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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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1
为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政办发〔〕114号),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经区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村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村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村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死因监测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镇卫生院及区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三、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室并配置乡村医生
(一)村卫生室的规划设置。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区卫生局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农民需求、地理、交通条件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合理设置村卫生室,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所村卫生室。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可共设村卫生室;偏远村居可根据实际合理设置。镇卫生院所在地原则上不设置村卫生室,相应职能由镇卫生院承担。一个行政村有两个卫生室的,镇卫生院可根据需要进行合并设置或保持原设置不变;鼓励人口较少、距离较近的行政村共设卫生室。本着尊重客观现实、积极稳妥、务求实效的原则,村卫生室的设置由所属卫生院提出意见,区卫生局审核确定。没有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居民的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等工作由镇卫生院负责或安排相邻村卫生室承担。
(二)村卫生室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或者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经区卫生局批准后设立。村卫生室的房屋和基本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村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各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可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村集体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现有村卫生室达不到标准的要在一年内完成整治达标。
(三)村卫生室的命名。村卫生室的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办事处)××村卫生室。实行农村社区化建设的镇、街道办事处,其卫生室名称统一为××镇(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站,此类社区卫生服务站按村卫生室进行管理。
(四)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乡村医生仅限于在村卫生室及按照村卫生室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由区卫生局会同相关部门考核确定,每个村卫生室配备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对服务人口较多或服务面积较大的行政村卫生室酌情增加乡村医生数量;原则上按照服务人口1.5‰左右比例进行配备;允许在各镇办范围内合理调配使用。今后严格控制乡村医生的准入,新进入乡村医生岗位的人员必须报区卫生局审核批准。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镇卫生院要结合实际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镇、街道办事处,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乡村医生选用工作要坚持在岗执业与竞争上岗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控制村卫生室人员增减,确保实现平稳过渡。
四、规范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管理
(一)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和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区卫生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原则上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
(二)强化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卫生局要将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村卫生室承担。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三)加强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村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卫生局委托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房屋、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统一药品采购和收费价格。镇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村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乡镇卫生院分账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卫生局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积极性。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行政村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医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
(四)提高村卫生室信息化水平。要将村卫生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村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村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五、将村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一)加快推进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月日起,凡是已经纳入规划设置和新农合定点的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镇卫生院负责在省网上统一采购并规范管理,停止从其它渠道购进药品;对现有目录外的药品由各镇卫生院尽快进行统计登记和清理。
(二)积极将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加大新农合门诊统筹推进力度,将所有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区卫生局可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头支付、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室转变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一)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局要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应当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40%左右的比例统筹安排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其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和新农合支付比例,严格遵照区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转发〈市物价局、卫生局、财政局关于制定我市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张价字〔〕2号)要求执行。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为保证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区政府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采取专项补助的方式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给予定额补偿,按服务每千人每年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有条件的镇办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使乡村医生的待遇不断提高。
(二)积极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问题。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对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镇办可以采取补助等形式,推动乡村医生参加当地较高档次的新农保,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一)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区卫生局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培养规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卫生局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要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区属医院或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室带教。镇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应当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卫生局要动态掌握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区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区卫生局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各镇、街道办事处要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落实资金投入。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将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以及村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2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实际出发,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改善基础设施,提高村卫生所医疗保健水平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逐步解决农民“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XX县县委办公室 XX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新农村建设为民办实事项目》的通知精神,20xx年全县30个村卫生所经过规范化建设,达到《村卫生所基本标准》的要求。
三、工作步骤
第一季度:根据本乡(镇、街道)实际情况,结合县新农村建设村,确定本年度列入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的名单。
第二季度:按照《村卫生所基本标准》的要求,完成村卫生所的房屋、设备、药品等基础建设。
第三季度: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乡村医生积极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第四季度:卫生局对全县规范化建设的村卫生所进行考核验收。
四、措施与要求
1、加强领导。各乡(镇)卫生院要高度重视,将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作为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争取当地政府的重视与支持。要成立组织机构,加强领导、广泛宣传、精心部署、统筹协调,从组织上、资金上、措施上保证该项工作的全面落实。
2、制订工作计划。各乡(镇)卫生院要根据本乡(镇、街道)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除乡(镇)卫生院所在地外,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一个村卫生所,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的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工作计划应于3月31日前上报我局医政股。
3、每月上报进度。各卫生院要将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情况于每月28日前上报我局医政股,我局于每月30日前向上级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4、加强监督管理。各乡(镇)卫生院在加强村卫生所(室)规范化建设的同时,要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村卫生所(室)的监督管理,重点对医疗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指导与检查。
5、奖励措施。经考核验收达到村卫生所规范化标准的村所,县政府给予奖励每个村所3000元,用于增添设备及房屋修缮费用。
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3
20xx年我村卫生室各项工作,将在镇卫生院、村委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镇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和20xx年度各项工作任务,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及加大卫生工作宣传力度,确保我村卫生工作各项任务指标全面落实,现将工作计划提出如下:
一、行政管理:
1、年初有工作计划,年中有自查报告和半年总结,年终有总结和考核自查报告。
2、每月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一次,各种制度上墙,按时完成各种材料上报工作。
3、使用统一的基本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登记表、卡、册、档案规范管理。
4、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及医疗服务工作,积极参加药品统一代购及乡村一体化管理。
5、按时参加例会及业务学习培训,并作好学习笔记。
二、疾病预防控制
1、认真作好疾病预防控制的健康教育宣传工作,严格执行传染病防治法,按时上报疫情,报告率100%,严防传染病的发生及爆发流行。
2、计划免疫工作:按时通知和督促接种对象进行疫苗接种,按计划完成各苗的接种任务。
3、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计划外各种疫苗活动。
4、按时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
5、认真作好结核病人治疗的全程督导,督导率100%。
6、及时上报本村死亡人员、发热病人。
三、妇幼保健工作
1、及时准确上报本村的'孕妇数及出生情况,认真填写及开展高危孕妇的筛查,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全面完成。
2、认真做好妇幼卫生知识及降消项目的宣传工作,村宣传覆盖面达100%,孕妇知晓率100%(外出除外)。
3、按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资料存根等进行归档保存。
4、做好孕产妇的转诊工作。
四、医疗工作
1、遵守职业道德和医德医风规范以及村卫生室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医务服务工作。
2、处方书写规范,用药、收费合理,配伍正确,并有病情和治疗记录。医疗垃圾及时正确处理并完善记录备查。
3、热情接待病人,不得推诿病人和拒绝出诊,做好病人的转诊工作。
4、做好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工作的宣传动员工作,让农民得实惠。
5、认真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和药物零差价销售。
五。健康教育
1、认真做好本村的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工作,制定好全年的健康工作安排,做到工作有计划,做后有总结。
2、针对重点人群有针对的慢性病进行讲解,让老百姓了解一些慢性病和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情况。
3、对季节性的疾病做好预防工作,特别是一些具有传染性的疾病,让老百姓增强传染病的认识和懂得一些防治知识。
4、加强学校和公共场所的健康宣传。
我卫生室工作计划有所不周,以及在以后的生产实践中会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望上级领导在督导工作时加以指正。
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4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和完善以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为“网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明确乡村医生职责,科学规划和设置社区卫生室,合理配置乡村医生,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实现社区卫生室和乡村医生服务全覆盖;积极稳妥地将社区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落实乡村医生补助等问题;强化执业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健全培养培训制度,提高乡村医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其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负责接诊、出诊、巡诊等基本医疗服务工作;指导残疾人康复;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及区市级医疗机构。
2、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鼓励开展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3、开展爱国卫生及健康宣教。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防病知识,促进农村居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群众自我保健的意识和能力;鼓励开展中医药文化科普活动;宣传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协助社区居委会制定和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计划;协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村”的建设。
4、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职责。协助开展新农合工作的政策宣传、参合费用的收缴等;负责收集、填报有关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各街道办事处)
(二)全面落实社区卫生室布局规划,合理配置乡村医生。
1、社区卫生室的规划设置和建设标准。按照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和《关于村(居)卫生室布局规划及建设方案调整意见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规划的通知》明确的设置要求和建设标准,按规定时限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标准化建设。规划内社区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应不低于80平方米;具备通水、通电、通路、通电话、通网络等基本条件,实现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观察室“四室分开”。完成规划内社区卫生室考核验收,为全面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做好充分准备。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2、社区卫生室的命名。社区卫生室名称统一为××街道××社区卫生室。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乡村医生的配置原则。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原则上按每服务1000人不低于1名乡村医生配置,居住分散的行政社区可适当增加;对于乡村医生人员相对富余的地方,鼓励采取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选用。根据妇幼卫生工作需要,适当选配女性乡村医生。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规范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的准入。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并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获得相关执业许可。
对一村多室的卫生室人员进行整合,实行街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男不超过65周岁、女不超过60周岁,健康状况良好,无不适宜乡村医生岗位的疾病。有条件的社区可对超过年龄以及超出配备比例的乡村医生进行返聘,所产生的费用由社区自行负担。对不愿参加一体化管理或经考核不适合参加一体化管理的乡村医生,可自愿保留原卫生室,自主经营,但不能享受推行街居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相关政策。具体人员整合管理办法由区卫生局制定。
在社区卫生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护士参照乡村医生执业类别执业,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程序申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2、严格乡村医生的执业管理。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乡村医生准入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新进入社区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等行为。乡村医生执业实行动态调整制度,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各社区实际医疗服务需要,定期按年度在规划框架内进行适时调整。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强化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将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纳入管理范围,对其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社区卫生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科学划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将劳务密集型的公共卫生项目主要安排给社区卫生室承担。加强对社区卫生室实施基本公共卫生项目的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在其服务的社区公示,并将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卫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社区卫生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4、加强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积极推进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一体化管理,在不改变乡村医生人员身份和社区卫生室法人、财产关系的前提下,由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对社区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药品、设备、财务和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规范管理。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要通过业务讲座、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乡村医生的技术指导,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和财务管理进行日常监督。社区卫生室的财务和资产与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在区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下对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考核,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积极性。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5、加强社区卫生室信息化管理。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医药卫生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完成社区卫生室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加强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乡村医生及社区卫生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建立统一规范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实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逐步实现社区卫生室基本医疗、公共卫生、药品采购配备使用、新农合报销等业务工作一体化的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电政办)
(四)将社区卫生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加快推进社区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年年底前,全区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不得配备使用非基本药物。其所配备的基本药物由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负责供应。根据农村卫生服务需求,创造条件,逐步将其他符合全区规划要求的社区卫生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其补偿办法按照《关于印发<区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实行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药监分局)
2、将社区卫生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年年底前,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全部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将其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社区卫生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一般诊疗费结算实行“总额控制,据实结算,超支不补”方式支付。加强对新农合支付社区卫生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五)完善乡村医生补偿、退出机制。
1、建立健全多渠道补偿政策。根据乡村医生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多渠道予以补偿。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合理补助。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村医生的职责、服务能力及服务人口数量,明确由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具体内容,并合理核定其任务量,确保与其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相适应。根据实际工作量,从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按不低于40%的比例统筹安排社区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所需经费,并按照绩效考核、以考定补的原则予以核拔,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
新农合支付政策调整。在综合考虑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众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的补偿作用。对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国家、省、市部署要求,村卫生室设立一般诊疗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为6元/人次。将所有参合人员到社区卫生室就医的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采取总额预付方式,新农合基金支付90%,个人自付10%。预付总额暂按社区卫生室服务参合人每人每年就诊2次进行计算,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完成工作量,考核后拨付,具体拨付方式由区卫生局会同区财政局研究提出意见,报区医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执行。社区整体参加了城镇居民医保的居民,其在规划内社区卫生室就诊产生的一般诊疗费,由医保定点的一体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纳入医保门诊统筹统一结算管理,除参加新农合保险之外的一般诊疗费由卫生、物价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专项补助。按照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区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及实行新农合门诊报销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执行。补助水平与当地村干部的补助水平相衔接。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发展和改革局(区医改办)、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物价局)
2、建立乡村医生动态退出机制。在乡村医生执业注册考核中不合格者或本人自愿申请退出乡村医生队伍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予以注销乡村医生执业;对达不到执业标准的人员逐步分流,逐步实现乡村医生的新老更替,稳定乡村医生队伍。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
3、建立一体化卫生室乡村医生管理体制。凡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自年龄到期当月停止发放政府补助,不再办理相关聘任手续,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规定,不得以机构法人和负责人名义独立执业;已加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但不到规定年龄,本人又申请退出的乡村医生,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列》和区域卫生规划规定执行;本次未加入一体化管理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或男性年满65周岁、女性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在政策范围内允许继续执业。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六)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区卫生行政部门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做好乡村医生在岗培训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评估工作,对在社区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结合实施“卫生强基”工程,选派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社区卫生室带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卫生院要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计划,通过业务讲座、临床带教和例会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社区卫生室的业务指导。乡村医生定期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积极参加岗位培训。采取多种方式支持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促进向执业(助理)医师的转化。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区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有计划的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定向委培的要优先及时补充到社区卫生室。通过后备力量建设、吸引适宜人才到基层服务等多种方式提升乡村医生的服务水平。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社区卫生室工作。结合全科医生制度的建立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探索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衔接。
(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
(七)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
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乱收费、摊派、集资。支持乡村医生依法执业,坚决打击非法行医,为乡村医生创造良好的执业环境。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和表彰。
(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区卫生局)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作为医改的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确保顺利实施。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协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导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推进。
(二)落实资金投入。
区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完善对乡村医生补偿以及社区卫生室建设等方面所需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5
20xx年我室传染病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完成了上级下达的各项任务,顺利通过了年终工作的检查,为了将今年的传染病管理工作做好,制定以下工作计划:健全规章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相关法规,以及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2、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条例,建立和健全疫情管理和报告制度,组织制定各项疾病预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严格督促检查,规范化管理
1、做好传染病疫情管理和报告工作,每日有专职人员负责全场传染病报告卡的收集、审核、上报、订正(查重)工作,定期检查、指导和督促各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管理和报告以及死亡病例报告工作。2、每天到各医疗机构进行签收传染病报告卡,并在签收的同时审卡填报内容,保证内容完整;对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以及某些特殊病例可及时对病人进行调查,在不能排除的情况下,及时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疫情。
3、抓好传染病的发现、登记、报告工作。定期开展传染病的漏报检查。进一步加强传染病报告时限的落实工作,必须做到各负其责,抓好各个环节。
4、每月在全场通报上月疫情报告情况(包括疫情动态,迟报、漏报的检查结果,并做出惩罚通告)。
5、做好全场疫情报告和死亡病例报告工作,接到疫情报告卡和死亡病例报告后按规定时限通过国家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网络报告。
加强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1、利用宣传栏、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定期举办传染病防治知识专栏,根据传染病特点和季节性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发放宣传小册子,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等,提高人民群众的'防病知识和能力。
计划全年给医务人员培训传染病知识不少于4次,以提高全员对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水平,加强传染病的报告意识。
加强业务知识和现代管理知识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
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五认真做好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我场的疫情管理和报告的检查工作,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搞好疫情调查工作。
xxx卫生室
20xx年1月14日
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6
一、本年度公共卫生项目上本村卫生室应做到:
1、继续开展生命知识,农村基本卫生知识的传播工作,使广大农民群众了解并掌握最基本的卫生知识,提高自我防范能力。
2、继续宣传协助《儿童计划免疫》工作,使广大农民加强疾病预防能力,科学的、有计划的接种疫苗。
3、加强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工作,提高我村广大农民对疾病的预防知识。
4、加强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民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主动地进行预防接种。
5、加强广大农村妇女的妇幼保健工作,使广大妇女了解四期保健,提高卫生防护意识,减少一些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损害。
6、继续宣传传染病知识的'普及工作,甲型H1N1流感手足口病的防治知识宣传。提高广大农民的自我防范意识,改陋习、讲卫生。
7、宣传学习结核病、艾滋病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预防知识。
8、利用世界卫生日、爱国卫生运动等活动进行健康教育,使广大群众更多地从不同方面了解生命知识,懂得预防疾病的知识。
9、做好20xx年度出血热疫苗接种情况。
10、积极配合秦镇卫生院各项工共卫生项目工作。
二、本年度合疗上本村卫生室应做到:
1、我村卫生室应充分利用秦镇卫生院会议、标语、宣传栏、典型事例等方式使合疗政策落实到每家每户,尽量做到人人皆知。
2、我村卫生室按照规定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举报信箱、监督举报电话和固定公示栏
3、我村卫生室每月应及时上报合疗报销金额,为老百姓创造更好的合疗服务政策,并且能够积极配合秦镇卫生院合疗各项工作。
三、本年度临床上本村卫生室应做到:
1、门诊登记一般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等内容应清晰、完整,并与处方记载相一致。
2、对需上报的传染病病例要做出明显标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疫情上报后,在门诊登记相应处加盖疫情已报章。
3、对14岁以下儿童要登记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及病人其所在学校、班级等内容。
4、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
5、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村公共卫生工作计划7
一、主要工作任务
依照健康教育工作规范要求,做好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各项工作任务。围绕甲型流感、艾滋病、结核病、肿瘤、肝炎等重大传染病和慢性病,结合各种卫生日主题开展宣传活动。特别是积极开展“世界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预防接种日”、“防治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卫生主题日宣传活动。继续做好针对村民的艾滋病结核病防治项目宣传、根据《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群众性的健康安全和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加强健康教育网络信息建设,促进健康教育网络信息规范化。加强健康教育档案规范化管理。
二、主要工作措施
1、举办健康教育讲座
每季度定期开展健康教育讲座,全年不少于4次。依据居民需求、季节多发病安排讲座内容,按照季节变化增加手足口、流感等流行的内容。每次讲座前认真组织、安排、通知,在讲座后接受咨询、发放相关健康教育材料,尽可能将健康知识传递给更多的居民。
2、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活动
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世界卫生日、全国碘缺乏病日、世界无烟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精神卫生日、世界糖尿病日、世界艾滋病日等各种健康主题日和辖区重点健康问题,开展健康咨询活动,并根据主题发放宣传资料。
3、办好健康教育宣传栏定期对健康教育宣传栏更换内容。每年度不少于6次。将季节多发病、常见病及居民感兴趣的健康常识列入其中,丰富多彩的'宣传健康知识。
4、发挥取阅架的作用
卫生室设健康教育取阅架,每月定期整理,将居民需要的健康教育材料摆放其中,供居民免费索取。
三、健康教育效果评估
对辖区1%的人口科学规范的进行一次健康知识知晓、技能掌握、行为形成情况和健康需求等内容的健康教育效果评估。设计健康教育调查方案、调查问卷、评估总结等工作。
四、健康教育覆盖
计划于20xx开展的健康教育讲座、公众健康咨询活动、发放健康教育资料等工作的受教育人数覆盖辖区人口的50%以上,争取让更多的居民学习到需要的健康知识,从根本上提高居民自身的健康知识水平和保健能力,促进人们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
村卫生室健康教育工作计划三
一、工作目标
通过建设标准化和规范化村卫生室,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医疗预防保健网底,全面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工作计划。使全县村级卫生室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医疗活动明显规范,公益性质得到体现。为实施新农合门诊统筹奠定基础,从而满足人民群众预防保健及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的卫生工作方针,深化农村卫生体制改革,优化农村卫生资源配置,逐步缩小城乡卫生差距,满足农民不同层次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从整体上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建设范围
全县所有尚未建成标准化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原则上均应按“一村一室,”的要求,全面建设规范化村卫生室。未设置村卫生室的行政村,其基本医疗、防、保健服务由卫生(分)院或相邻村卫生室提供。人口超过1000人,且交通不便的行政村,可增设一个卫生室。
四、创建方式
(一)建设标准。规范化村卫生室医疗用房使用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实行诊室、药房、治疗室和观察室四室分开。
(二)选址要求。规范化村卫生室应建在人口集中、交通方便、便于群众就医的处所,原则上设在村部或学校附近。以当地群众步行30分钟能到达为宜,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适当距离。
(三)运行管理。规范化村卫生室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由乡镇卫生院按照“八统一、两独立”的原则,对其人员、业务、药品、财务等实行一体化管理,即:统一机构设置、统一房屋建设、统一人员准入、统一药械购销、统一财务管理、统一业务管理、统一制度建设、统一档案规范、财务独立核算、责任独立承担,工作计划《村卫生室工作计划》。规范化村卫生室经考核合格,可确定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五、工作步骤
(一)试点阶段(20xx年2月至20xx年5月)
县卫生局选择一个乡镇进行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试点,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
(二)全面建设阶段(20xx年5月至20xx年)
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进行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12月份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使全县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走上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奠定基础。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开展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是县委、县政府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卫生工作方针,关心农民健康、保护农村生产力的具体体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如期完成。
(二)明确职责。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是卫生民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任务重,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县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全县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总体规划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工作制度,指导各乡镇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负责制订辖区内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具体规划,并组织落实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工作,及时解决规范化村卫生室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村民委员会要为规范化村卫生室提供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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