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章养护和维修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由业主负责养护、维修。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料理工程移交手续,并将工程有关技术资料一并移交;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将投资建设的乡村道路自愿无偿移交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且符合移交条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依照规定顺序接管。
第十八条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定期对乡村道路进行养护、维修,确保养护、维修质量。
保证乡村道路完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道路养护、维修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围挡作业。有关管理部门和沿街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竣工。施工时,养护、维修乡村道路应当躲避交通高峰时间。应当采用低噪声、防扬尘的施工设备和施工方法,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撤除围挡。作业期和养护期内。
第二十条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
应当先行采取警示性措施,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发现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缺损时。并督促有关产权单位及时处置。
第二十一条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应当使用统一标志;执行任务时。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躲避。
由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定。乡村道路养护、维修专用车辆使用的统一标志。
第四章路政管理
第二十二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乡村道路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配合应急预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道路的管理。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发现乡村道路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养护、维修单位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乡村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
(二)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四)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坡道、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
(五)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六)向路面排水;
(七)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
(八)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露宿、通行机动车或者骑行电动车、自行车;
(九)其他损害、侵占乡村道路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严格限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新建、改建、扩建的乡村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乡村道路竣工后三年内。
以及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期间,元旦、春节、国庆节前十五日、后十日。不得开挖乡村主干道。
减少扰民。挖掘乡村道路应当集中施工。
第二十六条 因特殊情况。对临时占用乡村道路和挖掘乡村次干道的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书面答复,挖掘乡村主干道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答复。临时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涉及乡村防洪工程的还应当征得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经批准临时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应当依照批准的时间、位置、面积和要求占用或者挖掘。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占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理现场,临时占用乡村道路期满后。恢复乡村道路原状;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占用期限的应当提前三日依照原审批顺序报经批准。
第二十八条 占用和挖掘乡村道路。
不得挪用和减免。乡村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用于乡村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
第二十九条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应当停放在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内。
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设置。
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
第三十条经批准挖掘乡村道路。
(一)施工现场应当围挡作业。夜间应当设置施工标志灯或者反光围挡;
(二)施工现场的明显位置设置标示牌。
(三)能够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的应当采取非开挖技术施工。
(四)与地下其他设施发生抵触时。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五)施工资料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堆放。
(六)施工完毕。及时清理现场,并书面告知乡村道路主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接到挖掘施工完毕的演讲后。主干道应当在七日内完成,其他道路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因管线发生事故需要紧急抢修的管线单位可以先行挖掘乡村道路抢修。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十三条沿街单位需要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其建设以及维修经费由申请单位承担。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应当委托专业单位施工。
第三十四条因废弃或者交通管理等原因。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调整或者封闭。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五条公共汽车、电车以及其他固定线路的客运车辆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乡村道路技术规范。新增、迁移客运车辆站点需要加固乡村道路的应当采取加固措施。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可能损坏乡村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采取防护措施;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封闭乡村道路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布通告。
第三十七条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应当经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同意。并依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第三十八条乡村道路出现塌陷、断裂等情形。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并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需要在桥梁上架设管线的应当先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影响交通平安的还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确保平安。管线单位应当对架设的管线进行定期检查。
第四十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桥梁、隧道的平安维护要求。
制定可行性演讲和平安维护方案,桥梁、隧道平安维护区域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基坑开挖等作业的应当向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与桥梁、隧道产权人签订维护协议,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答复,可能危害桥梁、隧道平安的还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河道中从事上述作业行为的还应当报有管辖权的水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一条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桥梁、隧道检测评估制度。
桥梁、隧道的平安检测评估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承当。
第四十二条经检测评估为危险桥梁、隧道的负责桥梁、隧道养护、维修的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第四十三条桥梁、隧道遭遇车船撞击事故或者其他损坏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立即演讲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给予警告:
(一)未执行乡村道路养护、维修技术规范。
(二)养护、维修乡村道路时未设置警示标志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的
擅自占用或者挖掘乡村道路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恢复,费用由责任者承当,并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或者挖掘修复费二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逾越二万元。
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履带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行驶;
(二)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乡村道路上试刹车;
(三)擅自在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
(四)占用乡村道路期满或者挖掘乡村道路后。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清除或者撤除。
(一)擅自在乡村道路上设置台阶、门坡、站台、书报亭、电话亭、指路牌、井具、化粪池等的处以乡村道路占用费二倍的罚款。
(二)擅自利用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围栏、吊装、牵拉等施工作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人行地下通道内摆摊设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村道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作业期和养护期内擅自撤除围挡的
(二)未及时处置缺损的乡村道路附属设施的
(三)施工完毕未依照乡村道路养护技术规范回填密实的
(四)擅自开、改乡村道路道口、降坡或者改装人行道板的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临时停车泊位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属于乡村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乡村道路主管部门及其乡村道路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奖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顺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组织不符合条件的单位负责乡村道路养护、维修的
(三)未依照规定对乡村道路进行监督检查。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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