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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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证明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证明管理制度1
第一人民医院医疗证明管理制度
一、疾病诊断证明必须客观反映病人的病情及病情状态,只限于本专业的疾病。
二、临床医师开具证明必须详细询问病史,全面体检和必要的实验室辅助检查,并在门诊病历上详细记录病人的病史,阳性体征和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的结果。
三、已经确诊的门诊病人需要疾病诊断证明的',由经治医师开具,对诊断不明确的应由上级医师会诊后方可开具,并经上级医师签字。
四、属于打架斗殴,外伤事故等涉及法律问题的疾病诊断证明,患方应出具公检法机关的书面材料,经治医师方可开具诊断证明,并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
五、临床医师应根据病情需要酌情掌握病假证明的时间。门诊病人一般不超过一周,遇特殊病情病人需休息一周以上的,应由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开具休假建议证明,但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住院后出院病人可由经治医师开具半个月休假建议证明,对需要休息半个月以上、壹个半月以内的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或三级医师签字;对于需要休息壹个半月以上或数次开具休假证明已超过三个月的,须经科主任签字,医务科审核盖章。病假日期必须在病历上予以记录,病假限于当日或次日起,不开过期病假。
六、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
七、转院证明须经科室的讨论,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登记。
八、继续治疗费用证明须由科主任签字,医务科盖章。继续营养费用须经营养科主任会诊,开具相应证明,医务科盖章。
九、产假、计划生育假证明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院职工疾病诊断及病假证明由各专科主任开具。
十、凡涉及伤残等鉴定的诊断证明,由医务科指定专家会诊,经2名专科副主任医师签署疾病诊断和病情状态的意见,由医务科盖章。
十一、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证明由医务科组织三名专家会诊,共同签署意见后医务科盖章,分管院长签字。
十二、实习、进修医师无权开具医疗证明,轮转医师开具的医疗证明必须经上级医师签字。
十三、门诊病人的诊断证明及病假休息建议证明,由门诊服务台登记后盖章,出院病人的疾病诊断、病假休息建议,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医疗证明应及时报告门诊部或医务科。
十四、在急诊室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门诊服务台登记盖章;在住院病房死亡的病人的死亡诊断证明书由住院收费处登记盖章。
证明管理制度2
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1、出生医学证明的负责人必须掌握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法规,需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2、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文件,资料,用品需专柜专人管理,出生证明专用章及及出生证明纸由两人分开管理,不得丢失,不得外借,违者追究当事人相关责任。
3、要做好出生证明的病人资料保密工作,不得告知无关人,更不得以赢利为目的的资料外泄。
4、出生医学证明实行两人监督机制,即由管证明纸者开出生医学证明,经管出生证明章者申核,特殊病人需经院长申核签字后方能发证。不得私开出生证明;更不允许涂改病人的`相关资料,必需按相关要求真实开出证明,如不按流程开出生医学证明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开证者个人承担。
5、出生医学证明要按规定的程序,到规定的单位领取,不得私改领取通道。
6、向家属告知出生医学证明信息除了宝宝名可更改一次外,其它任何信息均不可更改,如有出生医学证明的丢失,按相关流程到上级妇幼保健医院补领。
7、有无准生证均可据实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以各种名义拒办
8、领证人只能是妈妈本人,如果本人不能领取,需有妈妈本人签的委托书,并出示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后方可代领。
证明管理制度3
1、医师在作病假处理时,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根究患者疾病的实际情况,合理给假;
2、只限于开本科室病假,不得跨科;
3、医师在病例上开除病休医嘱,填写疾病证明书,并签名,以备考察;
4、医师在疾病证明书上开具的病休截止日指患者从就诊之日或就诊次日开始,不得跨日、倒开或不开;
5、门诊根据病情一般给假1-3天,需要继续病休的`,须经门诊复诊后给假;
6、验伤者一般不处理病假,凡属交通事故或经公安部门指定我院处理者,可根据病情在验伤单上提出病休建议,但不开具疾病证书。
证明管理制度4
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证明函管理制度
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证明管理制度5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证明管理制度6
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并直接反映了医院的诊疗水平。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特规定如下。
一、医学诊断证明书是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的人员应为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在本医疗机构注册的执业医师,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生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
三、医学诊断证明书诊断专用章由门诊部、急诊科分别保管,急诊科负责急诊、夜间及节假日期间医学诊断证明书的盖章。无医务处批准,不得离院使用。
四、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并有我院的相关检验、检查结果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否则,不予盖章。
五、医师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当日盖章有效。诊断证明书必须填写完整(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别、疾病标准全称、建议、当日时间及医生签字、主任签字)后方能签章。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
六、诊断证明、休假证明只证明病人疾病诊断和是否需要病休以及时间或医疗建议,不得出现疗养、免夜班等非临床医学治疗内容,不应提及与医疗不相关的其他处理意见。
七、医师只能出具在本医疗机构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需要的证明,以及用于因病退休、因病休学、伤害、残疾、工伤、劳动鉴定、保险索赔、办理低保、生育第二胎等特殊诊断证明,由当事人或家属持公检法、交通管理、劳动保障等相关部门的介绍信,经医务处审核后,由指定科室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开具诊断证明。对学术上有争议的诊断,应由医院组织专家会诊后,慎重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
八、医学诊断证明书应加盖医院专用印章方为有效,负责加盖公章的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诊断证明审核、把关、登记、保存。
九、医学诊断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诊断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医学诊断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医学诊断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十一、收费标准: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发布的《山西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20xx)规定,每份收费1元。
证明管理制度7
1、病情证明书用于门(急)诊及出院病人的病情、诊断、休假证明,由经治医师开具并签字,非经治医师及无处方权医师无权出具。
2、凡需出具疾病证明书的患者,由经治医师核对其身份,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字迹清楚、内容准确,不得涂改,不得弄虚作假;经治医师签字后,在门诊导医台处盖章生效。
3、临床医师要以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开具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每项诊断都应具备客观、科学的诊断依据,经治医师对所做的诊断负责。
4、开具病假天数为3天(妇产科人工流产及骨科部分病种除外)。期满仍需继续休息者,应在门诊随诊后由接诊医师重新出具。
5、病情证明书上只能写病情、诊断及与病情诊断相关的医嘱、建议。我院诊断证明书不涉及职业病的诊断和病人伤残情况、劳动能力(病退)判定。
6、导医台须对医师开具的疾病诊断书和病假证明书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遇有异议,可请示门诊部主任或医务科科长决定。
7、导医台应加强对印章的管理,必须在医师已填写完毕并签名的.前提下方可在病情证明书上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空白病情证明书一律不得给予盖章。导医台做好加盖“病情介绍专用章”相关登记工作。
7、为本院职工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和病假证明书,必须由医师所在科室主任签字后盖章。本院职工持病假证明书请病假的,必须携带门诊病历(或出院病情证明)、检查报告单及疾病诊断书。
8、凡复印件、复写件均不予盖章。
9、不按上述规定开具疾病证明书或开具虚假病证者,每次发现将给予本人200元罚款;情节严重,导致纠纷者,上报医务科及办公室,给予严惩!
10、为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病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病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
11、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既往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制度为准。
证明管理制度8
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证明管理制度9
附属医院疾病证明管理制度
1.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医师可出具疾病证明,但仅限于本专业范围,不得跨学科进行疾病证明。
2.如疾病证明涉及计划生育、离退休、刑事案件、民事纠纷、工伤鉴定、医疗保险、事故赔偿等问题,须经科室主任审阅签字。
3.疾病证明仅是对患者病情的说明,不得有任何包含建设性意见的`内容。
4.如需出具病情介绍,则应持介绍公函经医务处批准同意后由科室主任指定专人书写,科室主任审阅及签字。
5.疾病证明、病情介绍须经医务处登记并盖章,否则无效。
证明管理制度10
兹有患者姓名、性别位: ,现诊断为: 。该患者在我院进行过一段时期(20xx年10月—20xx年4月)的治疗,治疗效果不明显,病情反复复发,现建议患者到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特此证明!
XX医院
20xx年4月26日
证明管理制度11
医院医疗证明文件管理制度
医疗证明包括疾病证明、病假证明、死亡证明和转院证明。
一、开具疾病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有权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用于申办麻醉卡的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主治以上任职资格并获得麻醉处方权的医师签字并加盖处方章。门诊患者一般不开疾病诊断证明,诊断写在病历上。若医疗单位或患者单位需要时,对诊断已明确的.患者也可开具诊断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伪造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意见书。
(三)原则上疾病诊断意见书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患者直系亲属持患者病历及委托书代办,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执业医师签字,经门诊办公室或医务科审核盖章后方能生效。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
(四)病假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 一般疾病一周以内;(2)严重、慢性疾病一个月以内;(3)严重影响日常生活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疾病,如大手术、晚期癌症、严重脑外伤、中风等可酌情延长至二~三个月;(4)急诊病人或不能明确诊断者3天以内。
(五)凡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补开病假证明、交通事故与保险索赔等特殊情况要求补办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和病假证明,主管医生须凭医院原始病历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补办证明才可办理,并注明'补办'字样及补办时间,并经医务科审核盖章后生效。
(六)疾病诊断意见书的领取与管理
1.凡已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可在医务科登记领取《疾病诊断意见书》。
2.已领取的疾病诊断意见书,应由领取人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使用。
3.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二、死亡证明: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管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此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交给死者家属去防保科开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三联单,防保科按规定将第三、第四联交死者家属。节假日或夜间在总值班处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院证明:医院门诊、住院的病人转外地检查治疗一律须经副主任及以上职称医师或科主任同意后,由经管医师开具转院证明或疾病诊断意见书,到医院指定的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后方可转院。
证明管理制度12
城步苗族自治县中医医院医学诊断证明书管理暂行规定 医学疾病诊断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司法鉴定、因病休息、保险索赔等
要以诊断证明书作为依据之一。为了加强医院管理,严格规范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书,根据我院实际,特对出具医学疾病诊断证明作如下规定:
一、医学诊断证明包括疾病诊断、治疗、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是重要的法律依据。所有医生都应本着实事求是,认真严肃科学地做好此项工作。出具诊断证明书的医师应对所做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在本院注册的执业医师有权出具证明,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的医学证明,进修医师、实习医师无权出具任何证明。
二、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后方可出具医学诊断证明书,医学诊断书应客观、全面,每项诊断都应具备科学的、客观的'诊断依据,并与病历中记载的病情和检查结果相符,主要处理意见也应在病历中记载备查。不得不见病人出具证明,也不得补开证明。属于公伤、交通事故、医疗纠纷、打架斗殴致伤者,其诊断证明必须由经管或经治医师开具,方可盖章。
三、主治医师(包括主治医师)以上资格的医师在开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时,日期应填写就诊当日,须在二日内盖章,逾期作废。原则上,急诊开具病休假时间一般不超过3天,门诊不超过1周,慢性病不超过2周,特殊情况不超过1个月。门诊病休证明书仅供病人单位参考。不得开具先休后补的证明书。
四、各级医师在门诊病历及出院记录中疾病休息的建议权限为:对门诊病人出具休假证明书,应从严掌握,住院医师可出具一周以内证明,主治医师可出具二周以内证明,二周以上证明由主任级医师签字(对已确诊的癌 1症、骨折及某些传染病,如肝炎等,住院医师可出具一月以内证明),产假、计划生育假按国家规定开。
五、医师只能出具在本院死亡患者的死亡证明文件,医师未经特殊授权不得出具劳动能力、伤残程度及职业病等专用诊断证明文件。凡涉及司法办案、医疗鉴定及相关内容的证明,如伤情诊断、交通事故医疗鉴定、劳动力鉴定、病退休、保险理赔病情诊断、残疾医疗鉴定、学生免予执行体育等等。我院只写详细病情和疾病诊断,不提出上述具体建议。办理不孕症疾病的诊断证明,由妇产科具备出具不孕症诊断证明资格的医师签字盖章,并将病历资料、身份证、疾病诊断证明单复印留底备查。
六、规范医疗管理,避免法律纠纷,门(急)诊病人每次就诊、住院病人出院只能出具一次疾病证明书,遗失不补。医师在开具疾病证明书时应向病人及家属交代清楚,嘱其妥善保管。特殊情况,对于患者要求补办的证明书,住院病人由主管医生须凭本院原始病历,证明书须有科主任签名批准,门诊病人凭门诊病历、门诊处方及发票处具诊断证明书。
七、医学诊断证明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医师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本规定在下发日起执行
证明管理制度13
物业管理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
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
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证明管理制度14
1.严格《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查询账号、密码的使用权限管理,未经许可,不得泄漏密码,如发生泄漏应立即更改密码并向上级报告。
2.管理和签发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因管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而掌握的公民的个人信息,应予以保密,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个案信息。
3.《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资料,对外公布权限归属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其他部门、机构和个人需要应用统计数据对外交流,须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4.用于《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计算机应专机专人专用,并设有开机密码加强安全防范。
5.做好《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数据的备份,以防数据失灭。
证明管理制度15
公司证明函管理制度范例
一、证明函的范围包括: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
二、公司证明函由总经办指定专人统一管理。
三、使用证明函必须填写《证明函使用申请单》,经部门经理核准后方可。
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核准。
五、使用证明函必须做好登记,填写《证明函使用登记表》。
六、严禁开出空白证明函或外借证明函。
七、证明函开出后,使用人应妥善保管。如发生遗失或被盗,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避免造成损失;如证明函未使用,应立即退还总经办。
八、总经办应妥善保管证明函存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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