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转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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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平淡淡的日常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证明吧,证明是由机关、学校、团体等发的证明资格或权力的文件。证明到底怎么拟定才正确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承兑转让证明,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承兑转让证明1
证明
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
日期
根据票据法规定:关于票据超期付款问题
1、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的手续。
《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对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作了明确规定,而对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手续则没有涉及。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结算人员又常常遇到银行承兑汇票超期付款问题。由于缺少明确规定,使银行结算操作难以把握。根据本人结算操作的实践,笔者主张银行承兑汇票的超期付款参照银行汇票的手续处理。一是因为二者付款人相同,银行无论是作为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还是作为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都负有到期无条件支付票据款项的责任;二是提示付款的方式相同,这两种票据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持票人都必须持票向承兑行或出票行提示付款,并出具书面说明和有关证明。
2、银行汇票超期付款的操作误区。
在实际结算工作中,银行汇票的持票人因种种原因超期提示付款的现象屡有发生。对此,出票银行往往让其找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以申请人的名义进行退票后,通过申请人重新签发汇票申请书为其办理汇票。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也违反了《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票据法》第53条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银行是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对票据权利时效内的持票人应承担付款责任。而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只是汇票的关系人,对超期付款的银行汇票没有义务退款和重新委托银行办理汇票。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第36条的.规定:“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因此,持票人无权找无任何责任作为汇票关系人的汇票申请人,而只能找出票银行。实际情况是,当持票人持超期的汇票找汇票申请人时,有些申请人往往以种种理由推诿,甚至扣减持票人票款(特别是背书转让汇票的持票人与汇票申请人无任何业务关系时),从而损害了持票人利益。银行之所以产生这种操作的误区,主要是对《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规学习理解不深造成的。实际上,《支付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关于银行汇票超过付款期限付款的手续,已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出票银行不能将银行汇票申请人要求退款和汇票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混为一谈,二者在手续上是不同的,前者需将款项退回申请人账户或按规定退付现金,后者则通过应解汇款和临时存款科目为持票人重新办理汇票或汇款。
承兑转让证明2
今转让给刘伟利(身份证号:410122197703301224)银行承兑汇票份,票面信息如下:
票号:
票面金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 )现支付费用元,收到扣除费用后款共计 元,我公司保证对此银行承兑汇票持有合法,并对此汇票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若出现任何法律纠纷,我公司负全部责任。
收款方式: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名称:
转让单位(章):经办人:
日期:
联系方式:
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收据
今收到刘伟利(身份证号: )支付银行承兑汇票对价款现金(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此款转已确认转入以下指定银行账户:
账号:
账户名:
开户行名称:
收款单位(章)
经办人:
日期:
联系方式:
承兑转让证明3
交通银行金华永康支行:
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
出票人为:浙江久久福工贸有限公司
出票人账号:
收款人为:武义三箭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收款人账号:
出票日期:贰零壹贰年壹拾壹月壹拾肆日
汇票到期日:贰零壹叁年零伍月壹拾肆日
承兑协议编号:
此承兑汇票是我公司以合法途径获得,并转让给大连东睿机电物资有限公司。特此证明,请贵行办理承付,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大连康丰科技有限公司
20xx年4月27日
承兑转让证明4
兹证明,我公司与××公司,于××年××月××日,进行××买卖,采用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汇票号码:××,承兑汇票金额:××元,出票人:××,承兑行:××,我公司前手背书单位:××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xx
日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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