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备】学生工作实习报告4篇

时间:2022-04-20 16:54:46 实习报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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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在人们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报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报告具有成文事后性的特点。你知道怎样写报告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生工作实习报告4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必备】学生工作实习报告4篇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1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2

  时间飞逝,还有一年就要大学生活了,即将踏社会,大学生外贸企业实习工作报告。我们知道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中地位的不断上升,以及在我国加世界贸易组织和全球化进一步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于我们国贸专业的学生们来说,或对于作为将来从事国际贸易方面业务的我们来说,外贸公司实习对我们来说非常重要。这次学校给了我们一个很好的实习锻炼机会,就是让我们在暑假期间外贸公司进行实习。

  短短的实习期已经结束,静下心想这次实习真是感受颇深。我们知道实习是大学教育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实践性环节,通过实习,可以使我们在实践中接触与本专业相关的一些实际工作,培养和锻炼我们综合运用所学的基础理论、基本技能和专业知识,独立分析和解决实际的能力,把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我们的实际动手能力,为将来我们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打下一定的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从无知到认知,到深了解,渐渐地我喜欢上这个专业,让我深刻的体会到学习的过程是最美的,在整个实习过程中,我都有很多的新的体会,新的想法。

  回顾我的实习生活,是很深的,收获也是的。这次的实习,主要是跟有外贸公司有工作经验的师傅们学习,通过看各种外贸定单、邮件、各种原始合同,让我对于实际的外贸工作有了一个感性的,针对不懂的我会及时在网上查找,并将自己在书上所学的`知识,与当天了解到、所学到的结合在一起,使我对外贸这个专业有了更加理性的和更深刻的体会。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由第一天的拘谨,对什么事情都着好奇,转而逐渐适应了这样的生活,做事情按部就班,循序渐进。这次的实习,让我懂得了,知道了,大学文凭只是一块敲门砖。进工作单位后,大家都是从头开始,凡事都要自己摸索,没有人会手把手教你。所以,我们有必要培养主动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必须努力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时代的需要。虽说大学文凭只是一块敲门砖,但是个人的综合素质却你就业时的重要筹码。首先是学习成绩,用人单位成绩的好坏从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你学习能力的强弱,所以,学习成绩是他们非常看重的一点。因此,我们首先要学好自己的专业知识。其次,他们看重的就是就是我们的社会实践能力。这一点就要看我们平时的实际动手及能力。

  学会在社会上独立,敢于参加与社会竞争,敢于承受社会压力,使自己能够在社会上快速成长。总的来说,作为一个快要毕业的大学生,无论是在今后的工作或是生活中,实习都将成为我人生中一笔重要的资本。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3

  泰井高速公路(泰和至井冈山)是319国道的组成部分,也是通往井冈山风景区的最便捷的通道。该项目建成后将缩短从泰和至井冈山茨萍的行车里程约14公里。泰井高速起于泰和县南溪乡南源垅村,与赣粤高速公路昌傅至泰和段相交,途经3个县市、泰和机场,终于井冈山市厦坪镇,总投资22.91亿元。项目建成后,原319国道仍然保留。泰和至井冈山高速公路将于6月28日奠基,今年9月中旬开工建设,20××年上半年建成通车。

  20××年6月26日,我们班乘车到泰和实习,早上6点半出发,上午11点到达,在泰和实习了3个小时,我认识到:泰和至井冈山高速公路是江西省路网规划中的旅游高速公路,也是通往井冈山风景区的便捷通道,全长62公里。同时建设厦坪至井冈山旅游城茨坪镇连接线,长22公里。泰井高速公路工程按全线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建设,计算行车速度80公里/小时,路基宽24.5米;连接线计算行车速度40公里/小时,路基宽16米。全线共设桥梁42座,其中主线特大桥1座,大、中桥23座,涵洞218道,隧道3座,累计总长4008米,其中津洞隧道左线单洞长20xx米,是江西省迄今为止最长的.公路隧道。目前,上万名建设者克服雨水多、工期短、环保要求高、地形地质复杂等困难,科学安排施工,全面加快工程进度,力争在20××年5月建成通车。

  实习中,负责那个路段的总工程师给我们详细介绍了路基的压实作用,方法,步骤及路面施工的具体措施,具体讲到:气候因素影响着路基施工的质量,不同地区应根据本地气候特点选择合理的施工季节。四季差别不明显,但夏季多雨,路基填土含水量难以控制,故不是理想的施工季节。其它时间降水较少,气温适度,便于路基填土含水量及路基压实度的控制。在路基施工中,如果土质不良,即使松铺厚度适中,碾压合乎规范,仍然很难达到压实度标准。所以,一切路基填土都必须经过试验。在高速公路的施工中,路基填土普遍采用粗粒土,这种土的级配良好,加之本身的性质,一般只要机械碾压合理、松铺厚度适中,比较容易达到规范的要求。沥青面层由三层组成,下面层和中面层均采用粗粒式沥青混凝土,厚各为6cm。中、下面层中的粗集料一律采用石灰岩碎石,虽料源尚可满足,但粒形不好,针片状含量较高。实践证明,用鳄式轧石机不可能生产出粒形完全符合要求的集料。交通部公路二局镇江段油面施工中采用锤式轧石机自行加工的集料,由于粒形好,其配比设计较顺利,摊铺后的油面质量也高出一筹。

  在这次实习中,我们将书本上的东西与实际相结合,又向经验丰富的总工程师请教了很多平时不明白的问题,获益不浅。希望以后能经常进行这样是实习,这样我们才能学到更多的东西。同时也体验了工地的辛苦,天气的酷热。

  我们的实习虽然已经结束,我的心也在不停地跳跃着......朋友们,来吧!建筑工地虽说杂乱无章,但正是这些杂乱无章合奏了一支强悍有力的交响乐,唱响祖国大地。相信祖国的建筑事业明天更美好。

学生工作实习报告 篇4

  本人为***职业技术学院,06级***系实习生***,从**年*月*日开始,我在济南眼镜店进行了为期三个月的实习。在实习期间,深受公司领导的照顾和关怀,并在指导老师的带领下,认真负责,做好各项业务工作,完成任务要求,努力做一名合格的员工。

  在这期间,我主要完成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实习工作:一是跟随实习老师进行

  实地的学习,学习做业务的方法和吸取老师的经验,学习如何做好业务的基本技巧,加强人际交往锻炼自己的表达能力,学会与人交流。在工作过程中研究方法,认真准备。指导老师和其他公司领导给于了帮助和指导,指出不足,学习先进经验。光阴似箭,岁月如梭。一晃几个月的实习生活已经过去了,在最近的几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有着许多的收获和欢乐,但也有苦涩和教训,这些成功的经验将激励我在以后的人生之路上取得更大成绩,失败的经历将使努力去改变自己不完美的地方,让自己在以后的日子作的更好,这一切将成为我生命中最宝贵的财富之一。

  我的.实习生活是刚开始的时候,由于春节刚过,公司人员配备很不完整,这使我有机会在一进入公司就接触一些很专业的工作,有机会接触一些公司很核心的东西,减少了做基础工作的时间。一开始我主要负责管理产品销售的单据,用电脑准确地开据产品的销售凭证,由于每天下午下班时才会将第二天的销售订单拿回公司总部,为了保证第二天正常的产品销售我不得不加班到很晚才可以打印完第二天的订单,在我一开始的几个周内每晚都要工作到九点多钟,真的特别辛苦,这时我才想起学校生活的悠闲,尽管在学校时,感觉学校生活很苦。就这样,通过近两周紧张而充实的适应,我逐渐适应了公司工作节奏,熟悉了公司各种财务软件的使用方法,此外,通过大量的实践我也逐渐熟悉了公司的各种产品型号,使自己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也使自己在公司领导心目中的地位的到了极大的提升,为自己染指公司更核心的工作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会。这一切让我深刻地体会到做任何事情都必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也只有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才能将工作作好、做扎实,才能得到领导和同事的认可,这段艰难的经历将激励我在以后的日子更加努力的付出,因为只有付出才有可能获得成功。

  我原本是一个挺内向的人,不是很善于和别人交流沟通,总是在沉默中独来独往,这种生活习惯也许在学校中不会产生太多的负面影响,但是在公司中,各种工作需要大家团结协作来完成,任何人单打独斗都很难把工作作好,这使我初到单位很不适应这种整体化、系统化的工作环境,所以一开始我的工作做的很差,这使我充分认识到交流沟通的重要性,交流和沟通是解决困难、创造机遇的有效途径,也许我已经习惯了一个人独来独往的生活方式,用更多的自我思考代替相互交流,但是现代社会要求我们每个人要学会相互交流和深入沟通,交流沟通是一种智慧,是一种为人处事的生活方式,我会慢慢改变自己,让自己拥有交流的智慧,养成一种为人处事的良好生活方式,这一切不仅是个人发展的需要,也是时代和社会发展的趋势。

  诚信,对于一个人,一个企业甚至一个国家来说都是其立于不败之地的重要条件,这一点我有着深刻的体会。

  我实习的公司由于自身的原因曾经拖欠外地一生产厂家一笔数目相当可观的货款,我们公司拖了很久才将货款支付给对方公司,虽然对方公司没有因为此事而中断了两家公司的合作关系,但是从此以后我们公司每次订货都要预先全额支付给对方公司货款,使我们公司在资金运作上处于更加被动的地位,并损坏了公司在其他合作伙伴心目中的信誉,影响了和其他合作伙伴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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