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

时间:2024-12-13 08:40:26 实践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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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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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

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1

  (一)互联网金融通过金融脱媒能够大大降低交易成本

  数量众多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缺乏抵押物、单笔交易金额小、边际业务成本高、违约成本较低引致较大道德风险等现象,因此传统金融机构偏向于向大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商业性”与“普惠性”冲突成为普惠金融发展的最大障碍。而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能够有效降低小微企业获取金融服务的交易成本,有助于缓解这一障碍。

  互联网技术手段与金融服务的结合使得金融资源交易双方的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度急剧增强,促使金融中介的作用不断弱化,信息不对称现象逐渐消除,金融资源配置脱媒逐渐兴起。例如,互联网金融主流业态P2P网贷平台的金融服务交易双方能够利用网络平台自行完成资金的匹配、定价和交易,原来提供对称信息服务的金融媒体不复存在,信息获取成本大大降低,金融服务交易效率显著提高。

  (二)互联网金融借助互联网技术实现产品和服务的普惠覆盖

  首先,从覆盖的区域来看。传统金融机构一般通过增设营业网点的方式来扩展自身的服务范围,由于增设营业网点机会成本较高,传统金融机构将大部分网点资源配置到了城市商业中心区,导致经济落后地区的金融服务难以渗透。而互联网金融热潮可以克服金融服务难以全面渗透的弊端,即使经济落后地区没有银行营业网点,客户也能通过电脑、手机等终端工具寻找需要的金融资源。互联网的普及是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基础,图3是根据《xx年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绘制的。调研结果显示了xx年我国网民规模以及互联网普及率,截至xx年年底,我国网民规模已接近6.49亿人,互联网的普及率已经达到了47.9%。随着互联网技术在我国金融市场的全面推广,互联网金融的覆盖面也将远远超出实体机构的覆盖面,金融排斥问题将进一步缓解,金融普惠性水平将进一步提高。

  其次,从覆盖的服务人群来看。互联网金融的产品创新降低了客户准人门槛,无论是以小微企业为主的资产端还是低收人群体广泛参与的理财端,被传统金融排斥在外的弱势群体都能够通过接受金融服务来实现自身效用最大化。与传统金融机构相比,互联网金融企业另辟蹊径,利用互联网技术创造了一个以小搏大的机会,通过极低的边际成木来实现范围经济,普惠金融的内涵进一步凸显。

  (三)互联网金融超低边际成本有效保障普惠金融持续性

  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部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的载体之一,但商业银行的小微企业部在运营上的盈利性和普惠性存在冲突。如果要致力于普惠金融的推广,实现扶贫等社会目标,商业银行应该主要向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人者等弱势群体提供金融服务。而商业银行也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经营的最终诉求,只有实现企业盈利,才能持续运营,才能实现更广泛的覆盖,从而惠及低收人群体。普惠性和盈利性之所以存在冲突,究其原因,还是在于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部的社会目标与盈利目标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即致力于实现推广普惠金融的社会目标,利润最大化原则将被破坏,部门经营的可持续性遭到挑战;过度强调盈利目标,小微企业部门就丧失了普惠性追求,被重新赋子了贵族属性。

  互联网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实现了金融交易操作流程的网络化与标准化,极大地提高了业务处理速度,边际成木持续降低,为缓解二者的冲突提供了解决之道。第一,互联网金融通过提高支付效率,降低支付成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的支付方式以移动支付为基础,通过移动通信设备,利用无线通信技术、百计算等来完成支付流程,新兴技术的应用大大提高了社会支付效率,支付成木不断降低。第二,互联网金融能够整合信息资源,降低信息获取成木。互联网金融能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实现海量交易信息存储,再基于数据挖掘与处理技术将碎片式数据转化成有效信息,继而完成海量数据价值提取。基于电商平台的阿里、京东等消费金融模式就是将自身平台的数据优势与小额贷款相结合,通过电商平台中客户的经营数据,依托上述数据价值提取技术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并依此进行授信决策,大幅降低单笔授信成木。因此,互联网金融能够提高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低业务开展的边际成木,普惠金融发展的持续性得以保障。

  互联网金融回归普惠本质发展策略选择

  互联网金融的服务对象主要集中于金融需求的尾部市场,互联网金融与普惠金融又存在着内契合性,因此互联网金融要回归普惠木质,必须从市场结构人手,通过改变互联网金融需求市场的部形状,让互联网金融走上回归普惠木质之道。

  (一)延长客户长尾策略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驱动因素依然是金融机构能够取得可持续收益,而大规模的用户交易量是续收益的'必备条件之一。因此,延长服务对象需求长尾、扩大服务范围、实现范围经济是开展互联金融业务的发展导向。用户规模上升和交易意愿增强之间存在着螺旋上升、相互促进的关系,因皿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核心是吸引新投资者并增强交易意愿,提升用户规模和交易频率。一方面,互联金融企业要发挥创新优势,强调互联网技术在金融中的应用,改善互联网金融服务和产品质量,降客户的交易成木,优化资产供给,提高产品的收益,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投资互联网金融。另一面,互联网金融要结合自身能够突破时间与空间局限的特点,提高金融服务覆盖率,不断创新合适运营模式,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群体的金融服务诉求。互联网金融要基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优化户体验,不断探索新兴的运营模式,如图4所示,实现延长客户长尾目标。

  (二)加厚客户长尾策略

  能为服务对象创造更高水平的价值是互联网金融行业繁荣发展的必备条件之一,而高水平的价值源于互联网金融提供的相关业务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些决定了投资者的交易愿意。例如,20xx年阿里金融旗下的天弘基金基于支付宝平台推出了余额宝,在提供了与活期存款便利程度相当服务的同时,又为客户带来了比定期存款更高的理财收益,客户的交易数量几乎呈现指数增长。因此,如果采取有效措施提升投资者的交易意愿,每个投资者的交易数量和频率都会增加,如图5所示,互联网金融市场需求曲线整体呈现上升趋势,曲线尾部变得更加肥厚。

  (三)驱动客户长尾向下策略

  互联网金融凭借其高效率的支付体系、对称的信息服务、独立客观的第三方信用评级等优势,能够有效降低投资者风险,提高投资者收益,吸引更多金融交易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进行,从而引致大量资金从传统金融市场转向互联网金融市场,如图6所示,互联网金融客户需求曲线长尾不断向下。

  互联网金融回归普惠本质的路径选择

  (一)依靠大数据和云计算建设普惠金融发展服务机制

  通过现有大数据技术,对海量的交易支付、融资结算、资信风险评估等多方面数据进行收集和积累,充分提升金融数据挖掘能力。基于对客户数据的有效分析,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和收益偏好,设计出多层次的金融产品,提高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服务覆盖率,实现普惠金融目标。另外,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进一步智能化应用百计算技术,对每个客户的风险级别和风险敞口进行准确度量,降低非系统性风险发生的概率,增强普惠金融发展的持续性。

  (二)搭建互联网金融普惠导向发展的政策体系

  在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配套、强化政策贯彻落实的同时,适度放宽互联网金融准人标准,下放审批权限,并在分析前期国内外互联网金融发展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各层次的互联网金融公司突破传统金融“灌溉”模式,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高效、便捷、个性化定制等优势以覆盖小微企业等传统金融机构放弃的长尾市场,让尽可能多的群体获得与其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另外,从法律层面进一步界定互联网金融范畴,厘定发展方向,明晰交易主体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监管部门要在制度层面保证互联网金融普惠导向发展创新驱动力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进行互联网金融创新,适时开展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试点,并对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充分披露,通过有效的数据分析和资产组合规避风险,在此基础上提高普惠金融客户应对风险的意识和能力。通过政策、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构筑互联网金融普惠持续发展体系。

  (三)完善互联网普惠金融信用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惠及了以小微企业为代表的长尾金融市场。那么,如何针对长尾客户开展适度征信调查、风险控制已成为互联网金融长效、可持续发挥普惠功能的关键,普惠金融与互联网金融的紧密契合对征信提出了更紧迫的需求。一方面,开展普惠金融意味着客户层级的下移—小微企业和个人的信用风险相应加大;另一方面,以P2P和众筹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呈现较为典型的“自金融”特点,其关键环节就是投资方能在信息充分披露基础上作出自主决策,这就要依赖信用评估、征信服务作为其发展的基础设施。首先,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拓宽个人信用报告获取渠道。就现阶段而言,个人取得本人信用报告主要通过各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窗口,因此人民银行应尽快完善征信系统,开放公民信用报告接口,在公民授权的前提下,增加互联网金融企业获取个人信用报告的便利性。其次,要加快互联网金融机构纳人征信系统的步伐。由人民银行牵头组织管理,以当前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商业性征信机构为借鉴案例,充分发挥互联网金融征信系统对央行征信的补充功能,探索互联网金融机构参与全民征信发展之路,引导其在普惠金融中发挥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实践报告2

  目前,的发展趋势已很明显,相关创新活动层出不穷。各类机构纷纷介入,除银行、证券、保险、基金等之外,电子商务公司、IT企业、移动运营商等也非常活跃,演化出丰富的商业模式,模糊了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界限。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三个要点

  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需要抓住三个要点:

  第一,互联网金融是一个前瞻概念。理解互联网金融,要有充分想象力。

  第二,互联网金融较传统金融而言,同时具备了“变”与“不变”。“不变”体现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的核心功能不变,股权、债权、保险、信托等金融契约的内涵不变,金融风险、外部性等概念的内涵和金融监管的基础理论也不变。“变”体现在互联网因素对金融的浸入,主要来自互联网技术和互联网精神的影响。

  第三,互联网金融的三大支柱分别是支付、信息处理和资源配置。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三大支柱只要其一具备了相关特征(注:不要求三大支柱都具有相关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这也是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构造性定义。此定义涵盖了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形态,而且我们认为所谓“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互联网”的划分(或者争论)没有必要。

  互联网金融还需20年才能发展成型

  尽管如此,到本报告完成时,互联网金融远没有发展成型,乐观估计这至少还需20年。因此,互联网金融既不完全是总结历史,也不完全是概括现状,更多是设想未来。尽管如此,互联网金融依旧扎根于理性思维,并非乌托邦式的空想。

  本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正是基于以下三个“理性之锚”:

  第一,互联网金融立足于现实。现实中已经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形态,是我们推演未来发展的出发点。

  第二,互联网金融符合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就如同现实物体运动遵循物理学基本原理一样。不管是对互联网金融已有形态的解释,还是对互联网金融未来发展的预测,目前的经济学、金融学基本理论都提供了足够的分析工具。这是本报告根本的方法论。

  第三,互联网金融研究的基准,是瓦尔拉斯一般均衡对应的无金融中介或市场情形,这也是互联网金融的理想情形。

  三大支柱助推互联网金融发展

  本报告以“博学之、审问之、慎思之、明辨之、笃行之”为研究理念,既放眼于国际,也立足于中国,对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国内发展情况、发展支柱进行了深刻剖析、大胆推演和充分举证,致力于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力借鉴。

  一方面,我们认为,金融互联网化是一个必然趋势。以网络银行、手机银行、网络证券公司、网络保险公司、网络金融交易平台以及金融产品的网络销售等形式出现的金融互联网化,顺应了互联网时代金融业发展的要求。

  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远不仅是金融互联网化。三大支柱的发展将助推互联网金融呈现新兴的发展态势。

  首先,支付领域的创新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注入创新基因,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迅猛发展。主要表现在,一是移动支付、第三方支付实质就是电子货币的.流转;二是移动支付除具备支付功能外,同时还可具有金融商品的属性。移动支付从表面上看,是把支付终端从电脑端向手机端等转移,实质是货币在不同账号之间的转移;三是移动支付与第三方支付的融合,放大了支付实现货币转移这一优势。

  第二,大数据的应用解决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中信息处理的问题。数据是金融机构的核心资产。大数据改变了传统数据及其分析方法,对金融领域产生了重要甚至革命性的影响。目前,大数据在征信和网络贷款中的应用发展较为成熟,如,Kabbage和阿里小贷已发展成为基于大数据的网络贷款的典型案例。未来,大数据将逐步应用于证券投资和保险精算中。

  第三,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是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新兴力量。在国外,P2P网络贷款及众筹融资方面已有典型案例,P2P如LendingClub等,众筹如Kickstarter等。在国内,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虽已如雨后春笋般兴起,但发展尚未成熟。另一方面,P2P网络贷款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风险、自律、监管等问题。众筹融资在中国的实践,还需解决激励机制、风险及市场设计等问题。

  以监管促发展

  对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目前各国政府都还处在探索阶段。我们认为,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不能因其发展尚处不成熟时期,就采取自由放任的监管理念,应该以监管促发展,在一定负面清单、底线思维和监管红线下,鼓励互联网金融创新。

  第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特殊性。我们认为,须参照此轮国际金融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并在监管中考虑互联网金融的一些特殊性。

  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的两个突出风险特征在监管中要注意。一是信息科技风险。对信息科技风险可以采取非现场监管(使用监管指标)、现场检查、风险评估与监管评级、前瞻性风险控制措施,也可以使用数理模型来计量信息技术风险;

  二是“长尾”风险。对“长尾”风险,强制性的、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的、时间持续的金融监管不可或缺,而金融消费者保护尤为重要。

  第二,互联网金融应以监管促发展。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综合运用功能监管和机构监管,并通过加强监管协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监管可分成审慎监管、行为监管、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种主要类型,而机构监管方面则急需对P2P网络贷款和众筹融资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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