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工作计划合集七篇

时间:2022-07-31 18:37:39 工作计划 我要投稿
立即下载

监督工作计划

  光阴迅速,一眨眼就过去了,前方等待着我们的是新的机遇和挑战,是时候静下心来好好写写计划了。计划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督工作计划7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监督工作计划合集七篇

监督工作计划 篇1

  为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根据泰海食安委办〔20xx〕年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工作目标

  系统内食品生产企业要深刻理解区食安办通知精神,认真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共同确保我区食品质量安全。

  二、工作内容

  (一)监管对象:泰供东方五云斋食品有限公司。

  (二)监管内容:

  1、索证索票落实情况:食品生产企业要重点把好进货关,严格执行原辅料采购制度,做好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及进货记录,保证原辅料可追溯,确保采购合格的食品原辅料;

  2、生产过程管理情况:食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做好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管理,按照加工过程控制要求,做好关键控制点记录,确保使用中的原辅料无过期变质,保持生产场所卫生、整洁,按要求确保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储存条件。同时企业从业人员要有健康证明、要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等;

  3、运输过程管理情况:食品生产企业要保证成品管理规范,使用合格的包装材料,保持运输工具清洁,确保成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做好销售台账。

  (三)监管时段:

  做好春节、端午、中秋等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加大对肉制品、糕点等节日热销食品及粽子、月饼等时令性食品的监督检查力度。

  三、工作要求

  1、认真组织,全面部署。区社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为副组长,职能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定期不定期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企业要及时跟进,督促整改,并再次组织检查。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要深入一线,亲自参加检查,找准食品安全的问题并及时整改。

  3、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关注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做好食品风险信息收集,及时汇总上报食品生产单位反馈的信息,对预防和处置系统内出现类似问题打好基础,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有利支撑。

监督工作计划 篇2

  一、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非煤矿山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年度非煤矿山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非煤矿山每家企业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

  3、因重点项目建设、道路建设等需要,对临时给予开采的碎石场,做到每两个月检查一次,发现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停业整改。

  4、全面开展非煤矿山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矿一档案。

  5、协助省、市安监局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和延期换证工作。

  6、对已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开采的违法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7、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市安监局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8、深入开展非煤矿山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9、督促完善非煤矿山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演练。

  10、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1、参与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2、对全县工业企业(建筑行业、商贸、运输和危化品的'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企业不属于工矿股安全监管范围)的安全监管,采用以主管部门日常监管为主,县安监局工矿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指导,抽查指导面每年不少于20家。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方面

  1、按省、市危险化学品监管指导意见,制定本县危险化学品监管方案。

  2、按照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检查的工作要求,做好日常检查、复查和整改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发出整改指令书,监督整改。对生产企业,要做到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经营(甲证)企业每半年监督检查一次;经营(乙证)企业由乡镇安监站监督检查。

  3、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普查、分类登记建档,做到一单位一档案。

  4、协助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甲、乙证)行政许可的审查工作。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指导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同时”制度,协助做好项目的审查、验收工作。

  5、对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及时移交执法大队查处。

  6、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工作,督促指导企业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7、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和重大隐患督办等一系列工作制度,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长效化。

  8、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9、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

  10、参与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处理,举一反三,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监督工作计划 篇3

  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能,促进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第24号令以及国安监总政法[20xx]183号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编制如下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以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为指导,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安全生产文件精神要求,通过深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建设,规范执法检查行为,增强执法检查计划性、针对性、有效性,增强安全监管权威性,进一步深入排查治理隐患,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提升安全生产水平、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计划执法检查的重点事项

  (一)执法原则

  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强化责任,创新方式,提高效能的原则,对全镇35家涉危涉爆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执法检查:烟花爆竹企业29家,危险化学品企业2家,非煤矿山2家,工贸企业2家。

  (二)检查频率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每年4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每年2次、非煤矿山企业每年4次、工贸企业每年全面覆盖1次。

  (三)执法重点

  (1)安全生产许可证与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种类进行生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65号)、《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2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令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令55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有相关规定。

  检查方式、方法:查看《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核对是否存在超出安全生产许可范围生产经营行为、许可证有效期间、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情况等。

  (2)安全生产机构设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按从业人员人数而要求不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总局54号令)第十二条,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数总数1%以上,且至少2名)和兼职安全员(从业人数总数5%以上),并确定安全生产主管人员。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资料、核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教育、督促执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法》明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需制度22项规章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工序操作规程文件、资料,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符合实际操作情况(内容合法合规具体,责任到人到岗);查看企业对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是否涉及到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内容;结合安全日志和作业场所抽查发现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现象,来确定企业教育和督促员工执行情况。

  (4)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1、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2、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3、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考核结果等;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应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5、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xx年8月29日修订):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高危行业的分别为48学时和16学时。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不少于24学时,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为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查看教育培训记录、档案,记录是否真实、符合要求,查看新上岗从业人员考核合格的资料,查看特种作业人数和相应资质取得情况,查看企业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审批资料、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等。(或要求企业出具期间未新进职工的自查证明)

  (5)为从业人员提供防护用品和监督佩戴使用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为从业人员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凭证、发票、合格证;查看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等。

  (6)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监控评估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第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查看企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查看重大危险源检测、维护、保养资料和档案,记录和签字情况等。查看应急预案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等。

  (7)对设施、设备的安全维护、保养、定期检测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应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四条,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等,应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第三十五条,不得使用应淘汰的设备。

  检查方法、内容:查看企业安全设备清单,查看各类设备检测合格证、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查看企业安全设备维护、保养、检测台帐和记录。

  (8)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采取可靠安全措施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第三十八条,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审查文件内容是否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层次管理、考核标准等,查看企业内部检查制度,查看企业内部层次管理情况,查看车间主任、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安全记录本登记是否如实记录安全隐患,是否按规定逐步汇报、签字等。

  (9)应急预案制定、演练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拟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计划,对重大危险源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重大危险源现场处置方案,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并及时修订完善。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应急预案拟定文件;应急队伍组成文件;应急预案教育培训记录;应急物资、设备情况;应急演练记录和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等。

  (10)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批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二十九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三十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报有关部门审查。第三十一条,矿山、危险品等建设项目施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监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是否有新、扩、改建项目,查看“三同时”落实情况,查看建设项目审查、验收资料、文件等。(或由企业出具该期限内没有进行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自查证明)

  (11)承包、出租、交叉作业的管理情况

  法律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检查方式、内容:了解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模式、状况,查看承包、出租合同、协议,查看承包、承租单位相应资质,查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调阅定期安全检查台帐、记录和督促整改情况;了解是否存在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作业情况,查看相关协议,查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检查、协调资料。(或由企业出具无出租、承包的自查证明)

  (12)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参加工伤保险、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或缴纳风险抵押金等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xx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印发):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帐户、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情况,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查看工伤保险购买凭证,对照职工花名册核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查看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和有效期限等

  (13)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通报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制定和落实情况,查阅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三自”系统使用、登记情况,查看企业设立隐患排查治理公示牌情况,查看隐患排查治理记录,查看向从业人员通报情况。

  (14)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检查方式、内容:企业自查在有危险品的场所、设施、设备上共设置警示标志情况;再现场抽查核实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15)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带班作业或值班和进出厂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履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必须落实领导值班和职工进出厂登记制度。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领导带班作业、值班安排计划,查看负责人带班、值班记录,现场作业场所检查是否有带班作业人员等。查看职进出厂登记制度、保障措施和落实情况。

  (16)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情况

  法律法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应采取相应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等。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设置情况;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配备、培训情况;查看企业职业卫生规章制度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档案;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职业史资料、职业危害因素接触史资料和员工职业健康体检档案);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等。

  (17)废弃物品处置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废弃危险物品处理制度、处置登记台帐、处理措施,对企业废弃危险物品销毁地点核查核实。结合重点场所抽查查看废弃危险物品处理情况。

  (18)爆破、吊装、动火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动火作业、吊装、爆破等危险作业制度,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查看是否存在危险作业,核实现场管理情况。

  (19)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品、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对生活区、办公区危险物品排查情况证明。通过现场场所抽查核实。

  (20)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安全设施检测、检验、评估、评价的真实性、合法性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检查方式、内容:查阅企业安全评估报告、防雷检测报告、安全设备设施检测、检验报告等,结合现场作业场所抽查,核实上述内容和情况,以及评价资质、评价结论情况(一般只对资质、结论、期限等要件形式进行检查)。

  (21)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出入库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以及生产或购买时入库登记、使用或销售时出库登记情况;查看总库实际库存与台帐登记库存数是否基本一致。

  检查情况:经查,本厂建立了烟火药、引火线、黑火药管理制度,并有相关台帐记录。

  (22)禁用淘汰工艺、设备的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发》第三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检查方式、内容:要求企业出具未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通过现场场所抽查发现是否使用存在应当淘汰的工艺、设备。

  (23)流向管理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六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建立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按照《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4102)和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并应用烟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系统。批发企业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记制度,健全合同管理和流向登记档案,并留存3年备查。

  检查方式、内容:查看企业产品流向码设备情况、检查企业产品流向码使用、管理情况和登记档案、抽查成品仓库所存放成品流向码使用情况。

  (24)疏散通道设置、疏散标志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员工宿舍的出口。

  检查方式、内容:抽查生产车间、中转间、库房内划线确定疏散通道情况;查看企业疏散标志设置情况;现场抽查疏散通道畅通情况(疏散门不能锁闭、不能堆放物品堵塞、疏散门口不能有台阶、明沟等)

  (25)依法应检查的其他组织管理情况

  组织管理的检查以书面检查为主,其他应检查的情况包括如查看企业与职工签订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与职工签订违法免责劳动合同的情况、事故处理和警示教育情况,企业对责任人员内部处理情况;专项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等。

  (26)依法应对作业场所检查的其他情况

  对作业场所进行抽查,以重点场所、关键工艺抽查为主,必要时候进行全面检查。将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三、行政执法总数量和执法工作日测算

  安监站现有工作人员数量4人,其中持有执法证人员4人。执法工作日算法如下:

  (一)总法定工作日(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日):251天(251天×4人=1004天)。

  (二)执法检查工作日(对直接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执法检查活动的工作日,总法定工作日减去其他执法工作日和非执法工作日所剩余的工作日):1004-160-476=368天。

  (1)其他执法工作日(实施行政许可、开展举报查处、事故调查处理、参与上级组织的行政执法等执法活动):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40天。

  (2)非执法工作日(值班、学习、培训、考核、会议、病假、事假、法定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群工日,参加党群活动等):按我镇前3年实际统计平均数测算,共计119天。

  (三)执法厂次和执法小组安排:

  1.执法厂次:2人一组,每天检查一家

  四、执法计划的实施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开展执法行为。

  本计划实施中,如遇特殊情况可进行小调整,当需对执法计划进行重大调整,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批和备案。执法计划进行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及时制作有关文件,存档备查。

  五、执法要求

  (一)实行“谁检查、谁负责”,检查人员对监管执法检查情况负责。

  (二)进入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必须是2名或2名以上,并将检查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

  (三)检查人员应当明确检查线路和或检查场所,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检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由被检查单位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

  (四)检查人员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督促被检查单位立即予以纠正或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五)检查人员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的信息予以保密。

  (六)执法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作出的处理措施必须以促进被检查单位生产安全为目的。

  六、执法检查方法

  采取“一看、二听、三查、四反馈”:一听企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二看企业内部安全管理台账,三查企业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四反馈检查结论意见。

监督工作计划 篇4

  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目标任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掌握全区食品质量状况,根据《关于印发市20xx年第一批食品及食用农产品监督抽检计划的通知》文件要求,结合全区实际,特制定《区20xx年食品及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计划》。

  一、工作任务

  20xx年全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包括市级下达由县区承担的省市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区级食品抽检任务,以及各类专项抽检任务。具体安排如下:

  (一)上级抽检指标。按照全市食品安全抽检合格率达到98%,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量每千人达到4.1批次,结合20xx年度抽检量考核要求,本行政区域内,市县级食品抽检量达到4.2/批次(加分项)为原则,合理安排抽检任务。

  (二)抽检任务分配。抽检任务原则上不少于20xx年抽检量,结合市局抽检工作任务分配意见,全年各类抽检安排任务量不低于1070批次(年度抽检任务量985批次,不足部分由专项抽检补充),并根据省、市局抽检计划安排对品种、项目进行动态调整,抽检区域涵盖全区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场所,具体分配如下:

  1.区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任务共435批次(详见附件1)。

  1)食品流通环节(以城乡结合部的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小食杂店为重点)共155批次;

  2)食品消费环节(以本地餐饮食品、中小餐饮单位、小摊贩为重点)共200批次;

  3)食品生产环节(以食品小作坊、本地生产企业为重点)80批次。

  2.省级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共550批次(详见附件1)

  食用农产品抽检任务数占比不得低于全年抽检任务总量50%,按照省级指定的必捡品种和必捡项目开展抽样检测,同时自检项目不少于2个(详见附件3、4),抽检品种以本地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畜禽肉、水产品、鲜蛋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涵盖农贸市场、便利店、小食杂店等场所。

  3.区局专项抽检任务

  突发性、节令性、季节性等食品安全专项抽检,由区局相关业务科室另行制定和组织。

  二、20xx年区本级食品抽检工作安排

  (一)确定承检机构。组织实施食用农产品或区级各类抽检任务时,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或询价等方式确定承检机构。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规范及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业抽样队伍进行采样,注重样品的科学性、代表性,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二)抽检时间和频次。原则上均衡分配全年抽检任务,季节性生产销售的食品或存在季节性质量安全风险的食品,在相应季节增加采样量。节令性食品要在节前开展抽检工作。适当加大生产品种较多的大型生产企业抽检频次。全区食品安全抽样采样工作原则上于11月15日前完成,12月10日前完成检验工作。

  (三)抽样对象。抽检品种应尽量覆盖风险程度高、合格率较低以及消费量大的重点品种,适当加大对城乡结合部各类食品经营主体的抽检力度。突出食品生产聚集区、食品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食品问题多发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区域。食品流通环节采样涵盖农贸市场、超市、小食杂店等不同业态。食品消费环节采样重点为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小餐饮等餐饮服务单位。100%覆盖食品小作坊,尽可能覆盖所有在产生产企业,最大限度涵盖不同业态。

  (四)抽样检验。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食品安全抽检工作规范及要求》等相关文件要求,组织专业抽样队伍,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进行采样,注重样品的科学性、代表性,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保证数据和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数据报送。各承检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规范要求,及时将抽样及检验信息录入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 ,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及时上报区局食药科。发现不合格样品中可能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或急性健康风险的,应当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之内报告。定期对抽检情况进行分析,及时提交食品安全抽检结果分析报告。

  (六)核查处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收到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不合格报告,启动核查处置工作。不合格报告表明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核查处置工作应当在24小时内启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通过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 及时报告核查处置工作进展。核查处置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移交。涉及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应及时报告。

  (七)信息公布。监督抽检信息应及时通过区局网站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产品合格信息和不合格产品信息。公布内容应符合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工作分工

  (一)食药科负责抽检工作的综合协调和计划制定;负责收集、汇总与抽检相关信息数据和信息公布。

  (二)稽查大队负责落实区本级食品生产环节和食品消费环节(中型及以上社会餐饮和食堂)抽检和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工作及处置信息填报工作。

  (三)各市场监管所负责落实食品消费环节(小型及以下餐饮)和食品及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抽检和不合格产品核查处置工作及处置信息填报工作。

  (四)受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负责做好食品抽样、检测及检测结果平台数据上传等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分工协调。各派出机构、局机关相关科室和稽查大队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分工、抽样程序及信息上报时间节点,确保采样及后续处理工作有序开展。同时,各单位应以问题为导向,提高问题发现率、处置率和上报率,切实发挥抽检的监管实效。

  (二)规范工作程序。各派出机构、稽查大队以及承检机构要结合抽检工作实际,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密切部门协作,提高工作效率。要严格落实抽样送样、检验、不合格报告传递、异议复检、核查处置(填报)、信息公布等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抽检数据录入 国家食品安全抽检信息系统 ,保障工作顺利有效开展。

  (三)严格进度管理。各单位要稳步推进安排月度、季度、年度抽检工作进度,统筹落实好各项任务。20xx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年抽样采样计划,20xx年12月15日前完成全年抽检结果信息汇总并及时上报市局。

  (四)强化督导考评。省局已把食品、食用农产品抽检工作纳入年度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对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全过程进行考核。并建立通报机制,必要时通报当地政府部门,以确保抽检工作质量和效率。

  (五)严肃工作纪律。参与抽检的各市场监管部门、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及相关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抽检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检验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的信息,不得在开展抽样工作前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和接受被抽检单位的馈赠,不得利用抽检结果开展有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抽检行为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六)强化问题导向。根据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任务部署、专项整治、食品安全事故、热点舆情事件应对处置、案件查办及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等食品安全监管实际需要,安排好各类食品安全专项抽检及本抽检计划动态调整事宜,确保食品安全质量问题得到有效监测。

监督工作计划 篇5

  1、认真按照华能集团公司金属技术监督管理要求,以及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DL/T438—20xx)行业标准。定期上报分公司以及西安热工院金属监督完成情况。修订焊接安全管理制度 。对各项监督组织机构人员的制定应随着人员的调整而及时更新。防止有的部门缺失人员,导致金属监督出现真空现象。并且对每个月的监督会议要做好会议纪要,分析总结当月的问题,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杜绝关于金属监督方面的事故发生。

  2、对上级及电力行业新下发的关于金属及锅炉压力容器方面的规范,制度。规程、标准等金属试验室要建立学习归纳总结制度。深入归纳分析详细了解,做到完全掌握。

  3、认真制定好20xx年#1机组大修的监督检验工作计划及对外委托管理办法。努力实现受监部件和受监焊口100%检验,合格率100%。

  4、加强监督人员技术方面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保证监督工作顺利实施,做到“有证可持,有章可循。”提高监督人员业务水平。

  5、加强物资部购置、进货、保管、发放的管理,对入库合金受监材料和受监部件按规定进行光谱分析及质量检查。

  6、做好#2、#3锅炉及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内、外部检验)。

  7、在#1机组大修期间,完成#1锅炉省煤器器改造工作,做好受监焊口100%探伤,合金部件100%光谱分析等工作;机侧的定期检验工作也要按照大修计划完成。保证金属监督方面的各项工作顺利完成。

  8、做好#1组大修完成后资料整理归档工作,按照华能集团公司要求进行上报存档工作。

  9、做好#1、#2 #3 锅炉受热面及汽机疏水管道弯头的安全测厚检查工作;坚持长期的进行受热面检查工作,防止锅炉受热面爆管,影响机组安全稳定性。

  10、做好焊工焊接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公司焊工培训工作及对大、小修外来施工队伍焊工资质审查工作。保证焊接施工质量。

  11、按照华能集团公司《电力技术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完善金属监督技术各项规章制度。

  12、计划购置一台新的硬度计,修复便携式光谱仪、模拟超声波。对超期的'试验室仪器进行定期复检和校验。

  13、对运行的机组应加强锅炉受热面超温超压的监督,应定期到现场检查受热面温度趋势,防止锅炉受热面超温。

  14、焊接材料的存放管理,焊接材料存放不符合有关规定以及烘干设备损坏、没有烘干记录本。应在明年初要求锅炉专业限期整改。

  15、#1、#2、#3机组压力容器安全阀未进行定期校验,如运行中发生超压不能及时排放,易造成压力容器爆破事故发生。建议机、炉检修专业制定安全阀校验计划按计划进行校验。

  金属试验室20xx年的工作计划要按照部门计划要求,严格执行。对每一项工作要做到细节落实、抓住重点。并且随着全年任务的开始,逐步实施。保证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金属监督的全年任务。

监督工作计划 篇6

  一、安全监督工作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动摇:以人为本,科学监督,创新管理;立足于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设,建立完善常态机制、预警机制和应急机制;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抓基础、抓基层、抓基本功,夯实安全基础;加大奖惩考核范围和力度,推行领导集体安全风险责任考核机制,树立电网“大安全”观、安全发展观和安全效益观;确保安全组织保障到位、安全管理制度到位、安全技术措施到位、安全资金投入到位,以《安全生产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引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全力实现安全目标,为公司系统创造一个稳定的安全环境。

  二、公司安全生产目标:

  不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和事件;一般电网、设备事故率和障碍率较上年有所下降。

  三、公司安全监督重点工作安排:

  l、强化组织领导,落实各级领导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科学规范的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各单位要完成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修编工作,加强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要满足生产安全管理和监督的需要,切实保证安全监督机构行使安全监督职权。

  各单位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要根据适应新的情况的要求进行调整,特别是在设备安全监督、安全投入、安全科技、基建项目设计审查、工程竣工验收、用户工程并网监督管理等方面要有制度和规范的创新和突破。

  2、落实防止人身伤亡事故各项措施,确保人身死亡零目标。

  各级领导要创造安全条件和保障;提高安全防范技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规程制度。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工器具、机械设备的管理;加强小型作业现场的人身安全管理,加大习惯性违章和人身未遂事故的考核和处罚力度,切实控制人身恶性事故。

  严格监督各生产单位电气“五防”闭锁装置的缺陷整治,强化解锁钥匙管理的监督;建立起有效的`防错机制和纠错机制。

  加强对承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合同制职工、农民工、外包工、临时工人身伤亡事故。

  3、以《安全生产健康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贯标工作统领全局安全生产工作,构建科学安全管理平台。

  开展《sheq管理体系》贯标工作,超高压局、供电局在一季度前进入试运行阶段;、局在二季度完成三层体系文件编写工作,三季度进入试运行阶段;、、、、4个局在底完成三层体系文件编写工作。其他四个供电单位、基建施工单位、非生产单位也要以贯标的工作思路在某些层面、重点专业同步开展。

  结合《sheq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全面推广现场标准化作业。各单位编写各自的现场标准化作业指导书,并同实施标准化作业。

  4、继续突出发挥领导集体齐抓共管的合力作用,加大安全奖惩考核力度,建立安全风险考核机制。

  要继续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考核的奖励力度和范围,增加公司发电、基建、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安全考核。

  要在事故处理时用“三铁”反“三违”,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安全生产问责制,人为责任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要到公司“说清楚”。对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各单位要加大干部职工收入与安全指标完成情况的关联度,完善健全安全奖惩考核体系。

  5、树立电网“大安全观”、安全发展观和安全效益观,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要着力从企业的规划、设计、基建、运行、检修、调度、用电、农电、多经管理等各层面强化监督,突出全过程管理。重点工程设计阶段要进行项目的安全评估;施工阶段要进行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投产阶段要落实设备验收责任制,谁验收签字谁承担缺陷设备的安全责任;设备投产运行要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制度;电网调度要严明纪律。生产、基建、农电、多经等保证体系与安全监督体系共同发挥作用。

  6、坚持从结果型管理向预防性管理转变,深入持久地实施安全性评价动态管理。

  要一方面做好安评整改监督落实工作,另一方面继续完成其他供电单位第二轮专家组查评工作。

  对评价提出的共性问题,有针对性监督整改。已被评价单位,要制定滚动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以保证多层次闭环动态管理实施到位。

  未进行评价的供电单位下半年安排专家组查评。完成调度中心安全性评价,有效实施对主网系统的评价和诊断。

  7、严肃调度纪律,监督落实电网运行规程,维护电网生产运行的统一调度。

  各级调度部门要严格执行电网运行规程的要求,健全电网事故防范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并网调度协议的监督管理,寻求对并网发电厂监管的途径、办法。

  各供电企业地区调度坚决服从公司调度中心的指挥,做到令行禁止。

  各级安全监督部门要把调度命令执行情况纳入安全考核范围,对违反调度纪律的各类行为要认真查处。

  8、强化输配电运行安全监督管理,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加强需求侧安全监督,维护好电网安全的外部环境。

  认真总结分析输配电线路故障的特点和规律,从强化输配电线路运行管理着手,切实提高防范人为外力破坏的管理能力。

  要完善组织,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护线组织,提高护线效果。采取宣传教育和严厉打击同举并重的有效措施,防范人为蓄意破坏电力设施的行为。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护线工作的途径、方式和手段,有针对性解决违章建筑、违章植树、违章作业的线下“三违”现象。

  要协调自治区政府将电力设施保护纳入各级地方政府综合治理责任状考核范围,在防止外力破坏工作方面有新进展。

  要处理好高耗能负荷接入系统的生产运行管理与用户设备技术指标把关工作,达到安全与行风优服并重。

  9、完善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生产预警和应急机制。

  预警制度方面,加大对安全监督通知书的执行力度,让安全预警制度发挥作用。 应急机制方面,加强预案学习和应急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理和快速反应的能力。

  10、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各级人员安全生产意识和综合安全素质。

  要求领导干部参加各单位自行组织的春查安全考试,公司对新调整的干部实行调考。

  各单位要加强生产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防范事故的技能,符合岗位需要。

  各级安全监督机构人员要全面熟悉掌握安全生产的知识,保证对电网、设备、设施安全技术状况的监督职责。

  11、规范安全费用提取制度,加大安全投入,积极推广科技兴安项目。

  要加大对安全费用使用效果的检查;重视科技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和作用;引进“科技兴安新项目,积极采用技术防误措施,提高人员失误的防范和控制水平。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2、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工作。

  要在树立正确安全价值观、优化安全环境、标准化安全设施建设、树立安全典范、建立安全文化网络等方面做出更好地尝试,要着重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

  13、加强交通、消防、公安保卫工作。

  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网络,严格内部准驾证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有效防范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完善动火工作票使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治理,检查并配置完好的各类消防器具、器械,培训提高人员消防灭火救援技能。

  做好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消除治安隐患。继续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妥善处理群众上访,防止发生群体越级上访事件。建立和实施人防、物防、技防结合,专群结合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

监督工作计划 篇7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统计方法制度的准确实施,加强对统计数据的监督管理,不断推进统计基础建设。根据新修订的《统计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计划及实施方案。

  一、统计监审工作

  (一)统计监审的组织实施

  统计监审工作将严格按照统计监审工作规程,在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法制科会同有关专业科室协同部署,有序实施。

  (二)统计监审的时间

  从20xx年4月份开始至9月底结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三)统计监审的对象

  (1)工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电器有限公司、机电有限公司

  (2)房地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3)服务业: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

  (4)劳动工资:市中学、市园林绿化管理处、市图书馆

  (5)批零住餐:工艺品有限公司、市有限责任公司、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建筑业:太阳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建筑有限公司

  (四)监审内容

  1、统计基础建设情况。包括统计机构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统计普法教育、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统计制度和基础工作情况;

  2、统计方法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3、相关统计:工业、贸易、服务业、劳资、房地产、建筑业等相关统计指标数据的质量。

  二、统计数据质量查询

  为切实加强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对统计数据异常及相关经济指标不匹配的地区(或单位),进行统计数据质量查询,被查询的单位必须书面答复有关查询事项,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实现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动态监督。

  三、协调配合上级部门的统计执法检查

  认真协调配合上级部门对本地区的统计执法检查,确保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检查单位如有重复,及时调整计划。

  四、其他有关事项

  1、统计监审工作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职能,按照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统一计划,规范操作。由法制科组织协调,提前通知被监审单位,监审结束后由专业监审人员提交统计监审工作报告,并依据监审情况作出统计监审结论和处理建议。

  2、对在统计监审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省统计违法条例查处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3、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开展统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省统计行政执法八项公开承诺》和《市统计行政执法检查纪律》,自觉接受被监审单位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