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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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学习、工作或是生活中,大家都有写证明的经历,对证明很是熟悉吧,证明一般由标题、称呼、正文、署名和日期等构成。什么样的证明才是规范的呢?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独生子女证明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1
兹有我_____单位/社区居民:________,男(身份证号码)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与李四,女(身份证号码)结婚,双方均属于初婚,于19_____年___月___日政策内生育壹女/男孩——________(身份证号码)。该夫妇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无抱养无收养,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特此证明。
单位/社区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2
我村_________,性别___,生于___年___月___日,身份证号______,于___ 年___ 月 ___日与 ___镇(乡)___村_________登记结婚,(未婚、初婚、再婚、离婚),至今只生育壹(男、女)孩,子女姓名为___ ,系其独生子女。无任何违法生育和抱养(外送)子女行为。_________已于___年___月___日落实长效避孕措施。
特此证明。
_____村委章
___年___月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3
兹有我街(镇)居民: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
其配偶:_____男(女),工作单位: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夫妇只生育一个子女,其(子)女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户籍地址:_______________。
该(子)女_____属独生子女,属_________,夫妻生育或者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者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男方单位盖章(公章) 女方单位盖章(公章)
经办人:_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村(居)委 街(镇)计生部门
盖章(公章) 盖章(公章)
经办人:______ 经办人: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4
兹有我社区/村(或单位)居民/员工(父亲姓名)与(母亲姓名),二人系合法夫妻,身份证号码分别为(父亲身份证号)和(母亲身份证号)。他们婚后仅生育一子/女,名为(子女姓名),性别,出生于(出生日期),至今未曾再生育其他子女,也未收养过任何子女。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该家庭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的条件。因此,特此出具此证明,以证实上述事实的真实性。
本证明仅供(用途,如:申请相关奖励政策、入学、就业等)使用。
证明单位:(单位名称)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日期:(出具证明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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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具体格式及内容要求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务必参照所在地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办理。
关于独生子女证上姓名错误的承诺书书写方式
当发现独生子女证上的名字出现错误时,首要任务便是将错误的.名字进行修正。接下来应当准确地填写父母的相关信息,并明确声明该夫妻双方自愿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即坚持一胎化生育原则,并保证未来不会生育额外子女。
在这一过程中,确保姓名正确至关重要,因为它关乎着独生子女身份的确立。一旦发现错误,必须立即纠正,并随之完成承诺书的签署流程。
承诺书本质上是承诺人对要约人的全部提议表示无条件接受的书面表达。其中所列条款应体现各方真实意愿,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和习惯,同时保障国家、集体以及第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5
父亲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
母亲姓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户籍地:____________
双方于_____年_____ 月_____日登记结婚,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育第一孩,取名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其他没有领养和生育过子女,也没有离婚和再婚。
村(社区)意见:__________ 镇(街道)意见:__________
(盖章) (盖章)
经办人:_____ 经办人: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6
一、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领取
1、办理《光荣证》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子女年龄在十八周岁以内的,可申请办理《光荣证》。
(1)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
(2)再婚夫妻双方再婚前累计只生育(包括收养)一个子女,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再婚后不再生育的;
(3)夫妻生育的第一个子女死亡后,又生育了一个子女,不再生育的;
(4)夫妻依法生育了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夫妻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无配偶的收养子女的,不予办理《光荣证》。
2、办理《光荣证》程序
办理《光荣证》,需由夫妻双方申请,并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和农民,由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报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批发证。
(二)具体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夫妻双方各发给50%。原则上应当按月发放,经发放单位同意,也可以每年领取一次。当年没有领取的,不予补发。具体发放渠道:
1、有工作单位的人员,由所在单位发给。
2、在人才交流中心、职业介绍中心存档的人员,单位委托存档者,由委托存档单位发给;个人委托存档者,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3、档案关系在街道办事处的无业人员,由街道办事处发给。
4、农村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给。
二、关于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1、领取人员凭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结婚证》和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书面申请领取
2、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
(二)发放渠道: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年老时的一次性奖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一)领取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结婚证》(或《离婚证》)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二)发放办法:
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领取;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具体发放渠道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关于独生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后,对其父母的经济帮助
《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一)领取条件:
1、独生子女父母凭《光荣证》、子女伤残或死亡的有效证明和双方单位证明(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证明)领取
2、“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的标准,参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的附件“北京市远郊区、县农民夫妇一方伤残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审批标准”的第二项执行,由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的市、区(县)指定医院进行检查鉴定。
(二)发放办法:
1、独生子女的母亲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独生子女的父亲年满六十周岁时领取
2、此项经济帮助,由领取人员户籍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发放。
五、其他问题
1、享受以上奖励和经济帮助的人员,应具有本市户籍。
2、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和经济帮助;再婚后,如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在退出第二个子女《生育服务证》(不包括市计生委特批的)后,应重新办理《光荣证》,按规定领取
3、已领榷光荣证》的夫妻,一方死亡,死亡一方的奖励或经济帮助停止发放,另一方享受单方奖励或经济帮助。
4、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前双方已领取了《光荣证》的,再婚后应收回《光荣证》,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费和经济帮助。此对夫妻如又离异,虽双方各自只有一个子女,但不再办理《光荣证》,亦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再婚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再婚后收回《光荣证》,如其中一个子女意外伤残、死亡,其亲生父(母)可以按规定享受经济帮助。
6、生育第一胎为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一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如果双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伤残或死亡,凭单位证明(无单位的凭村、居委会的证明)领取经济帮助。
7、夫妻离异,均未与他人再婚过,这对夫妻又复婚的,可以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光荣证》有效;夫妻离异后,其中一人与他人再婚,后又离异与前夫(妻)复婚的,如果双方在与他人再婚期间均没有生育(包括收养)过子女,重新办理《光荣证》,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待遇。
8、自费出国人员,出国期间,奖励费停发。
9、资金渠道问题,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另行规定。
10、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独生子女父母,20xx年9月1日前,女方已满55周岁,男方已满60周岁的,应予补发第二十一条第四项的奖励费和第二十三条的经济帮助。如单位应发人数较多,集中补发有困难,可分期分批补发。
为便于企业发放,按国家规定女职工满50周岁退休的,企业应在办理退休手续时,一并发放。20xx年9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可分期分批补发。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7
我单位职工___,性别男,生于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已婚,其妻___生于____年__月__日,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女,姓名____,系其独生女。
特此证明。
20__年__月__日
独生子女证明书 篇8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于xxxx年xx月xx日结婚,共生育一个子女,子女姓名 ,于xxxx年xx月xx日申请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证号为xxx,属独生子女。
以上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xx单位
本人签名:xxx。
xxxx年 x月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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