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艺经纪合同范本

时间:2024-08-01 09:40:20 合同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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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艺经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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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对我们的帮助越来越大,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知道吗,写合同可是有方法的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演艺经纪合同范本,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演艺经纪合同范本

演艺经纪合同范本1

  甲方: (经纪人) 乙方: (艺员)

  住址: 性别: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代言、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 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演艺、宣传及其他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_______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0、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乙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合同期内,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合同期满后,乙方应补足退出的年限。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奖金和其他各项收入(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50%,剩余50%由甲方支配,该50%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2、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4、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一切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违约方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并将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00%赔偿另方,并继续履行合同;

  2)甲乙双方如单方面无故终止合同,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00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由甲方住所地法院管辖。

  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指印后生效。

  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盖): 乙 方(签盖):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演艺经纪合同范本2

  影视有限公司和中国公民 小姐/先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精神,通过友好协商,就 影视有限公司为 小姐/先生提供演艺经纪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 立约人

  1.1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中国香港地登记注册,其法定登记地在中国香港 ,商业登记号码为 ,法定代表姓名 ,职务 ,国籍 。

  1.2中国公民 (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住宅电话 ,手提电话 。

  二、 甲、乙双方就甲方为乙方提供参与演艺业务有关的经纪服务进行合作。

  2.1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乙方从事演艺事业的独家及唯一经纪人。

  2.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为甲方独家提供演艺服务。

  2.3本条演艺业务的内容包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并为之允许的电影、电视、录影、广告、舞台、演唱、录音、剪彩、广播、灌录唱片、登台演出、模特、电台访问或录音,亲自出席宣传推广工作及有关演艺事业需要的活动。

  三、 在合同有效期及顺延期,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人服务,甲方负责安排乙方演出及有关工作事宜,乙方向甲方提供演艺服务,乙方遵守甲方的工作安排和合理的工作要求。

  3.1经乙方同意,甲方拥有安排、接洽签署一切与乙方有关的演出工作事宜的权利,甲方签订的与乙方演艺工作有关的合约和细则,在守法、合法并事先知会乙方的前提下,乙方应全心全意贯彻执行上述委派的工作。

  3.2乙方承诺并保证自签定本合同之日起,无论是否收取报酬,不直接或间接与任何第三者承诺并签订,参与任何与本合同有抵触或损害甲方利益的任何活动、文件或任何演艺事项。

  3.3不论有无报酬,在合约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与任何人及公司签订或口头同意参与、发展或允许乙方形象、照片、名字等任何其它与演出及宣传有关的工作,商品及其它事宜。

  3.4在合约有效期内,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有关名字,映像、照片、动画、形象及声音的专有使用权,乙方同意甲方拥有一切在世界各地履行本合约的任何演艺工作的产生或由此而产生的表演权、版权及其它知识产权,无论上述产权是否实际存在、产生或出现。

  3.5乙方同意为证明甲方拥有本合约内所列各项权益而签订的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3.6乙方自备各种有效旅行证件,甲方协助并负责办理乙方因工作需要而前往中国境内外的旅行事宜。

  3.7乙方遵照甲方要求加入有利于工作的非政治性团体,但上述团体应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的社会团体。

  3.8乙方有权拒绝违法和色情、暴力、身体暴露及其它有损乙方人格、名誉和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表演、演出及其它工作。

  四、 甲、乙双方除担负本合同内的其它责任外,双方应各自负责完成以下各项事宜。

  4.1甲方

  1、 必须全力协助乙方在演艺事业上发展,辅助乙方在各媒体的`宣传和推介。

  2、 负责乙方在中国境内、外工作期间的住宿及差旅补助,具体的补助标准及补助办法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3、 提供有利于乙方演艺事业的歌唱、舞蹈及形体健身等专业训练及其他各种训练,其费用由甲方支付,如乙方自行安排的训练由乙方自理。

  4、 向乙方提供国家规定的劳动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及其它应当享有的社会保险和社会福利。

  5、 向乙方提供因演艺事业需要的各种专项保险,其险种和保险费标准视工作情形,由甲、乙双方具体商定。

  6、 负责乙方在演出及工作期间的人身安全。

  7、 维护乙方的经济利益和名誉。

  8、 负责办理乙方委托的其它合理合法的要求。

  4.2乙方

演艺经纪合同范本3

  甲方:____________(经纪人)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地址:

  乙方:____________(艺员)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电话:

  传真:

  e_mail:

  地址: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为乙方的经纪人。双方同意按照以下列条款签订经纪合同,并严格遵守。有关合约内容如下:

  一、合同内容

  乙方聘请甲方为经纪人,在合同期间由甲方全权代理乙方涉及到出版、演出、广播、电视、广告、代言、电影、录音、录像等与演艺有关的商业或非商业活动,以及与乙方公众形象有关的活动。乙方为此支付甲方经纪费用。

  二、合同期限

  为期十年,自签约后立即生效,开始期以签约当天日期为准。

  三、合同期内,甲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甲方应努力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及其他方式宣传乙方,尽可能地提高乙方的知名度,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运作获得最佳效果,使乙方建立、保持良好的公众艺员形象。

  2、甲方在合同期间独家拥有乙方之名称、肖像及声音的商业和非商业的公众活动代理权,并拥有乙方录制演唱之音乐制品(含录音带、cd、vcd、ld、mp3及其他由于科技发展而使用的新型载体之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等相关事项的代理权。

  3、甲方有权安排乙方的'所有演艺工作并作为乙方的委托代理人签署有关演艺合同,但合同内容应征得乙方的同意。合同期间,甲方对乙方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象、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活动相关之活动拥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由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但是必须充分考虑到乙方的身心状况和劳动强度,在乙方可以胜任的情况下,乙方应参加甲方安排的演艺活动。

  4、乙方从事商业性演艺或非商业性演艺活动的有关工作酬劳,如果第三方拖欠、欠款或拒付时,甲方应尽力协助追讨,并承担相应的损失比例,但不负责赔偿。

  5、甲方安排乙方在重要场合演出或参加其他活动时,甲方有义务派出宣传人员陪同前往,以保障宣传效果。

  6、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乙方可以立即与甲方取得联系。

  四、合同期内,乙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1、乙方在合同期内,应根据甲方的安排进行演艺活动。

  2、乙方有权参加与其本人有关的歌曲创作、制作、宣传、演出等一切与演艺事业有关的相关活动的企划过程并了解收支情况,表达个人意愿。但是一经甲乙双方商定确认,乙方必须遵守,按照甲方提出的方案安排日程、企划、定位、筹备、训练、录音、录像、宣传等内容,不得借故拖延或拒绝。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为商业目的为甲方指定范围以外的个人或机构录制任何歌曲,不得以任何目的、任何形式擅自参加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公众活动,不得向任何个人或机构提供与商业或非商业演出、形象展示有关的照片,不得擅自实施整形手术(包括面部、身体、发型等)。

  4、在甲方安排的演出、录音、录象、拍摄专辑、制作mtv等活动中,资金应由甲方负责安排,乙方应全力配合甲方。

  5、乙方在其非演出事业等情况下发生的收入归乙方所有,与甲方无关。如乙方的受赠、继承、买卖有价证券、个人投资等。

  6、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包括呼机、手机等,以便甲方可以立即与乙方取得联系。

  7、乙方有权在涉及公民的基本权力和义务的领域内享有权力、承担义务,对此甲方不得干涉。

  8、乙方有权按照《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劳动的权力、义务以及休息。如果因为演艺事业的特殊要求需要加班加点的,乙方有权进行合理的休息。

  9、乙方应自尊、自重、自爱,在甲方的协助下慎重对待自己的言行,以使自身的公众形象得到尽可能的维护和提高。乙方在向新闻媒体以及任何个人、机构公布自身的隐私、立场、观点时,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

  1、在合同期间,乙方不得聘请任何除甲方之外的任何第三方担任其演艺事业的经纪人。

  11、方有权对自身的企划、定位、外型等事宜提出建议并与甲方协商解决。

  12、乙方将承担保密义务,确保任何与甲方合作的内部事务不以任何形式、渠道对外公布。

  13、乙方如果因为不可抗力退出演艺事业,复出后应继续聘请甲方担任经纪人,除非甲方拒绝或因个人问题不能继续胜任。

  五、酬金、税费:

  乙方从事商业或非商业演出活动及有关工作之酬劳(限于货币、实物等),应有甲方代为收取并支付相关个人所得税。

  如遇乙方自行收取酬劳之情况时,乙方同样在收取酬金后两周内主动支付甲方。待甲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乙方收取税后酬劳的3%,剩余7%由甲方支配,该7%包括乙方演艺事业运作费用和甲方的经纪人代理费。

  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继续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如因甲方原因使得乙方的演艺事业受到不应有的负面影响时,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解除本合同。

  3、甲乙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变更时应采取书面形式。

  4、如因乙方原因使得其不再适合从事演艺事业(身体、名誉等遭受损害),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意外使身体或外型受到伤害并影响其外在形象时,甲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6、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有损乙方公众形象的行为,否则,乙方有权决定继续或终止本合同。

  七、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之原则进行合作,一旦出现纠纷,应尽可能地协商解决,但是发展到只能用终止合同的办法才能解决问题时,应该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不能诚实履行合同及违反合同条款时,视违约情节,按照下列条款单独或并处:

  1)延迟或停止违约方一切或者部分演艺、宣传等运作活动;

  2)将部分演出收入全部缴付守约方;

  3)罚款,罚款金额按照签约以来历年累计收入总额的3%计算,并继续履行合同;

  4)终止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人民币1万元整。

  八、纠纷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之间的任何合同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以诉讼方式予以解决。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北京市公证处保存一份。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经北市公证处公证后生效。本合同效力溯及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十、补充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无正文。

  甲 方(签盖):____________ 乙 方(签盖):

  甲方签约日期:____年 _______月 _______日 乙方签约日期:____年 ________月 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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