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时间:2024-05-09 10:30:14 应急预案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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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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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常生活或是工作学习中,有时会出现一些意料之外的事件或事故,为了减小事故造成的危害,通常会被要求事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大家知道应急预案怎么写才规范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1

  为保障地震发生后我院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的进行,最大程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充分利用医院现有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条例》、《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地区地震灾害发生时所致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二、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

  医院成立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地震医疗救护小组

  (一)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对医院抗震救灾工作实行统一指挥;

  2、协调、指导全院抗震救灾医疗救护、自救等工作;

  3、组织和协调全院卫生人力、物力、财力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4、对灾区医疗救助卫生防疫病工作进行紧急支援

  (二)地震医疗救护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1、发生地震时,需将患者撤离病房,疏散至广场空地或院内紧急避难场所撤离中医护人员要注意维护秩序,安慰患者,减少患者的恐惧

  2、情况紧急不能撤离时,叮嘱在场人员及患者寻找有支撑的地方蹲下或坐下,保护头颈、眼睛、捂住口鼻

  3、维持秩序,防治混乱发生

  (二)组织领导

  地震灾害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展开医疗救援工作,并立即启动地震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职能,统一指挥、调度卫生应急的救援工作

  (三)自救

  地震发生时,震区人员应镇定沉着,迅速采取自救措施,地震发生时迅速躲到安全处等医务人员立即组织人员转移(四)医疗救治

  1、地震灾害的现场救援应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在救灾部门抢险救援人员的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2、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一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顽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及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3、采取先救命、再治伤的的救治原则,对呼吸道梗阻和窒息、心脏骤停等危及生命的急症伤员,要清除伤员呼吸道异物,保持呼吸通畅,进行心肺复苏、尽早气管插管及辅助呼吸其他伤员采取对症治疗原则,给于止血、补液、清创、包扎、保温、吸氧等治疗对于骨折、关节损伤、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者,应予以临时固定

  4、完全性饥饿病人被困时间长,精神紧张,体力大量消耗、代谢紊乱、血压下降可给静脉输液、保温、吸氧和适当的热饮内服,在严密观察下后送

  5、出血是造成创伤性休克的主要原因,现场早期可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加压、填塞或上止血带等法止血,上止血带后要做出明显标记,记录上止血带时间,如无敷料,可选用干净的毛巾、软质内衣、手绢将伤口扎紧

  6、伤口的创面要紧早包扎,以免再污染;重伤肢体要加强固定,以减少继发损伤和止痛,并与搬运

  7、对于挤压伤员,应尽快解除压迫,伤肢不应抬高,避免活动,对能行走的伤员应限制活动,不应热敷、按摩伤肢,以免加重肢体缺氧肢体禁止加压包扎或止血带病人口渴者,可给于碱性饮料,及时运送

  8、对于地震伤员,发现、怀疑有脊柱骨折时,搬动应十分小心,防止脊柱弯曲和扭转,以免加重伤情搬运时严禁一人抱胸、一人抬腿的方式搬动,应由3—4人托扶伤员的头、背、臀、腿部,抬放至硬质担架(或平板)上,然后固定运输本预案适用于破坏性地震后的应急阶段,未尽事宜由地震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领导小组临时决定。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我县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xx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应急救援预案》、《xx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xx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坚持不懈地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准备工作,落实各项医疗卫生救援措施,对各类可能引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1.4.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

  县卫生局对本辖区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施统一指挥,并接受县政府、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

  1.4.3 依靠科学,分类指导

  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方案,建立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科学指导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单位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相关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提供技术保障。

  2 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发生时间、发生场所等因素,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应对事件的分级适时进行调整。

  2.1 一般事件(Ⅳ级)

  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

  2.2 较大事件(Ⅲ级)

  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公共事件。

  2.3 重大事件(Ⅱ级)

  一次事件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跨市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2.4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者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持的突发公共事件。

  跨省(区、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公共事件。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

  3 组织机构与职责

  3.1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与职责

  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包括:县卫生局成立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医疗卫生救援专家咨询委员会和医疗卫生救援机构(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执法监督大队、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县卫生局根据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由县卫生局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卫生局相关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负责医疗卫生救援的统一决策、统一领导和统一指挥,承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任务。县卫生局应急办负责日常工作。

  3.2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日常管理机构及职责

  县卫生局应急办,负责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不断完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医疗卫生单位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承办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组织、协调工作;组织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3.3 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

  县卫生局成立医疗卫生救援专家组,由院前急救、急诊急救、危重症、创伤、烧伤、神经外科、骨科、职业病、心血管、食品卫生等专业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指导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的制定和修订;对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评估;承担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和日常管理机构安排的其它技术工作。

  3.4 医疗卫生救援机构

  县属各医疗卫生机构在县卫生局或县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

  3.4.1 医疗机构

  县120医疗急救中心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救护和伤员转运工作。

  各医院承担突发公共事件所致伤病员的后续治疗。

  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因突发公共事件所致身体伤害的病人。

  3.4.2 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现场和可能波及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3.4.3 县卫生监督机构

  在县卫生局的领导下,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及影响区域内的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其中医疗急救中心、各医疗单位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运,县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3.5 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县卫生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在现场职务最高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志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3.6 应急联动机制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人民政府或者县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处理的需要,可以要求在本辖区内中央、自治区、市级有关单位承担与其对应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可以按照程序报请军队、武警支援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在我县区域内发生,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作出分级响应。凡就近的医疗卫生人员都要主动及时到达现场,并组织起来参加医疗卫生救援;凡属龙州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服从应急调动,接受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遣。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推诿伤员。

  4.1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4.1.1 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①发生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县政府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Ⅳ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Ⅳ级响应行动

  县卫生局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赴现场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凡属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的响应,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按相关规定启动工作。

  县卫生局在处理一般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委报告,必要时应当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2 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①发生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较大事件(Ⅲ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卫生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局在处理较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委报告,并向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请求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1.3 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Ⅱ级响应:

  ①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启动xx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②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自治区有关部门启动省级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重大事件(Ⅱ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Ⅱ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卫生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局在处理重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委报告,按照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1.4 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启动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行动

  如果初步判断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县卫生局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工作,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及时向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县卫生局在处理特别重大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时需向市卫计委报告,按照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各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2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4.2.1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

  4.2.1.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1)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机构领导为技术负责人,协助现场指挥组织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2)到达现场的当地最高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即为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总指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到达前,急救医师临时担任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任务。参与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应服从并配合做好救援工作。

  (3)参加医疗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到达现场后应当立即向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报到,并接受其统一指挥和调遣。

  4.2.1.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任务为:

  (1)视伤亡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利用当地条件成立急救医疗点,对重伤和必须进行现场处理的伤员进行急救;

  (3)统计现场伤亡人员的数量和分流地点;

  (4)对现场伤亡情况和事态发展作出快速、准确评估;

  (5)指挥、调遣现场及辖区内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力量;

  (6)向本级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7)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公安、武警、消防、交通、军队)的沟通与协调。

  4.2.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原则

  4.2.2.1建立指挥系统,明确职责,分工合作,忙而不乱。

  (1)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在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未到达之前,由当地政府、公安等部门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并向上级政府及120急救指挥中心呼救。

  (2)120急救指挥中心接到呼救后,立即统一调动人员、车辆、设备、药品等,以最短时间、最快速度奔赴出事地点。

  (3)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4.2.2.2现场急救原则:

  (1)先排险后施救;

  (2)先救命后治伤(病);

  (3)先重伤后轻伤;

  (4)先抢救后转送;

  (5)先止血后包扎;

  (6)先复苏后固定。

  4.2.2.3急救医师对现场进行搜寻和对伤员进行验伤、分检。可采用分检卡对伤员分检:

  (1)黑色:已死亡。

  (2)红色:重度,需要立即进行抢救或处理的伤、病员。

  (3)黄色:中度,需要及时进行处理的伤、病员。

  (4)绿色:轻度,基础生命体征正常,可暂不处理的伤病员。

  4.2.2.4转送伤员:

  当现场环境处于危险或在伤病员情况允许时,要尽快将伤病员转送。

  (1)现场伤病员的分流应由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

  (2)伤病员的分流应遵循就近、专科、医疗实力、技术力量、承受能力的'原则合理分流。

  (3)对已检伤分类待送的伤病员进行复检。对有活动性大出血或转运途中有生命危险的急危重症者,应就地先予抢救、治疗,做必要的处理后再进行监护下转运。

  (4)认真填写转运卡提交接纳的医疗机构,并报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5)在转运中,医护人员必须在医疗仓内密切观察伤病员病情变化,并确保治疗持续进行。

  (6)合理分流伤病员或按照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指定的地点转送,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诊、拒收伤病员。

  4.2.3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调度

  4.2.3.1调度指挥网络系统

  (1)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领导机构。

  (2)“120”调度指挥系统是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统一的指挥调度中心。

  (3)全县有急救能力和救护车的医疗机构都应与急救医疗中心(站)联网。

  (4)所有联网单位的救护车辆和急诊室都安装专用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每周进行一次例行检查,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4.2.3.2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的调度指挥

  (1)“120”在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调度员应立即做出反应,详细了解事故性质、地点和伤亡人数。

  (2)迅速调度离事发现场最近的医疗机构救援人员前往事发地点,并根据事发性质调度其他医疗机构值班车辆赶往现场或待命做好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准备。

  (3)向“120”指挥中心领导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性质、地点、人数、伤情、灾情趋势(是否发展)、已经采取的措施、现场亟需的救援物资。

  (4)通知有关人员(各级部门领导、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司机),迅速赶往事发现场或按领导指示到指定地点集结待命。

  (5)通知所有网络医疗卫生机构按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集中车辆、人员,各医疗机构做好接待伤病员的准备。

  (6)根据现场汇报派出增援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4.2.3.3急教人员、车辆

  (1)最先到达现场的救护车辆应立即了解现场的情况,并及时向“120”指挥中心报告:

  ①灾害事故的性质,现场准确地点与路线。

  ②人员伤亡情况:伤亡人数;受伤程度、部位,已采取的措施和亟需支援的内容(车辆、药品、器械)。

  ③重要伤、病员身份以及分流情况。

  ④事故是否已被控制,有无发展趋势。

  (2)车辆停放在便于开展急救和分流的安全地点。

  (3)当地卫生行政领导到达前,急救医师临时担任现场指挥任务。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接到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救援工作。在实施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防护和自我保护,确保安全。

  为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县卫生局应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主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卫生救援指挥部要接受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指挥机构的领导,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队伍的沟通与协作。

  4.3 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执法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执法监督等有关专业机构和人员,开展卫生调查和评价、卫生执法监督,采取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确保大灾之后无大疫。

  4.4 信息共享

  4.4.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必须向县卫生局报告事件信息。县卫生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1)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包括: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120指挥中心;

  县卫生行政部门。

  突发事件的责任报告人包括:

  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包括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或医疗机构指定报告人(医务科或急诊科);120值班人员;县卫生行政部门值班人员。

  (2)报告时限、程序和方式

  突发事件发生后120立即按照急救调度原则通知、指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通知县卫生局。

  第一时间内到达现场的医疗卫生救援人员立即反馈信息到120,以便后续调动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检诊分流人员要将伤员姓名、伤员数、性别、分流去向报告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或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各医疗单位在接收伤员住院后将伤员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目前生命体征、初步诊断、处置方案、下一步治疗意见等在2小时内书面报县卫生局,并每日报告伤员情况、医疗救治进展,重要情况随时报告。县卫生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报告方式包括:口头报告、电话或传真报告、网络报告、书面报告(报告卡、专题报告、报表)。口头报告后2小时内书面报告。

  (3)报告内容

  首次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责任报告人应对事件的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波及人群或潜在的威胁和影响、可能的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发展趋势以及报告人、报告单位及其联系方式进行报告。

  阶段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件的诊断和原因或可能因素;在阶段性报告中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同时对初次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总结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结束后,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影响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处置建议。

  4.4.2信息的通报

  县政府有关部门,对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情形,应当及时向县卫生局通报。

  县卫生局接到通报后,应视情况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情况,县卫生局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向县级有关部门、有关镇(街道)通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情况;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当地驻军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由县卫生局报县政府处理。

  4.4.3新闻报道

  应急响应期间,与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有关的新闻由县政府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发布。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市民宣传基本的自救互救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中涌现出的好人好事。

  4.5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疗机构得到救治,经县政府或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并将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的信息报告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4.6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结束后,县卫生局应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专家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情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检伤分类、后送、指挥协调情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医疗卫生救援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县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5 保障措施

  5.1技术保障

  5.1.1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市的统一规划,遵循“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原则。县卫生局要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信息系统,加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全县统一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医疗救治体系、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和卫生执法监督体系,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1.2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

  县卫生局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由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执法监督等专业人员组成,不少于30人。二级以上医院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小分队,一旦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服从县卫生局调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根据突发事件种类和出动的先后顺序进行分组,并配置相应的装备。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演练和考核,不断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同意。

  5.1.3 医疗救治基地

  建立县级交通伤、烧伤、脑外伤、中毒等医疗救治基地。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在依托专业防治机构或综合医院建立医疗救治基地,充分发挥基地的救治、业务指导功能。

  5.1.4 开展科研和学术交流

  鼓励、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学研究,加强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的技术和方法,提高全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技术水平。

  5.2 物资保障

  县卫生局负责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照县卫生局相关文件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做到应急物资品种齐全,数量充足,质量可靠,保证应急第一时间的供应。

  5.3 医疗卫生救援经费保障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县财政局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卫生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医疗救治费用,并负责督促落实。县财政局可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和县人民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

  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5.4 医疗卫生救援的交通运输保障

  各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县交通局、县公安局(交通管理)等部门,应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5.5 医疗卫生救援通信保障

  建立涉及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的所有机构和人员的通讯录,如有变动,随时更新。有关机构及人员应保证通信畅通。

  确保“120”医疗急救电话及全县急救网络无线集群系统正常运转。

  5.6 其它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和调配。

  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

  6 医疗卫生救援的公众参与

  县卫生局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工作;县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7 附则

  7.1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 预案制定与修订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组织制定并报县政府审批发布。

  本预案定期进行评审,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国家、自治区、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的修订进行修订和补充。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3

  为了贯彻落实《防震减灾法》、《XX省防震减灾条例》和《XX县地震应急预案》,提高破性地震应急工作的水平,保障地震损失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我院应对地震损失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救援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结合我院人事变动情况,特修订本预案。

  一、成立医院抗震救灾领导小组

  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

  下设办公室、医疗救护组、疫情报告组、后勤保障组。

  (一)办公室

  主任:XXX

  副主任:XXXX

  成员:XXX、XXX、XXX

  (二)医疗救护组(两个小分队)

  第一分队:

  组长:XXX

  副组长:XXX

  队员:XXX、XXX、XX

  第二分队:

  组长:XXX

  副组长:XXX

  队员:XXX、XXX、XX

  (三)疫情报告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队员:XXX、XXX、XX

  (四)后勤保障组

  组长:XXX

  副组长:XXX

  队员:XXX、XXX、XX

  二、各工作组工作职责

  (一)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在县委、县及县卫计委的领导下,完成各项指令性工作。

  2、部署、指挥医院各项抗震救灾工作,做好抗震救灾防疫工作,重点组织好伤病员的紧急救治工作。

  3、组织、调度全院的卫生、防疫工作,确保无传染病流行与蔓延;配合上级部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及他救工作。

  (二)办公室工作职责

  职责:

  1、组织实施本预案,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做好上传下达工作。

  2、负责地震指令的发布,制定地震救灾时医院有关各种条例、规定、措施等,对医院地震损失损失、人员伤亡的上报、对外联络。

  3、统部署医院现场灾情的评估和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4、草拟并及时向院领导小组、县卫计委和县报送震情,灾情及救灾工作报告。

  5、统安排、调用、分配资金、物资、药品、设备、器材等。

  6.协调各小组相关事宜;协助领导小组指挥和调动各职能小组的工作。

  7.负责宣传稿件和总结的书写,做好媒体的接待和采访安排。

  8.做好有关文件及各种文字材料的起草、送审、印发,做好有关救灾会议的通知、人员召集、记录等工作;

  9.负责收集各小组上报的救灾情况,并负责汇总统计后呈报上级部门。

  10、督促各科室、各部门做好救灾通讯的准备工作,组织人员24小时值班。

  (三)医疗救护组工作职责:

  抢救震时受伤的院内人员,震后院内危重伤员外送、筹集药品、医疗器械,死亡尸体的处理,组成医疗队随时接受县卫计委指派医疗救助任务。

  24小时待命,按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指令进行活动,无条件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或部门的调度,主要负责伤员的现场急救、病员的转送及院外、院内救治等。

  (四)疫情报告组职责:

  1、组织、协调实施医院的卫生防疫工作,指导各科室开展抗震救灾卫生防疫工作,并进行技术指导。

  2、组织人员根据上级要求对集中灾民安置点、临时垃圾堆放地、公共场所杀灭病媒生物及消毒工作。

  3、根据上级安排和部署设立固定或流动医疗点,为抗震救灾工作人员和灾民提供防病、治病等医疗服务。

  4、配合防疫部门做好实施疫情监测、传染病防治和传染病疫点处理工作。

  5、在抗震救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做好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五)后勤保障组职责

  1.做好抗震救灾药品、物品、医疗用品等物资储备和发放准备工作,保障救灾期间药品、物品及各类医疗器材等的正常供应。

  2.做好卫生防疫所需物品、消毒药品的供应和发放。

  3、做好救护车辆及交通车辆的调度工作。

  4、配合做好伤病员安置工作。

  5、做好医院内伤病员的安置和转移工作,确保伤病员的生命安全。

  6、保证灾区用电、用水、饮用水、工作人员和病人伙食的供应。

  7、做好灾区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方案,按要求做好医疗废物专职管理和消毒工作。

  三、临震应急工作任务

  (一)县发布震预报后,院内各抗震救灾工作组立即进入各自岗位,全院工作实行集中领导,实施院地震应急预案,全院所有部门和人员无条件服从领导小组新的.调动或待命。

  (二)在临震应急期内,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根据县发布应急期时间一般为10天或以县发布的应急期天数为准,并根据预报地震震级的大小和我院工程设施情况,决定职工、患者及家属是否进行避震疏散。老弱病残者是否转移,或听从县指令,再定疏散,转移等项工作。

  (三)院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在临震期内,有权在院内紧急调用一切物资、设备、车辆、通讯、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阻拦。

  (四)地震时全院职工、患者、家属等所有人员就近避震,利用有利地形、地物保护自己,保护重要设施和个人安全,以减少伤亡。

  四、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1、现场救援。地震损失的现场医疗救援应在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的统指挥下进行。医疗救援队伍进入灾区后,在救灾部门抢险救援人员支持帮助下,首先搜寻、集中伤员,然后检伤分类,先重后轻,现场抢救,及时转送。

  2、检伤分类。医护人员按照国际统的标准进行检伤分类,分别用蓝、黄、红、黑4种颜色的腕带,对轻、重、危重伤病员和死亡人员作出标识,以便后续救治辨认或采取相对的措施。以保证危急伤员、有抢救价值的伤员优先得到抢救,一般伤员得到及时治疗。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4

  本预案适用于本乡域内突发公共事件所导致的人员伤亡、健康危害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本乡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按照有关预案规定执行。

  一、医疗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人员多,或核事故和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露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市人民政府和市卫生行政部门请求国家在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上给予支援的突发事件。

  (2)跨市的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

  (1)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50人以上、9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事件。

  (2)跨县的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重大突发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以上、4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事件。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较大突发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

  1、医疗卫生救援组织机构

  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县卫计局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承担突发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病员转运工作,任何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因突发事件所致伤病员的救治。

  领导小组:

  组长:______________副组长:______________成员:______________

  2、医疗卫生救援队伍

  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由医疗卫生救援机构中具有现场急救和丰富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组建,主要承担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时的医疗救援任务。队伍配备救护车及相应器材设备。

  3.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

  领导小组根据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需要,在突发事件现场设立医疗卫生救援现场指挥部,由现场由组长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4、应急联动

  在乡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建立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协调联动机制。与救援中心(120)与110、119、122等专业机构建立信息互通和应急联动机制。

  三、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和终止

  1、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分级响应

  Ⅰ级响应

  遇到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时,配合国家、市、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Ⅱ级响应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时,配合国家、市、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

  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时,配合国家、市、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要求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较大突发事件,需要启动Ⅲ级医疗卫生救援时,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Ⅲ级响应。

  Ⅲ级响应行动

  在县级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迅速向现场派出医务人员,组织和指挥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事件,需要启动Ⅳ级医疗卫生救援时,应立即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Ⅳ级响应。

  (2)Ⅳ级响应行动

  在县级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开展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理工作,组织医务人员对伤病员进行及时救治,组织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和评估。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区医疗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有关处理情况。

  2、现场医疗卫生救援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在接到救援指令后要及时赶赴现场,并根据现场情况全力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在实施医疗卫生救援的过程中,既要积极开展救治,又要注重自我防护,确保安全。

  为了及时准确掌握现场情况,做好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工作,使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紧张有序地进行,领导小组要在事发现场设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主要或分管领导要亲临现场,靠前指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决策效率,加快抢救进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要加强与现场各救援部门的沟通与协调。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5

  为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食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医疗卫生救援工作迅速、有效、有序的进行,提高应对各类物中毒、自然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医疗卫生救援水平,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以伤病员为中心,以救死扶伤为宗旨,以体现社会公益性为前提。

  二、目的与任务

  (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援工作,应遵循平战结合、常备不懈的方针。

  平时要加强对医务人员进行各种突发事件处理能力、各种急诊急救仪器技术操作能力以及各种急救知识的培训,逐步提高我院紧急医疗救援能力。

  (二)建立紧急医疗救援组织机构及应急队伍,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院总值班及所有工作人员都有责任和义务将收集到的信息逐级上报,并要求及时、准确、全面。任何科室或个人对突发事件信息不得隐瞒,缓报和漏报。报告程序见附件二。

  四、急救物资的管理

  院办、医务科、药剂科、配合,制定出我院应对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急诊设施、设备、药品、车辆、通讯等急救器材的明细清单,定点存放并定期检查。一经发现过期或损坏,应及时更换和维修,保证急救物资的数量和质量都达到100%完好率。任何条件下,无紧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负责人的指示,不得随意挪做他用。紧急情况下,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可调用任何科室的急诊设备。

  五、人员调配

  当接到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指令下,为提高应急反应速度,院总值班可立即指派值班医师紧急出动。当启动应急预案后,领导小组应及时通知应急队员迅速集中赶往出事地点,若事态扩大到需要支援时,领导小组有权在全院范围内抽调人员,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六、紧急救援措施

  防治组人员赶赴现场后,要及时制定抢救方案,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灾害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对原因不明的集

  体中毒除常规处理外,应及时通知本地疾病控制中心进行排查。

  紧急医疗救援本着先重后轻的原则,应对伤者进行简单的止血、包扎、止动,遇生命体征不稳的伤病员,应就地抢救,待生命体征平稳后,再进行转运,若现场抢救有困难,应及时与紧急医疗救援领导小组组长汇报,求得支援。避免因衔接失误延误病员的抢救。

  对新发现的传染病,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应采取防范措施,并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对接触人员应采取医学观察措施,有关区域要按规定消毒,防止交叉感染和院内感染发生。

  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全院职工均要紧急动员起来,从人员、设备、物资、病房等各方面作好接收救治伤病员的准备,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拒收病员。

  七、卫生救援的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情况将医疗卫生救援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一)特别重大事件(Ⅰ级)

  一次事件出现特别重大人员伤亡,且危害人员多,或者国家规定的特别重大事件(突发放射事件、化学品泄漏事

  件)导致大量人员伤亡,需请求上级机关对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给予支持者。

  (二)重大事件(Ⅱ级)

  一次事件出现重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三)较大事件(Ⅲ级)

  一次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四)一般事件(Ⅳ级)

  一次事件出现一定数量人员伤亡,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八、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

  (一)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全院总动员仍不能完成救援工作,需请求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出支援。

  2、Ⅰ级响应行动

  当接到关于卫生工作救援特别重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救援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紧急医疗救助预案,进行全院总动员,派出专家组对伤病员进行综合评估,组织现场救治;并立即将情况逐级汇报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求得紧急支援。

  (二)Ⅱ级响应

  1、Ⅱ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特大突发公共事件,需举全院之力才能完成救治任务,必要时可请求上级医院予以支援者。

  2、Ⅱ级响应行动

  当接到关于卫生工作救援重大公共事件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救助领导小组应启动紧急医疗救援预案,组织专家组对伤情进行评估,开展医疗救治,并分析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趋势,专家组在进行紧急救援的同时应提出应急救治的建议,并及时将情况向院救援领导小组汇报,救援领导小组根据情况请求上级医院支援,并将事件汇报给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三)Ⅲ级响应

  1、Ⅲ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次性事件出现较大人员伤亡超过3例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Ⅲ级响应行动

  当接到关于医疗卫生工作救援较大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医疗救治领导小组应派出专家组到达现场,迅速组织开展现场医疗救援工作,并及时将情况向有关部门汇报。

  (四)Ⅳ级响应

  1、Ⅳ级响应的启动

  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事件者。

  2、Ⅳ级响应行动

  当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一般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急诊科立即派出有经验的专科医生到达现场进行救治,并将现场及救治情况汇报医院办公室,以决定是否需派其他科室予以增援。

  九、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完成,伤病员在医院得到救治,经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可宣布医疗卫生救援应急响应终止。

  十、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作出贡献的先进科室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加奖励,对失职、渎职的有关责任人,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我市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几乎每年都有台风、洪涝、干旱、海潮及泥石流类灾害发生,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性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疫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做到大灾之后无大疫,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全国救灾防病预案》、《全省救灾防病预案》、《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和《宁波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和控制本市区域内发生的台风、洪涝、干旱、海潮及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坍塌等自然灾害所造成人员伤亡的医疗急救、灾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可能由此造成的次生或衍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依法规范,措施果断;动员社会,群防群控;以人为本,科学救灾。

  1.5 事件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防台、防汛、防地质灾害等各类突发性自然灾害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分级标准为依据,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宁波市卫生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救灾防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根据灾情及疫情控制需要,可设立监测与疫情处理、医疗救治、新闻宣传、社区防控、检查督导、物资保障等专业组。监测与疫情处理组由疾控处牵头,医疗救治组由医政中医处牵头,新闻宣传组由局办公室牵头,社区防控组由基妇处和局爱卫办牵头,检查督导组由卫监处和监察室牵头,物资保障组由规财处牵头。

  市卫生局卫生应急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咨询委员会)承担技术指导工作。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参照市卫生局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组成,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应急处理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卫生应急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3 监测、预警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级医疗机构。

  3.1.2 监测内容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建立以“预防为主”的自然灾害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信息沟通,事先掌握和分析自然灾害的性质、范围、程度及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可能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危害,做好预测预警和灾前防病准备工作;实施救灾防病紧急时期的疾病监测和报告制度,严密监视疾病的发生和流行态势,强化对传染病、群体性疾病和各种中毒的监测管理。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派出专人深入灾区开展疫情监测工作,建立重点和一般相结合的县、乡(镇)、村级监测点,及时掌握准确的疫情信息,分析其发展趋势,使灾区的防病措施建立在准确、完整的基础上。

  3.2 预警

  3.2.1 预警发布

  预警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分别表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领导小组根椐省、市政府应急办的通知,及时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布预警,部署防灾工作。

  3.2.3 变更与解除

  有关情况证明自然灾害及疫情发生的可能性增强、降低或消失时,领导小组根据省、市政府应急办的通知,对原发布的预警信息予以变更(提高或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自然灾害及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救灾防病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乡镇(街道)公共卫生管理员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联络员、疾病管理系统计算机网络管理人员。

  (2)义务报告单位和报告人:除责任报告单位和报告人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向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3.3.2 报告内容和要求

  根据不同灾情和有关部门认定的灾情程度,由灾害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灾害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过《国家救灾防病报告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救灾防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类型、受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范围、受灾人口数、伤亡人数、年龄、性别、职业分布、发生原因、采取措施、现况及趋势等;卫生服务能力受损情况;灾区卫生需求和资源需求情况;受灾引起的疾病情况;当地救灾防病服务能力;食品供应、供水情况等。根据灾情的发展做好阶段报告和总结报告。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1)责任报告人和报告单位发现自然灾害及其引发的疫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市级医疗机构向市疾控中心报告,同时抄告所在地疾控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接到信息报告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应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灾情发生地按《国家救灾防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上报灾情,并实行严格的灾情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要求每日上午10时前将过去24小时的灾情和疫情汇总,以电子文档或传真方式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

  (5)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视情况及时互相通报信息。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

  4.1.1 Ⅳ级应急响应

  (1)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突发自然灾害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机动队员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理。

  (2)市急救中心、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处于应急待命状态。

  (3)各级医疗机构做好救治伤病员的准备工作。

  (4)受灾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加强灾区的疾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预防和有效控制传染病的爆发流行和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5)受灾地区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向市卫生局应急办报告当地的灾情和救灾防病情况,市卫生局接到报告后要对灾情发生地的卫生救援工作进行督导,必要时组织专家提供技术指导,并适时向本市有关地区发出通报。

  4.1.2 Ⅲ级应急响应

  在Ⅳ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协调指挥救灾防病工作。

  (2)灾情发生地卫生局的领导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处理各种紧急情况。

  (3)市级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疾病控制和卫生监督应急机动队赶赴现场实施应急处理。

  (4)市中心血站备足血源,合理调度,以备抢救之需。

  (5)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加强对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的指导。

  (6)灾情发生地区,要实行严格的灾情日报告和疫情零报告制度。

  (7)市卫生局及时向市政府、省卫生厅报告和反馈有关的救灾防病情况,必要时报请省卫生厅给予技术支援。

  4.1.3 Ⅱ级和Ⅰ级响应行动

  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市卫生局局长或分管局长在岗值班,协调指挥全市卫生系统救灾防病工作。

  (2)有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主要领导要停止一切外出活动,已外出的尽快返回,在岗值班,保持通讯畅通,随时准备应对各种紧急情况。

  (3)领导小组建立各应急处理专业组,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科学有序地组织全市应急处理工作。

  (4)院前急救机构做好伤病员的急救和转运,采供血机构保障抢救用血,医疗机构加强急诊力量,开通绿色通道,积极救治伤病员。

  (5)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疾病监测、卫生监督工作,预防灾区及转移人群暂居地发生传染病暴发、食物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6)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省卫生厅报告救灾防病的情况,必要时请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派员支援。

  4.2 灾后防病

  (1)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尽可能清除传染病和中毒发生的条件。重点实施对灾民迁移途中和临时移居的帐篷、窝棚及垃圾、粪便、蚊蝇、鼠类的消杀工作。建立垃圾堆放点,有专人管理和消毒;

  清除蚊蝇孳生地;及时整治环境、清除污泥、垃圾和粪便。做到水退到哪里,清理消毒工作就做到哪里,先清理后消毒再回迁。科学、合理地使用消毒药物,必要时应对消毒处理后的环境进行效果监测评价。

  (2)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避免食用腐败变质和受污染的食品,严防食物中毒和食源性疾患的发生。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加强对灾区食品卫生的监督检查,有重点地对可疑食品及原料进行抽样检测,定期开展监测。

  (3)重点抓好水源保护和饮水消毒。在做好集中式供水消毒的同时,着重做好分散式饮用水消毒。推行用漂白粉和漂精片等进行缸、桶水消毒,消毒措施必须落实到每家每户。宣传教育群众“喝开水不喝生水”。在水源受污染的地方划定临时饮用水水源区域,并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定期监测饮用水的消毒效果。

  (4)严格控制传染源。对已经发现的传染病人必须及时隔离治疗,密切接触者实施医学观察。同时,按规定要求及时进行疫点和排泄物的消毒处理。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

  由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对Ⅰ、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后灾情或疫情控制效果进行综合评价,确认自然灾害灾情或疫情已得到有效控制,报请相应级别的政府批准后,应急响应结束。

  5 善后处理

  5.1 后期评估

  救灾防病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5.2 奖励与责任

  市及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救灾防病应急处置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救灾防病应急处置工作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要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6 保障措施

  6.1 技术保障

  6.2 物资、经费保障

  6.3 通讯和交通保障

  6.4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 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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