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临时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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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临时救助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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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临时救助工作总结范文

乡镇临时救助工作总结范文1

  一、目标任务

  从年起,在全市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对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实施临时救助,帮助低保边缘群体、低收入家庭解决特殊困难。将临时救助制度的建立实施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不断总结完善,逐步达到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日常生活中因各种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临时救助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救急救难、拾遗补缺的原则。

  (三)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

  (六)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三、救助范围和对象

  凡具有本辖区户口并居住,因临时性、突发性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困难家庭。主要包括:

  (一)在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

  (二)虽然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供养及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三)家庭成员中有患危重疾病,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种医疗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后,因个人负担高额医疗费,直接导致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城乡困难家庭。

  (四)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发生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人身伤害,严重影响基本生活并缺乏自救能力的城乡困难家庭。

  (五)因子女在高中阶段上学或被国家国民教育正式录取的应届大学生,经各级救助帮扶后,仍然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城乡困难家庭。

  (六)在越冬取暖、元旦春节等特殊时期,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

  (七)在本辖区居住并有固定住所,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农民工等人户分离家庭。

  (八)当地政府认为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九)因打架斗殴、吸毒、赌博、、酗酒、自杀、器官移植、康复医疗等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暴等自然灾害,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四、救助方式和标准

  临时救助可采取现金或实物救助与提供服务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发放或由民政部门以抚慰形式直接救助,每年每个家庭原则上救助一次。救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当地财政状况、救助对象困难程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分类救助,原则上每户每次救助不超过元。救助标准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五、救助申请和审批

  (一)临时救助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并出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家庭成员收入和致困原因等证明材料。

  (二)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受理临时救助申请,负责在本辖区组织入户调查、评议公示,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入户核查走访,对上报材料进行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应当在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突发性、特殊性情况需应急救助的,可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先救助后补办审批手续。

  六、救助资金筹集和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临时救助,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临时救助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并不断加大资金投入。

  (二)从民政部门发行的社会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中,每年提取用于临时救助。

  (三)在保证城乡低保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以从县级配套的城乡低保资金中提取5%的临时救助资金。

  (四)从接受的非定向社会捐助资金中,每年列支一部分资金用于临时救助。

  各县(区)要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帐,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非定向社会捐助的物品实行无偿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相收费或转卖,不得侵占、贪污、挪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临时救助资金和物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七、救助管理和监督

  (一)临时救助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完善审批程序,严格审核,健全档案,规范帐目管理制度;财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落实和监管工作;监察、审计部门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发放的监督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二)市民政、财政部门要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防止工作的不规范和随意性,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三)临时救助工作人员要依法办事,对、、、违规办理临时救助的经办机构和工作人员,要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应由当地政府审批机关给予批评教育,并追回冒领的救助款物,取消再次申请临时救助的资格。

乡镇临时救助工作总结范文2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救助工作程序,方便群众办事,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办发[]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按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以“广覆盖、保基本、救重点、多层次、可持续”为指导方针;遵循“政府主体救助、公平合理、及时绩效、部门配合社会帮扶救助”的原则;建立以“资助参保、门诊救助、住院救助、临时救助”为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更大限度地满足我县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

  第二章工作机构

  第三条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民政办负责本地医疗救助审核,村(居)委会负责协助做好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

  第四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的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规划;

  (三)制定医疗救助各项工作制度;

  (四)负责医疗救助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五)负责指导乡镇等基层单位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六)编制医疗救助基金预算,负责基金的管理、分配使用及发放;

  (七)负责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及时对救助对象实施救助;

  (八)负责部门之间有关医疗救助工作的协调。

  第五条乡镇民政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上级医疗救助工作规划在本乡镇的落实;

  (二)负责本乡镇医疗救助对象资格的审查和上报,做好部分应急性医疗救助工作;

  (三)负责部分通过民政网络发放的医疗救助资金的发放;

  (四)负责本乡镇报表统计、数据上报、信息录入和档案管理;

  (五)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医疗救助工作,负责本辖区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的协调;

  (六)上级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居)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医疗救助管理机关的委托协助做好救助对象的评议、审查、上报工作;

  (二)协助做好资助参合参保的有关工作;

  (三)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门诊医疗救助点的管理;向上级反映本辖区居民医疗救助情况;

  (五)向本辖区居民宣传医疗救助政策;

  (六)上级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医疗救助服务机构

  第七条持有合法行医许可证明的医疗服务机构先提出申请,经县民政局、卫生局审查合格并由县民政局授牌,方可作为医疗救助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定点医疗救助服务机构要按照我县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基本标准和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规范化建设,按照市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开展医疗救助工作。

  第九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应建立统一结算平台,按照政策制订面向救助对象的减免优惠标准、优惠措施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加强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的管理,帮助求医救助对象合理用医、用药,节约成本,合理使用救助资源。

  第十一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应在实施医疗救助过程中,建立针对救助对象用医、用药明细台帐,与民政部门建立定期审核结算机制。

  第十二条医疗救助服务机构针对困难对象的基本用医、用药应符合国家关于医保医药管理的规定。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和不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医疗救助对象

  第十三条凡持有我县居民户口,居住在我县境内的下列人员作为医疗救助对象:

  (一)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农村五保对象。

  (四)百岁老人及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五章医疗救助的内容、标准及办理程序

  第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采取资助医疗救助、门诊医疗救助、住院医疗救助、医疗四种方式。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的标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及医疗救助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

  第一节资助救助

  第十六条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资助对象: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予以全额资助;对其他低保户酌情资助。

  (三)办理程序:按县农合办规定,在年度参合时间内,由乡镇民政办根据县民政部门审批核定的对象名单,与乡镇农合办衔接,统一办理本乡镇资助参合对象的参合手续。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根据乡镇民政办办理参合凭据、名单将资助资金拨付至县农合办指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资助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低保对象。

  (二)资助标准:对于城镇三无对象和城镇低保对象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照国家规定的普补和特补标准到位后,对个人缴费不足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三)办理程序:城镇低保对象按县医保站规定,在办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间内,救助对象向其户口所在地社区(乡镇)居委会,出示有效《城市低保金领取证》,经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核定,确属资助对象的,缴费时按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核定的标准减免,并进行相关登记。年度参保工作完成后,以乡镇统计将资助参保对象名单及参保凭证送县医保站,经审核后,将所有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拨付至城镇居民医疗统筹基金财政专户,资助资金从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节门诊医疗救助

  第十八条救助的对象及标准

  (一)日常门诊救助;对农村五保户、城市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需长期维持院外治疗的重病人员和75岁以上城乡低保老人,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对患糖尿病(Ⅱ型)、高血压(有心、脑、肾、眼并发症)、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生活不能自理或长期卧床不起)、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炎、类风湿(有关节变形)的慢性病中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每年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1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三)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对患有恶性肿瘤、尿毒症、白血病、肝硬化晚期腹水和系统性红斑狼疮等特大疾病的农村五保户和城乡低保户,因经济困难和治疗效果等因素影响,没有住院治疗的,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发放500元的《医疗救助证(卡)》,用于门诊和购药。

  第十九条门诊医疗救助按如下程序进行办理:

  (一)日常门诊救助每年2月由各乡镇民政办将符合条件人员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每年3月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审核名单填写《门诊救助证》发到各乡镇民政办,再由乡镇民政办发到救助对象手中。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救助、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由救助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医院诊断证明、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复印件,填写《县特殊慢性病、特大疾病定额门诊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核实,向乡镇民政办申报,乡镇复审后上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后填写《门诊救助证,由乡镇发放至救助对象。

  第二十条门诊救助对象就诊(购药)时须出示《门诊救助证,结算时,由医院(药店)经办人员在《门诊救助证》上进行登记核减。此外,经办人员还须填写好《门诊医疗救助优惠卡,记录优惠金额等有关情况,由患者签名或盖章,并附处方等凭证,用于同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

  第二十一条门诊(药店)应按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规定的基本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实施诊治,超越该范围的不纳入优惠范围。

  《门诊救助证》不取现,限额之内的优惠金额指标不结转下年度。

  年度内享受过住院医疗救助或临时医疗救助的,不再纳入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其中一种门诊救助。

  第三节住院医疗救助

  第二十二条住院救助是指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户住院后在其获得新农合补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助、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对其个人自付部分进行的救助。

  第二十三条患者出院结算前须向医院提供《住院救助认可书》,出院结算时,同时办理住院救助兑付手续。《住院救助认可书》凭医院住院诊断书或下级医院转诊证明、《五保证》或《低保证》、身份证、户口簿在县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开具。

  第二十四条对农村五保户和农村低保户,在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50%和20%;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救助比例分别为20%和15%。

  第二十五条对城市低保户已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5%,其中三无人员和城市低保户中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救助按20%救助。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救助对象患病住院,救助比例为10%。

  第二十六条农村对象住院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xx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城镇对象单次救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500元,年内多次住院的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3000元。对五保、三无对象自负部分在最高限额内,给予全额救助。

  第二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所垫付的住院医疗救助费用每半年与县救助管理局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向县救助管理局申报结算已垫付的救助费用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住院医疗救助认可书》、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结算单据、医保或新农合住院费用补助详单(提供农合办或医保站的复印件)。

  (二)住院救助费用结算单(住院病人签字和医院盖章),定点医疗机构向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提供在院病人住院医疗救助的'材料必须真实、齐全,否则不予认定。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期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报送上月和本年度在本医疗机构所发生的住院救助费用的月报和年报表。

  定点医疗机构每季度的第一个月要在本单位张榜公布上季度在本单位发生的住院医疗救助情况,包括: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所患疾病、住院费用、救助金额等。

  第三十条在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和新农合基本医疗目录和诊疗项目之外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住院救助计算范围。

  救助对象在县以外医疗机构住院,审请住院救助须在三个月以内,由本人持书面申请报告、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五保证)、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医保或新农合补助凭证,填写《县在县外医院住院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

  第四节临时医疗救助

  第三十一条救助范围:我县农村五保户、城乡低保对象以外的其他低收入家庭成员,其家庭成员因患白血病、尿毒症、恶性肿瘤或其他病种住院,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院费用在获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减免及其它政策性补助后,剩余自付的当年度的住院费用,农村超过一万元以上,城市超过二万元以上的可以申请救助。

  第三十二条救助标准:按照家庭困难程度、患病情况、住院费用多少,农村按不低于5%-1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市按不低于2.5%-5%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费用越高,救助比例越低,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第三十三条办理程序:申请临时医疗救助须在三个月之内由本人或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疾病诊断证明、住院发票复印件等,填写《县临时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经村(社区)初审、乡镇复审后,由乡镇报县社会救助管理局按季审批,审批后将救助金直接发放到救助对象,救助资金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列支。

  因大病医疗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照家庭困难程度和患病情况分类给予一定数额的临时医疗救助。最高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元。

  临时医疗救助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本地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当年收入的10%。

  第六章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监管

  第三十四条城乡医疗救助资金来源包括上级拨款、本级预算资金、福利彩票资金和慈善资金。

  第三十五条城乡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财政部门在财政社保专户中建立医疗救助基金专账用于办理资金的汇集、核拨、支付等业务。

  民政部门设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救助资金发放专账,用于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核拨、支付和发放业务,并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基金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明细台账。

  第三十六条合理规划,科学使用好医疗救助资金,参照上年度医疗救助资金总额,合理划分各专项医疗救助资金的比例。

  第三十七条集中供养五保对象门诊救助金以及小额临时救助金,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拨付各乡(镇,场),由乡(镇、场)民政办直接发放。

  第三十八条门诊救助金、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救助金,定点医疗机构定期与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结算,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直接将救助金拨付到医疗机构帐户。

  第三十九条参合参保资金经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核后,将资金分别拨付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和城镇居民医疗统一等基金专户。

  第四十条较大额临时救助和县外医疗的住院救助由县社会救助管理局直接发放。

  第四十一条县社会救助管理局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医疗救助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收支计划,报政府批准后此行。

  第四十二条救助资金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操作,县民政、财政、审计、监察、卫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其中,财政、审计、监察部门应对城乡医疗救助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第七章附则

乡镇临时救助工作总结范文3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我区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享受临时救助:

  1、城乡低保户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

  2、在城乡低保制度和其他专项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因病、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性事件等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月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20%以内的家庭);

  3、经区政府认定的应当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人群。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行为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3、区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按照申请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强弱分别救助。具体为:

  1、患病救助

  ⑴城乡低保对象因患重大疾病,经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补偿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低保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xx元的救助,低保非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城乡“三无”常补对象因病住院需护理所产生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给予救助。

  (2)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患重大疾病,经各类医疗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补偿后,其医疗费自付部分超过50000元,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其困难程度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救助。

  (3)40%精简退职人员医疗费用按总费用的三分之二进行救助。

  2、突发性意外灾害救助

  (1)城乡低保对象因发生住宅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居住房屋因灾害严重损毁流离失所的,给予不超过20xx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给予不超过4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城乡低保边缘户家庭因发生住宅火灾、溺水、雷击、车祸(无责任者)等突发性灾害,导致家庭财产严重损失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居住房屋因灾害严重损毁流离失所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救助;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给予不超过20xx元的.一次性救助。

  3、助学救助

  (1)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的,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任何助学救助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低保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xx元的助学救助,低保非常补对象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助学救助;

  (2)低保边缘户家庭子女在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专科院校就读的,在校期间家庭生活困难,且在一年内未获得任何助学救助的,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一次性500元的助学救助。

  4、丧葬救助

  (1)城乡“三无”常补对象丧葬费用按从简原则,实行实报实销;

  (2)40%精简退职人员丧葬费用按其去世前四个月的救济费总额给予救助。三、申请审批程序

  我区困难居民发生临时性、突发性生活困难,应首先向各街办(镇、场)提出救助申请,从各街办(镇、场)关爱基金中给予救助,具体救助标准和程序由各街办(镇、场)制定。经各街办(镇、场)关爱基金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临时救助。

  1、申请临时救助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各街办(镇、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提供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或收入证明,以及单位和社会救助帮困的情况证明,如有其它能够证明其困难程度的有效证明材料应如实提供。遇突发事件的还应提供突发事件(故)证明或现场目击证明材料。

  2、各街办(镇、场)自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由各街办(镇、场)填写《市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提出初步意见后连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部门。

  3、区民政部门自收到各街办(镇、场)上报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救助金额在20xx元以上的,须提交区社会救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家庭,通知各街办(镇、场)在申请救助家庭户籍所在社区工作站(村、家委会)张榜公布。无异议的,按照批准的救助金额一次性发放给申请救助家庭。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临时救助同一事由,一年内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每年申请临时救助的次数原则上不能超过两次。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1、资金筹集。临时救助资金以省、区两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为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的长期连续使用,年区财政暂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0.24元/人每年,筹集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今后,根据经济发展逐年加大资金投入。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帐户,专项使用。

  2、资金管理。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临时救助资金由区民政局转给各街办(镇、场),再由各街办(镇、场)打入救助对象“一卡通”或银行存折,实行社会化发放。临时救助资金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提高水平。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临时救助制度作为最低生活保障、专项救助、社会互助制度的有效补充,对于缓解低收入群众各种突发性困难具有重要作用。全区各相关部门要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要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使困难群众和社会公众了解临时救助政策、了解申请受理程序、了解救助实施效果,不断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水平。

  2、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区民政部门负责临时救助的管理与审批工作;区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预算安排本级财政资金;区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城乡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各街办、朝阳农场要做好关爱基金救助和临时救助的衔接工作,负责临时救助受理、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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